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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很有意思,如果你是法官會怎麼判?

作者:由 法治應生 發表于 書法日期:2023-01-21

多次作案什麼意思

【編者按】

王曉打電話來,哭訴她兒女的案件二審維持原判了。她認為這簡直是天容難容,叫我一定要救救他們。可我哪有這個本事,只能幫助分析、疏導、安慰,勸女方透過正當途徑申訴、理性平和維權,並期待司法更加公正、更有溫度。

這是個涉及錢色的有趣故事,我前期已經著力不少,發過多篇文章,今天公佈二審結果,就作為終結篇吧!(特別宣告,本文所涉人名、地名、單位名稱等均為化名。)

本案很有意思,如果你是法官會怎麼判?

(天是晴朗的天)

【正文】

本案是非常典型的未經人事的女員工與已婚男老闆產生感情,後因無法結婚而索要補償費的案件,不僅在罪與非罪的法律問題上值得探討,而且在當與不當的情理問題上也值得研究。

本案較特殊的是,兩家原有同鄉同學同事等關係,交往密切,可謂通家之好,後來因為大叔男睡了小蘿莉,卻無法給小蘿莉婚姻,導致兩家反目成仇、水火不容。女方舉報男方,男方反戈一擊,不僅把女方兄妹送進了牢房,還依法要回了所有補償費,取得完勝!而女方及其父母豈甘落敗,表示不惜用餘生喊冤維權,以後不知又將演繹怎樣的故事。我覺得這個案例具有研究價值、典型意義,可讀性強,還有較大的警醒作用,故整理成文,予以分享。

一、案件事實

法院查明的事實超級濃縮,只有一百多字:“2019年2月至7月間,被告人汪璐、汪勇在天京市天平區漢鐵大廈等地,以向有關部門舉報被害人吳禮有違法犯罪行為的方式,向被害人吳禮索要人民幣200萬元。被告人汪璐、汪勇於2019年12月16日被天京市公安局天平分局天益派出所民警查獲。”

只看法院查明的事實,根本判斷不出孰是孰非,更得不出定罪正確與否的結論。幸好,法官把雙方的言詞證據大段大段地搬到判決書上來了。雖然各位看官必須去偽存真、去粗取精,自己認定事實,辛苦得很;但是,在此過程中,卻可以原汁原味地看到跌宕起伏的情感故事,有趣得很。

詳細閱讀裁判文書,反覆比較鑑別男女雙方的說法,我得出自己的事實片斷:

1。本案系因婚外情糾紛引起。從微信聊天記錄可以看出,汪璐與吳禮在相處前期以“老公”“老婆”互稱,且關係融洽,後因吳禮不能和妻子離婚等緣由二人感情不和產生爭執。汪璐向吳禮索要2000萬元,主要根據在於“吳禮的愛人說過如果他們離婚,讓吳禮給她2000萬元”“吳禮愛人要多少我就要多少”。因吳禮不答應汪璐的要求,該費用逐步談判至600萬、200萬等。最後雙方談妥賠償200萬元後,男方轉賬給女方200萬元,並專門備註“補償費”。

2。2017年3月,吳禮將剛入職的25歲女大學生汪璐派到中非工作,兩人逐漸熟悉、曖昧。2017年9月,兩人第一次發生性關係,當時汪璐還是處女。發生關係後第二天,汪璐即要求與吳禮結婚。

3。2018年春節左右,汪璐又要求吳禮離婚,並與其結婚。因吳禮遲遲不離婚,兩人關係不再融洽。汪璐於2018年7月回國後,要求吳禮給她150萬開店,吳禮不同意。爭吵不斷升級,吳禮不再理會汪璐,並拉黑了汪璐。

4。吳禮主動將其與汪璐的事,告知了汪璐母親王曉,請王曉出面勸說汪璐。2019年2月初,王曉出面調處汪璐和吳禮的感情問題。吳禮堅決不同意和汪璐繼續交往,主動表示可以安排汪璐以後的生活,出錢給她做生意;但汪璐堅持要求吳禮離婚並與其結婚。汪璐不同意吳禮的方案。王曉提出折中方案:吳禮可以不離婚,但必須把汪璐安排好,該買房買房,該生孩子生孩子。但因汪璐堅持要和吳禮在一起,調處未果。

5。2019年2月底,吳禮主動將其與汪璐的事,告知了汪璐哥哥汪勇,請汪勇出面繼續勸說汪璐。吳禮也主動將其與汪璐的事告知了其子吳悅,吳悅也參與到調停中來。接著,吳禮又主動告知了汪璐的父親汪洪。至此,兩人私情在兩個家庭中公開。

