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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亂設“往來賬戶”,稅務風險巨大

作者:由 體育快訊傳播員 發表于 書法日期:2022-12-27

稅務風險情況說明怎麼寫

在現實中,一些企業利用上述往來賬戶進行調節利潤、抽逃資本、虛假出資,或者列支高管年薪支出、為朋友,出租、出借賬戶套取現金、無票灰色支出、私設小金庫等。往來賬背後的業務實質不同,潛在法律風險和稅務風險也不同,以下重點解讀利用往來賬進行調節利潤面臨的稅務風險。

一、偷逃稅的風險

如果是應確認而沒有確認的收入,並且按照稅法規定,已經產生納稅義務,就會面臨潛在的偷逃稅以及滯納金的風險,涉及的主要稅種為所得稅和增值稅。

比如,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的規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製為原則,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再比如,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的第十九條的規定,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因此,當企業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實現一筆業務收入後,並且符合上述企業所得稅、增值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條件,就已經產生了相應的納稅義務,需要按照稅收徵管法及有關納稅申報規程進行申報納稅,否則就會涉嫌偷逃稅的法律風險。

根據《稅收徵管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參照上述規定,利用往來賬調節利潤的做法,涉嫌觸犯“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需要引起企業高度的關注。

二、稅負增加的風險

現實中,部分企業的往來賬長期掛賬,如果涉及到無法收回款項,沒有及時進行壞賬處理並進行資產損失扣除,會增加會計年度的實際稅負。

以投資業務為例,根據《

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

》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

)的規定,“企業按照市場公平交易原則,透過各種交易場所、市場等買賣債券、股票、期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產品等發生的損”可以清單申報的方式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資產損失稅前扣除需要提供或留存相應的證據,根據25號文的規定,企業資產損失相關的證據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和特定事項的企業內部證據,特定事項的企業內部證據,是指會計核算制度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業,對各項資產發生毀損、報廢、盤虧、死亡、變質等內部證明或承擔責任的宣告。其中,需要特別需要關注的是,應收賬款的壞賬損失的稅前扣除要求,對於企業應收及預付款項壞賬損失應依據以下相關證據材料確認:(一)相關事項合同、協議或說明;(二)屬於債務人破產清算的,應有人民法院的破產、清算公告;(三)屬於訴訟案件的,應出具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或裁決書或仲裁機構的仲裁書,或者被法院裁定終(中)止執行的法律文書;(四)屬於債務人停止營業的,應有工商部門登出、吊銷營業執照證明;(五)屬於債務人死亡、失蹤的,應有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對債務人個人的死亡、失蹤證明;(六)屬於債務重組的,應有債務重組協議及其債務人重組收益納稅情況說明;(七)屬於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而無法收回的,應有債務人受災情況說明以及放棄債權申明。

同時,根據25號文的規定,企業逾期三年以上的應收款項在會計上已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但應說明情況,並出具專項報告。企業逾期一年以上,單筆數額不超過五萬或者不超過企業年度收入總額萬分之一的應收款項,會計上已經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但應說明情況,並出具專項報告。

三、總結與建議

現實中,企業在往來賬的使用中還存在各種各樣的情形,華稅建議應根據其真實的業務實質,按照會計準則或會計制度的要求調整會計分錄,規範稅務管理,特別是要嚴格控制偷逃稅等前述稅務法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