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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期間土地出讓金上漲,誰承擔?

作者:由 澎湃新聞客戶端 發表于 書法日期:2022-12-23

舊房買賣土地出讓金誰出

案件快遞

引 言

近年來,滿足上市交易條件的安置房買賣越來越多,由此產生的糾紛矛盾也日益增加。買賣過程中,如果因為賣方不及時配合過戶,導致土地出讓金上漲,應當由誰承擔呢?

基 本 案 情

朱某、雷某將其安置房以16萬元的價格出售給凌某、方某,雙方約定過戶費用由凌某一方承擔。但房屋可以過戶時,朱某、雷某遲遲不願配合辦理過戶手續。2018年1月,凌某一方無奈將朱某一方訴至法院,要求其履行過戶義務。

訴訟期間土地出讓金上漲,誰承擔?

經法院審理,判決朱某一方配合凌某一方完成房屋過戶,過戶時產生的土地出讓金及相關契稅等均由凌某一方負擔。朱某一方對一審判決不服,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判決後,朱某、雷某仍未履行過戶義務,凌某、方某向一審法院申請強制執行。2019年3月,房屋終於完成過戶,但由於朱某和雷某的不配合行為,導致最終完成過戶的時間延後,凌某、方某因此多交納了部分土地出讓金。凌某、方某再次訴至法院,要求朱某、雷某賠償土地出讓金上漲造成的差額損失。

裁 判 說 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約定,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等違約責任,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還應賠償損失,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

本案中,朱某、雷某以16萬元的價格將案涉房屋出賣給凌某、方某這一事實經過生效判決確認,合同當事人都應該全面、積極履行合同義務。房屋買賣後,賣方除應當將房屋轉移佔有、使用外,還應變更產權登記。

訴訟期間土地出讓金上漲,誰承擔?

本案中的房屋為拆遷安置房,在滿足上市交易政策條件後,賣方應當無條件配合買方辦理過戶手續,但該房屋直至2019年3月執行階段才完成過戶登記。比較當事人能自行辦理過戶的2018年初相比,2019年3月時實際辦證時土地收益等費用價格上調產生費用差額15893。80元。該部分費用是因朱某、雷某在凌某、方某提出過戶主張後未能及時配合辦理所致,所以朱某、雷某應當承擔相應損失的賠償責任。

據此,法院判決,朱某、雷某賠償凌某、方某土地出讓金差額損失15893。80元。

法 官 說 法

安置房上市交易政策出臺後,房地產市場中安置房買賣也日益增加。隨著房價攀升,部分在政策出臺前以低價出售安置房的賣方,在政策出臺後,為獲取更多利益,不願按約配合辦理過戶手續,給買方帶來諸多困擾。

要判斷延誤過戶導致出讓金上漲此類案件的歸責問題,一方面需確認違約行為與損害結果間有無因果關係,另一方面,還需確認是否存在違法阻卻事由。

本案中,朱某、雷某未按協議約定配合辦理過戶手續即存在違約行為,若朱某、雷某在凌某、方某首次提出辦理過戶時沒有拒絕配合,則土地出讓金上漲的損失不會產生,凌某、方某損失是由於朱某、雷某的違約行為所致,二者存在因果關係。

另外,本案中並不存在不可抗力等導致當事人無法辦理過戶手續的客觀因素。朱某、雷某雖辯稱未過戶的正當事由系雙方在進行正常訴訟程式,但2018年12月二審裁判後,朱某、雷某仍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其消極對抗行為導致損害後果產生。

總之,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雙方均具有約束力,全面、適當履行合同是合同當事人的基本義務。任何人都必須對自己不履約的任性行為承擔責任,也必須對無視法律權威性的態度付出代價。

(圖片來自於網路)

供稿單位:新吳法院

原標題:《訴訟期間土地出讓金上漲,誰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