6。2019年3月7日,汪璐開始同意接受賠償,汪璐首次提出的方案是:“吳禮必須賠償汪璐2000萬元;吳禮必須為汪璐和汪勇安排正式工作;只要汪璐有病,由吳禮一直負責。”吳禮內心不接受,推說要考慮一下。此後,女方多次到吳禮辦公室要答覆,並曾起過沖突,雙方都報過警,關係徹底決裂。在此期間,吳禮將其與汪璐的事還告知了其他親友,請他們幫助調停,但均無果。

7。2019年4月,汪璐開始舉報吳禮。吳禮及其公司受到有關部門間詢、調查,但均過關。

8。被舉報後,吳禮又開始主動約汪璐解決感情糾紛。經多次調解、反覆協商,雙方於7月12日達成口頭協議:吳禮賠償200萬元,併為汪璐、汪勇及其妻子解決3個國企工作。2019年7月底,吳禮支付完200萬賠償款。

9。2019年8月初,因吳禮未解決汪璐三人的工作,汪璐又開始騷擾吳禮及其家人,甚至向有關單位落實舉報查處結果,但未再索要錢財。

10。2019年底,吳禮向公安機關報案。

詳情請看《奇案共欣賞,你說冤不冤?——敲詐勒索案判決書解析》一文,內附一審判決書,不知你們會得出怎樣的事實。

二、一審判決

法院認為,被告人汪璐、汪勇透過舉報的方式敲詐勒索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依法應予處罰。被告人汪勇在本案中起輔助作用,系從犯,對其予以減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八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汪璐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二、被告人汪勇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三、責令被告人汪璐、汪勇退賠被害人吳禮人民幣二百萬元。

四、隨案移送的扣押物品手機二部予以沒收。

三、二審裁定

二審經審理認為,一審判決書中列舉的認定本案事實的證據,已經一審法院庭審質證並確認。本院對一審判決書所列證據予以確認。本院經審理認為,原判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關於上訴人及其辯護人所提汪璐、汪勇不構成敲詐勒索罪的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本院評判如下:

(一)上訴人汪璐、汪勇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

在案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陳述及微信聊天記錄證明上訴人汪璐在明知被害人吳禮系已婚的情況下與他保持情人關係,並多次要求吳禮與妻子離婚,和其結婚。後因吳禮拒絕離婚等原因,二人發生爭執,汪璐夥同汪勇向吳禮索要錢款2000萬元,後雙方逐漸將錢款數額談至600萬元、200萬元。被告人汪璐、汪勇的供述相互印證,證明汪璐向吳禮索要鉅額錢款的原因在於吳禮曾表示他妻子稱離婚就讓吳禮給她2000萬元,吳禮曾承諾他妻子要多少就給汪璐多少。在案證據亦證明,汪璐、汪勇等人與吳禮商談賠償數額時多次以掌握吳禮犯罪的證據,吳禮不給錢就舉報,將吳禮送進監獄等話語相威脅。綜合上述事實,足以認定汪璐、汪勇索要高額分手補償費既無法定理由,亦無充足、合理的事實依據,汪璐、汪勇對此亦予以明知。

(二)上訴人汪璐、汪勇實施了以舉報相威脅,向被害人吳禮索要錢財的行為

首先,在吳禮拒絕賠償汪璐2000萬元後,汪璐實施了向相關部門舉報吳禮公司存在違法違規的行為。在案多份書證材料及被告人汪璐的供述、被害人吳禮的陳述相互印證,證明吳禮與汪璐、汪勇未能談妥賠償數額後,汪璐實施了舉報吳禮的行為,該行為給吳禮公司的經營活動及吳禮個人生活造成了一定的影響。

其次,汪璐、汪勇向吳禮索要錢款時多次以舉報吳禮違法犯罪,如不給錢就繼續舉報,將吳禮送進監獄等話語對吳禮施壓。在案證據證明汪璐在提出2000萬元賠償時,汪璐、汪勇的父親表示“好多你那個犯罪的證據,你自個承認是吧,能判十年八年來的吧,我反覆考慮”“要沒他倆關係,我不顧及”;在提出600萬元賠償時,汪璐表示“如不能賠償,就告你,送你兒子、妻子,還有你一塊進去”;在已收到50萬元,索要剩餘150萬元時,汪勇表示“要是這樣今天不來,直接上公司,現在不怕往中央整麼,那我們就整唄”等。上述證據相互印證,足以證明汪璐、汪勇向吳禮索要錢款時多次以舉報相威脅。

(三)汪璐舉報吳禮及汪璐、汪勇多次威脅繼續舉報吳禮的行為與吳禮給予汪璐錢款的行為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係

