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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產業和網路文化產業概念界定

作者:由 盛夏財經 發表于 書法日期:2022-07-02

文化的概念包括什麼

產業一般是指具有某些相同特徵的企業集合,而文化產業目前在國際上並沒有對其定義、外延有統一的觀點。文化產業在不同國家的說法有些不同,比如:內容產業

日本和歐盟

、創意產業

英國和新加坡

、版權產業或娛樂業

美國。有的國家則稱之為文化產業,如:中國和韓國。各國對文化產業的稱呼不同,外延界定也有不同,但總體看有比較多的相似之處,都是圍繞文化產品的活動。

在我國,國家統計局根據統計工作的需要,把文化及相關產業一併進行界定:為社會公眾提供文化產品和文化相關產品的生產活動的集合。據此,統計局把文化及相關產業的外延,也分為兩部分分類,其中文化產品的生產包括新聞出版發行服務和文化資訊傳輸服務等七個類別。在以上七個類別中又進行一些細分。而在一些文化產業的政策中,一般會把文化產業進行更加細緻的分類,比如,國家《

“十一五”時期文化發展規劃綱要》把將影視製作業、出版業、數字內容等幾個文化產業門類列為九個重點發展物件。

網路文化產業則是我國話語語境下的特有詞彙。在這一詞彙最初出現時並沒有做特別的概念解釋和外延界定,似乎是不言自明的。《中國網路文化產業發展報告》把學者們對此概念的界定方法分為四類:一是資訊說;二是內容說;三是服務說;四是融合說。其中融合說的影響最大,主要是任職於文化部文化市場司網路文化處的宋奇慧的界定。宋奇慧認為,網路文化產業是網路產業與文化產業、資訊產業與內容產業的跨越和融合發展的產物,其外延廣泛既包括原有文化產品和服務在網路上的傳播和延伸擴充套件,又包括基於網際網路而產生的新的獨特的文化形態。

淺析產業和網路文化產業概念界定

宋奇慧認為,網路包括兩類:一類指國際網際網路,另一類是網際網路之外的電信網、有線電視網等,廣義上說

網路文化產業是依託上述網路技術

採用產業化的方式進行文化產品和服務的行業。宋奇慧的界定表明:網路文化產業產品的來源有兩個:一是來自傳統文化產業的產品內容的網路傳播;二是原生於網路新的文化。

《中國網路文化產業發展報告》在宋奇慧等的研究成果的基礎上給出的定義是:網路文化產業就是以網路為平臺,以文化為內容的文化產業。該界定也分為狹義和廣義,狹義指基於網際網路平臺,廣義上是以網際網路為主要依託,同時包含手機、電信等多種通訊領域在內。廣義的界定把手機簡訊和彩信等也包含進來。不過,《報告》認為,通常所指的還是狹義概念。

祁述裕,韓駿偉從技術和文化產業融合來界定內涵,他們認為數字技術和網際網路技術等現代科技與文化產業相融合產生網路文化產業。劉克興則從兩方面理解網路文化產業,一是網路文化在產品和服務上的體現;二是屬於文化產業的子集,涉及到網路的產品和服務的總稱,他同樣把網路文化產業理解為基於網路技術的數字化精神產品和服務的新產業形態。臧志鵬,解學芳認為,網際網路技術和移動網路技術是網路文化產業的技術基礎,而內容生產、流通和內容服務則是網路文化產業的主要活動。

淺析產業和網路文化產業概念界定

網路文化產業在國外被稱為數字內容產業。這一名稱在

1995

年西方七國資訊會議首次被提出。歐盟將數字內容產業的企業界定為創造、開發、包裝和銷售資訊產品及其服務的企業。在歐盟對數字內容產業的界定中,涉及數字出版、移動內容,也包括網際網路服務、數字化教育和遊戲動畫等。

應該說,上述界定都有一定道理,但由於網路文化產業的業界發展實踐非常快,形態變化非常多,新型業態不斷出現,移動網際網路發展的迅猛發展,有必要對網路文化產業的概念的內涵和外延進一步明確界定。

在上述研究成果的基礎上,本文認為,網路文化產業是以網際網路

包括移動網際網路

為傳播平臺,從事內容的生產、傳播、服務的產業。從本質上說,網路文化產業屬於內容產業,提供文化內容是其根本特質。從外延看,網路文化產業包括兩方面,一是基於網際網路形成的原生態網路文化產業,如網路遊戲產業、即時通訊、

