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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船舶停靠時因多種原因導致貨物損失,如何適用近因原則認定保險責任?

作者:由 澎湃新聞客戶端 發表于 書法日期:2022-08-10

船舶如何做到適貨

【以案釋法】船舶停靠時因多種原因導致貨物損失,如何適用近因原則認定保險責任?

基本案情

某航運公司為其船舶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水路貨物運輸保險,約定因船舶發生擱淺造成的貨物損失屬於保險範圍。投保後,涉保船隻運輸貨物至某處水域靠岸停泊。停泊期間,另一艘船隻從旁邊駛過,帶起的水浪造成涉保船隻晃動,充當護欄的竹笆無法支撐發生炸笆坍塌,導致部分貨物落水滅失。船上人員稱,涉保船隻停泊時,有意停靠至一側船體觸底以儘量靠近岸邊,實際處於擱淺狀態,後他船經過掀起的水浪衝擊另一側船體,造成船身晃動產生該事故。航運公司賠償貨主損失後,向保險公司要求理賠。保險公司以貨物損失原因不屬於保險責任中的擱淺為由拒賠。航運公司遂向法院起訴,認為該事故系船舶擱淺傾斜所致,屬於保險責任範圍,要求保險公司賠付保險金。

法院審理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涉保船隻發生貨損時系在停泊狀態受外力產生顛簸,亦非不可預見,不屬於法律意義上的擱淺情形,且事故近因系他船經過產生的水浪及涉保船隻護欄支撐力不足,非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擱淺。故判決駁回航運公司的訴訟請求。航運公司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綜合航運公司主動聯絡停泊點停靠、炸笆原因無確實證明、現有證據顯示他船經過產生的水浪造成船隻一側觸底炸笆,且涉事水域疏浚情況及船舶吃水深度等亦使擱淺存疑等因素,航運公司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事故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擱淺。故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以案釋法】船舶停靠時因多種原因導致貨物損失,如何適用近因原則認定保險責任?

法官說法

近因原則是保險理賠中的一項基本原則。理想狀態下,導致保險損失的原因是單一、明確的,只需簡單判別其是否為承保範圍即可認定保險責任。但現實世界的複雜性決定了很多情況下事故的因果鏈條並沒有那麼清晰,保險損失可能由存在不同關係、發揮不同作用的多種原因交纏所致,為平衡雙方利益,就需要一項原則來判斷法律上的因果關係、合理認定理賠範圍。這項原則即為近因原則,近因是指引起承保損失的直接的、最有效的、起決定性作用的因素,僅當近因屬於承保範圍內時,保險人才承擔保險賠償責任。

本案中,從事故發生的因果鏈條來看,據現有證據顯示,涉保船在事故發生前已停靠在岸邊,是由於經過的其他船隻帶動的水浪起伏較大,造成涉保船隻一側船體觸底,船身大幅搖擺之下,加之護欄支撐力量不足,才最終導致護欄炸笆坍塌,貨物落水受損。因此,就此次事故而言,他船經過掀起的水浪為前因,護欄力量不足為後因,兩項原因疊加導致事故發生,為此次事故的近因。但保險條款中約定的賠付範圍僅限於船舶發生碰撞、擱淺、觸礁等情形,此次事故的近因並不在其中。故保險公司不應對此次事故承擔保險賠償責任。

【以案釋法】船舶停靠時因多種原因導致貨物損失,如何適用近因原則認定保險責任?

原標題:《【以案釋法】船舶停靠時因多種原因導致貨物損失,如何適用近因原則認定保險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