被告人汪璐、汪勇的供述、被害人吳禮的陳述及相關舉報材料證明,汪璐向多個部門舉報吳禮後,吳禮主動聯絡汪璐,汪璐承諾給予所謂的賠償款後就不再舉報,並向相關部門撤銷對吳禮的舉報。汪璐收到50萬元後,汪勇與汪璐索要剩餘150萬元時繼續以不給錢就舉報相威脅。汪勇亦曾告訴其妻子“公司現在給吳禮壓力很大”,要讓吳禮四面楚歌,逼他主動讓步。上述事實和證據足以認定吳禮給予汪璐200萬元的原因系迫於汪璐的舉報及害怕汪璐繼續舉報,汪璐和汪勇對此具有明確認知。

綜上,汪璐、汪勇以舉報相威脅,向被害人吳禮索要錢款,遭到吳禮拒絕後,汪璐實施了舉報行為,且該舉報行為給吳禮造成了一定影響。汪璐、汪勇明知上述舉報行為給吳禮造成影響後,仍以繼續舉報相威脅,迫使吳禮交付錢款,一審法院認定該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定性準確。

本院認為,上訴人汪璐、汪勇敲詐勒索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二人的行為均已構成敲詐勒索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應予處罰。鑑於汪勇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系從犯,對其予以減輕處罰。一審法院根據汪璐、汪勇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及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所作的判決,定罪及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責令退賠被害人損失及對在案物品的處理亦無不當,審判程式合法,應予維持。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於2022年11月23日裁定如下:駁回汪璐、汪勇的上訴,維持原判。

四、評析

我傾向於辯護人的意見,認為本案不宜定罪,理由如下:

(一)汪璐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

1。汪璐索要的是感情補償款,不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

吳禮首先提出支付補償款,換取汪璐諒解,兩人不再結婚,並向汪璐父母認錯。吳禮在2019年3月直接詢問汪璐“說別的也沒用,這婚離不了的話打算要多少錢”,足以證實吳禮不僅不打算與汪璐結婚,還意圖以補償款解決與汪璐之間的感情問題。蔣來在2019年3月勸汪璐放棄與吳禮結婚的想法,並勸汪璐接受補償款;舒亮在2019年5月聯絡汪勇,透過汪勇勸說汪璐接受補償款。

2。支付補償款是解決婚外情糾紛的常見手段,補償款本質上不屬於非法所得

婚外情中的感情補償款雖未明確被法律保護,但也未被刑法明確禁止,無論數額大小,就感情補償款進行協商的行為不屬於違法犯罪行為。雙方自願達成合意並實際支付款項的,不構成犯罪。吳禮自願支付感情補償款後又反悔的,宜透過民事途徑解決。

3。舉報行為並沒有導致汪璐多獲得感情補償款

吳禮做了傷害汪璐的事情,並一直有賠償的意願,吳禮最初的賠償意願就是“大幾十萬元+買一套房”,本案中的200萬元,與吳禮最初自行提出的的方案金額相差不大。在吳禮提供的錄影中,吳禮在與汪璐的商談過程中,多次提到因為舉報行為而減少支付賠償款。在7月份談成補償方案時,吳禮向汪璐說,如果不舉報補償款比這個數要多,說對不起汪璐,如果再舉報給150萬。

4。吳禮多次表達補償意願並請其他人幫忙調解

無論分手前還是分手後,吳禮多次向汪璐表述要在經濟上幫助汪璐,但汪璐一直不同意,堅持要與吳禮結婚。吳禮不想與汪璐結婚,為了以補償款解決雙方之間的感情糾紛,找來中間人蔣來、袁文、舒亮勸說汪璐。蔣來在2019年3月勸汪璐放棄與吳禮結婚的想法,並勸汪璐要三五百萬補償款;袁文在2019年5月勸汪璐要些賠償款;舒亮在2019年5月聯絡汪勇,透過汪勇勸說汪璐接受補償款。

5。相關證據均證明200萬是補償款

2019年7月份商談的錄音中,汪璐與吳禮單獨達成200萬元的補償金。吳禮還表示,如果汪璐等人的工作不能安排,還可以繼續協商,透過補償或者其他方式解決。達成補償方案後,吳禮拿出一份擬好的補償協議讓汪璐籤,汪璐認為是賣身契,沒有簽署。吳禮在轉款時明確備註為補償款。

(二)汪璐雖實施了舉報行為,但因不具備現實急迫性,不屬於刑法上的敲詐行為

參照陳夢琳敲詐勒索吳秀波案,該案因不具備現實急迫性而未被認定為敲詐勒索罪。在吳秀波被敲詐勒索案中,女方以其與男方長期存在不正當男女關係,且需要購房為由,於2018年1月至2月間,向欲與自己分手的男方分兩次索要人民幣300萬元和800萬元,男方要求女方同意並親筆書寫不公開二人關係、刪除二人照片等隱私材料的承諾書後,將上述錢款給付女方。法官認為該階段:女方在要求對方簽訂協議時,顯然也以披露相關隱私為要挾,但對於是否接受等關鍵要素,男方仍有協商餘地,客觀上雙方也達成了分期給付的協議,女方的要挾手段對於男方並沒有緊迫性,總體上仍屬於雙方自願的產物。

