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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侶之間互贈的財物,分手後怎麼判定是否能要回?

作者:由 皓錦律師 發表于 書法日期:2023-01-31

分手後如何要回自己的財物

現實生活中,男女戀愛期間出於表達愛意、維持感情或共同生活、籌備婚姻等需要互贈財物是常有的事,然而並非每一對情侶最終都能締結婚姻關係,當雙方分手後極易發生財產糾紛,以至提起訴訟要求對方返還財物。那麼戀愛期間怎麼判定贈與?戀愛期間贈與的財產應該返還嗎?本所律師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作出以下解答:

※關於贈與的法律規定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根據《民法典》規定,贈與人享有任意撤銷權,但在以下三種情況下不能撤銷:

1.贈與標的物已經交付或登記;

2.贈與合同已經公證;

3.贈與合同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

戀愛期間的財產贈與一般不屬於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因此,受贈人在主張贈與行為完成時,應當舉證證明贈與合同已經成立並生效(即贈與人意思表示真實,戀愛雙方對贈與合同達成合意),且該贈與財產的權利已轉移(即動產已交付,不動產已登記)。另外,在上述對贈與人任意撤銷權限制的基礎上還有例外情形,一是受贈人嚴重侵害了贈與人或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的;二是受贈人對贈與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或約定的其他義務而不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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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圖片均來源於網路,如有版權問題請聯絡作者刪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條: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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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戀愛期間怎麼判定贈與

一、男女雙方戀愛期間一般性的日常交往範疇的財物贈與,在不能證明係為結婚而特意購買等情況下,應認定為一般的贈與,分手後通常不得要求返還,包括但不限於:

1.在特殊日期如情人節、七夕節、紀念日、生日等,一方向另一方給付的財物;

2.戀愛期間一方透過微信、支付寶多批次、小額度的向另一方轉款,其中不乏如520、1314等具有特殊意義的金額;

3.戀愛或同居生活期間因購買衣物、食品等必需品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價值不大,屬於日常生活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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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情形如果有其他證據證明該給付並非基於贈與,而是基於其他法律關係,則需另行判斷。

二、男女雙方以結婚為目的而贈與,且雙方仍然同居,所贈與的財產按一般贈與規則處理。一旦解除同居關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應以贈與財產是否成為同居生活共同財產為標準判斷是否返還贈與財產。

三、戀愛期間情侶之間出具借條,若系真實意思表示且雙方達成了借貸合意,也不存在法律規定的可撤銷的情形,則該債權債務關係應認定有效。

四、一方在戀愛期間幫另一方償還了大額債務,並保留另一方向他人借款的借條,並非無條件的贈予。該行為不同於情侶戀愛期間小額贈與性質,應為婚約財產,若後雙方未進行結婚登記,另一方應當予以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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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戀愛期間基於結婚的目的,一方給予對方比較貴重的財物或比較大額的轉款,這種自願的贈與行為,視為附條件的贈與行為,當締結婚姻目的無法實現時,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這部分是可以要求返還的。

六、男女戀愛期間,一方向另一方贈與房產、車輛、金銀首飾等貴重物品,由於所涉金額較大,一般是考慮認定為基於結婚目的的贈與,可推定為彩禮。

在司法實踐中,仍需要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進行分析,如關於金額較大的認定,需要依據贈與人的財產狀況、雙方贈與的以往慣例等情況確定。若確有證據證明該贈與並非基於結婚的目的,而僅是基於維持感情的目的,則該贈與行為仍然屬於一般贈與,不得要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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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贈與第三者的財物能否要回

除了一般的戀愛關係、婚姻關係外,生活中還存在著一種情形,即婚外情。社會現實中的婚外戀愛或同居情況十分複雜,有些是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戀愛或同居的,有些則是不知道對方有配偶,即‘被小三’情況也客觀存在。如何解決婚外戀愛或同居期間產生的財產糾紛,目前仍給法官自由裁量留下了很大的空間。

根據贈與的相關法律規定,行使撤銷權要在一定的情形下,若是不符合法定的相關情形,則不能任意地撤銷贈與,但是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任意一方未經對方同意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給第三者的,該行為又有悖於公序良俗和法律相關規定。因此,配偶贈與第三者的財物能否要回,主要分為以下兩種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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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無法要回

如果夫妻雙方就婚內財產處分有做相應約定的,也就是通常所說的簽了財產協議的,在這種情況下,若夫妻一方贈與第三者財物,另一方可能就無法按照法律規定追回。因為透過協議形式約定的財產,在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的情形下合法有效,根據約定優先原則,夫妻一方的法定權利受到限制,而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部分由權利人自由處置,另一方自然不能追回。

2.全部要回

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獲財產,除有特殊規定外,應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夫妻對財產未作出特別約定的情形下,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是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夫妻雙方對全部共同財產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所有權和平等的處分權,夫或妻任何一方非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作出處理決定時應當取得另一方同意。因此,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私自贈與第三者財物的行為,屬於不當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應為無效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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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償贈與第三者財物屬於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損害了另一方的財產權益;而且由於第三者是無償取得財產,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甚至多數情況下這種贈與是違反公序良俗、挑戰道德底線的行為。因此,夫妻一方私自贈與第三者的財物,另一方有權主張該贈與合同無效,第三者應當返還受贈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