SNS

社交網路、部落格等;二是傳統文化內容在網際網路上傳播形成的產業現象。

傳統文化內容主要以內容供應的形式存在,但一旦透過網路傳播就形成完全不同於傳統文化傳播的影響力、互動性和商業模式等,呈現出新業態的發展態勢。如網路音樂業、網路電視業、網路電影業、網路報紙等。必須指出的是,網路和傳統產業的內容結合形成的新業態中也有部分內容屬於原生於網路的,比如:部分只在網站平臺或客戶端傳播的音樂,沒有傳統音樂所依託的介質

光碟或磁帶

淺析產業和網路文化產業概念界定

網路文化企業

或網路企業

主要指以自有網站或網路客戶端為經營和傳播平臺的企業。物件不包含電信網路運營商、網路裝置生產商和網咖等提供基礎設施服務的企業,儘管在網際網路產業或

IT

產業的研究中常常把這些企業作為物件研究。

同時在具體的產業分析時,把電子商務納入到網路文化產業中。把電子商務納入網路文化產業內涵的原因:一是電子商務是網路文化企業流量變現的重要方式;二是電子商務本身就是商品廣告的平臺,本身就是一種特殊的購物媒體。正如《精品購物指南》是一份購物類的媒體一樣,電子商務平臺網站本身也屬於購物媒體的一種形式。而且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很多電子商務網站也已經有了商品購物指南廣告、論壇資訊等,這些都是典型的網路文化現象。典型的電子商務企業等移動即時通訊工具本身是典型的網路文化產品。很多網路企業的產品和服務領域本身具有不斷擴充套件的態勢,而網路文化產業本身產業邊界的模糊性也是其重要特點。

還應指出的是,網路文化產業分析中對網路文化企業的界定是比較困難的,因為很多網路文化企業本身具有跨產業運營的特點,其產品和服務可能橫跨多個產業或者多個網路文化產業的分支產業。比如:通常意義上的網路文化服務

比如:入口網站、即時通訊、移動社交、網路遊戲等

,還有電子商務服務。但其本身提供即時通訊服務和社交網路服務,典型的搜尋引擎企業,但其本身還有團購服務,屬於電子商務的服務範疇。而典型網路文化企業近年來著眼於生態網路,在硬體生產領域積極拓展,實現內容服務和硬體的集合。因此,具體分析時把從事網路文化內容生產、傳播和服務的都作為網路文化企業來界定。

淺析產業和網路文化產業概念界定

在網路文化產業特性上,解學芳從內容特徵、產品特徵、功能特徵、技術特曾和聯動性特徵五個方面總結了網路文化產業的特徵,主要有,藝術性和商業的統一;產品的虛擬性和個性定製、低成本性、高速流動性;功能多樣化;數字化和網路化技術特徵;產品和業態之間聯動性強。她認為,民族文化為網路文化產業提供了豐富資源,技術對產業發揮關鍵的推動作用,網路文化產業提供娛樂和知識傳承等多樣功能。

網路文化產業創新研究及述評

由於國內外學術語境的不同,網路文化產業是我國獨有的學術話語。在我們稱之為網路文化產業的領域,在國外可能採用數字內容產業、新媒體、網際網路產業或者創意產業等等,但這些相近的概念所指的範疇有一些差異。數字內容產業、網際網路產業和創意產業的範疇要大於網路文化產業,而新媒體產業的範疇要小於網路文化產業。由於學術話語不同,國內外研究的領域也有些不同。

約翰·霍普金斯等人對創意經濟和創意產業的研究對我國網路文化創新研究和產業發展有重要影響,但其範疇大於網路文化產業,涵蓋了很多並不屬於網路文化產業領域的物件。從本質上說,網路文化產業也可認為屬於創意產業的範疇。

淺析產業和網路文化產業概念界定

由於網路文化產業發展時間相對短,而且產業變化非常迅速,新的細分產業不斷湧現,產業邊界不斷模糊,對具體細分產業或者具體網路應用的研究相對較多,而從整體產業層面研究網路文化產業創新的文獻還相對少。

代表性的成果有:解學芳和臧志鵬對制度技術創新協同的研究;臧志鵬和解學芳對產業制度創新演化的研究;臧志鵬、解學芳對產業技術創新的動態演化研究;臧志鵬、解學芳對產業制度創新的研究;解學芳產業協同創新的研究;解學芳對產業管理體制改革的研究;胡慕鴻對創新問題的對策研究;王秋菊和馬婷對產業創新策略的研究;劉雪梅對河北網路文化產業的研究;解學芳對產業自主創新的對策研究;胡慕鴻圍繞我國網路文化產業創新發展的問題提出對策。在學位論文方面,有關網路文化產業創新論文主要有:王婷的博士論文從產權保護角度對網際網路服務於創新模式的研究;羅文的博士論文對網際網路產業創新系統的研究;範優攀的碩士論文從網際網路企業家創新角度對產業組織的研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