我雖然還不能完全接受這個觀點,但既然在影響性巨大的案件中運用了這個理論,那就不妨參照吳秀波案,提出本案同樣不具有現實緊迫性,被害人不是受脅迫,而是出於自願支付補償款,所以不應認定為敲詐勒索罪的觀點。

1。是否接受賠償,吳禮可以決定

糾紛發生後,吳禮從2018年底在南海就開始與汪璐協商,協商內容包括結婚、補償,對於是否結婚、如何補償,吳禮一直有選擇權。吳禮由要與汪璐結婚,轉變為不與汪璐結婚,要給汪璐補償,也可以印證這一情況。在商談補償的過程中,吳禮對是否進行補償也有選擇權,曾直接發問,如果不補償怎麼辦。以上均可以說明,是否接受賠償吳禮可以決定。

2。吳禮也一直有協商餘地,甚至在協商中掌握主動權

吳禮與汪璐的感情糾紛商談過程從2018年底持續到2019年7月,無論是結婚還是補償,吳禮一直有協商餘地。吳禮尋找蔣來、袁文、舒亮等多名中間人勸說汪璐接受補償款,放棄與吳禮結婚,其後還一直協商補償款的數額。從商談內容中可以得知,賠償款的數額大概是三個階段,2019年3月的2000萬,2019年5月的600萬,2019年7月的200萬,足以說明,吳禮具有協商的餘地,而且,協商結果是按照吳禮的預期發展的,吳禮在協商中具有主動權。

3。吳禮與汪璐達成了給付補償款的協議

2019年7月,汪璐與吳禮單獨進行商談時,雙方最終確定賠償款項為補償款,數額是200萬元。吳禮為此還擬定一個協議要求汪璐進行簽字,汪璐最終沒有簽字。但實質上,就補償款事宜,吳禮與汪璐已經達成合意。吳禮在此之後,將200萬元分批匯給汪璐,而且專門備註為補償款,足以證明,吳禮認可2019年7月補償款協議的意思表示。

4。吳禮報案的原因是汪璐不遵守約定繼續舉報

可見,吳禮在補償時的自願性和自主性,與吳秀波在第一階段補償的自願性和自主性相當。

退一步講,即使認定本案有敲詐勒索行為,但吳禮也不否認200萬中存在對汪璐的合理補償金,究竟多少屬於補償金,多少屬於超出補償金的敲詐勒索數額?其實,多少補償金才合理,並沒有統一標準,是因人因事、因時因勢而異的,法官無法自行決定一個數額。從刑法的謙抑原則出發,犯罪數額無法認定的情況,不應對被告人定罪處罰。

綜上,本案不宜定罪。我甚至懷疑,一審法院可能也有分歧意見,有人主張不定罪,否則不會查明的事實寫得這麼簡單,卻將言詞證據這麼詳盡地搬到判決書中。法官這麼做的目的,或許是相信群眾的眼睛是雪亮的,看了判決書,是否有罪,一目瞭然。

吳禮算相當厲害了,睡了黃花大姑娘,最後不僅把女方兄妹送進了牢房,還要回了所有補償款!法院這麼判,豈不是便宜了吳禮這個老男人?會不會起到激勵吳禮這樣的老男人玩弄年輕女孩的作用?

假如你是法官,你會怎麼判?

【後記】

我在中院、高法呆了20多年,太瞭解各級法官的心思了:

一審法官心想:都起訴了,別得罪公安局檢察院,更別得罪監委,先定罪吧,不是還有二審嘛,得給二審找點事做,省得他整天瞎指揮!反正判輕了有責任,而判重了原則上都不會追責,那就怎麼起訴就怎麼判吧。

但一審法官想不到的是,二審法官比他還精:維持原判是最省心省力的,先維持原判吧,如果確實錯了,也是一審的錯,而且不是還有再審嘛。

再審法官怎麼想呢?更簡單:看都不用細看,直接駁回申訴,維護司法權威!再審改判是最吃力不討好的事,不僅要說服領導、層層通關,期間備受責問、質疑,還會得罪公安檢察、一審二審甚至黨委政府,何必呢?!再說,我又不傻,憑什麼你們前面的輕輕鬆鬆,我要在後面擦屁股?!

當然,如果領導指示、上級批示要公正審理、依法糾錯,那就另一回事了。不管哪個階段,都會排除萬難、堅決改判的!

王曉問我怎樣才能申訴成功、再審改判,我說希望你碰到特別正義、特別勇敢的法官或者領導,如果一時沒有,那就等吧!

2022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