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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檢監察合署辦公後有待加強的方面

作者:由 為君學思 發表于 收藏日期:2022-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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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檢監察合署辦公後有待加強的方面

紀檢監察合署辦公後有待加強的方面

對紀委監委的職責內涵及紀法有效銜接貫通有待進一步加深理解。紀委和監委合署辦公條件下,紀委的監督執紀問責與監委的監督調查處置如何對接貫通,還存在理解不深、思路不清晰等問題。如有的幹部認為監委就是要辦違法案件,重調查輕監督,導致日常監督工作虛化、弱化;有的幹部難以適應監察全覆蓋要求,特別是在對基層非黨員公職人員有關問題處理上,一時找不到法律依據,陷入束手無策或

“等靠要”的被動局面。

統籌紀委監委職責的機制制度有待進一步完善。針對紀法貫通、法法銜接,雖然已經探索建立相關工作機制,但在機關內部銜接、上下銜接、與相關部門銜接協作上仍需在實踐中不斷完善。如,機關內部的信訪、執紀監督與案管部門之間,問題線索傳遞如何更加緊密有序,執紀監督與執紀審查部門如何更好地分工合作,執紀監督部門如何加強對派駐機構的聯絡指導,需要繼續探索完善;與公安機關協助執行監察留置措施等方面,還需在制度層面予以明確。

日常監督的內容和方法手段有待進一步明確。隨著紀委、監委的職能進一步增加,監督範圍和物件大幅擴大,監督什麼、怎麼監督等問題還有待進一步細化明確。如學校、國企等有關人員只有在行使公權力時才是監察物件,對此類人員如何開展日常監督;民主黨派機關的非黨員公務員,可否採用談話函詢等方式處置問題線索,缺乏上位法支撐。同時,監督執紀工作規則和監察法沒有明確監督手段的種類和使用規範,缺乏細化的配套制度;監督工作資訊化水平不高,銀行資料只能靠人工進行分析比對。

紀檢與監察措施的審批使用、文書格式及證據效力等有待規範統一。紀委有

11項執紀審查措施,監委可使用12項監察措施外加3項其他措施,兩者之間如何轉化,需要在實踐中逐步探索。如,紀委監委雙立案時,會出現重複做兩套文書或者用監察措施文書替代的情況。再如,紀檢措施與監察措施獲取的證據無法通用,等等。

紀檢監察干部隊伍建設還有待進一步加強。隨著監察體制改革進入深水區,幹部隊伍提升專業化素質更為迫切。以杭州市為例,監察體制改革後,監察物件大幅增加,一定程度上出現工作多而力量少的現實矛盾。此外,當前監委工作已經覆蓋到司法領域,鏈條已經延伸到與檢察機關的公訴環節直接相對接,對幹部的業務技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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