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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騎電動車釀事故,責任誰來擔?

作者:由 法制現場 發表于 收藏日期:2022-12-16

交通事故後離婚有效嗎

電動腳踏車騎行方便

成為了很多人的代步工具

一些家長也會默許孩子

獨自騎電動車上路

未成年人騎電動車釀事故,責任誰來擔?

那麼

未成年人騎電動車違法嗎?

發生事故誰來擔責?

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01 基本案情

小小出生於2008年,2013年小小父母協議離婚,小小由其父親撫養。2022年1月11日小小(未滿16週歲)駕駛二輪電動車與駕駛二輪電動車的小明相撞,致小明受傷。交警部門認定:小小未滿16週歲駕駛二輪電動車上路行駛,轉彎時未讓直行車輛先行的違法行為是事故發生的原因,應承擔此事故的主要責任。小明駕駛二輪電動車上路行駛,在沒有交通訊號燈的道路上,未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的違法行為是事故發生的原因,應承擔此事故的次要責任。

2022年1-3月小明花費大量醫療費,被鑑定為十級傷殘。2022年4月小明將小小及其父母起訴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賠償各項經濟損失共計150000元。

未成年人騎電動車釀事故,責任誰來擔?

2022年4月小明訴稱,本次事故造成原告傷殘、電動車損壞,三被告僅支付6000元醫療費,其他費用一直沒有賠償。

2022年4月三被告辯稱,是小明碰撞的小小,對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有異議,不同意賠償。

02 法院審理

此事故經交警部門處理認定:小小承擔此事故的主要責任;小明承擔此事故的次要責任。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法院予以採信。三被告辯稱是小明碰撞的小小,未提供有效證據,法院不予採信。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因被告小小承擔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因此事故造成的損失共計19餘萬元,綜合分析,法院酌定依法由被告小小及其父母三人按70%的比例予以賠償,計款13餘萬元。扣除小小其父親已支付原告的6000元,還應賠償12餘萬元。原告要求賠償營養費、財產損失未提供相應證據,不予支援。

法院最終判決:

一、三被告賠償原告小明因此事故造成的損失包括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後續治療費、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賠償、交通費、鑑定費計款12餘萬元,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付清;

二、駁回原告小明其他訴訟請求。

03 案例解讀

未成年人騎電動車釀事故,責任誰來擔?

(圖文無關,圖源網路侵刪)

本案在審理中需要釐清的問題:

一、本案中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能否作為定案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鑑定結論,及時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並送達當事人。”本案中,交警部門在交通事故發生後,透過對現場勘驗、檢查、情況調查、調取監控錄影以及相關證據的分析判斷,對該起交通事故的事實、成因以及各方當事人造成交通事故後果的責任認定,是客觀公正的。三被告提出“是原告碰撞的被告”,既未提交證據證實,亦與交警部門認定的事實不符,因此對該抗辯理由,法院不予支援。

二、三被告在本案中應如何承擔責任。

因被告小小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由其監護人(小小的父母)承擔。雖小小父母已離婚,小小隨其父生活,但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因此,根據被告小小在本次事故中所負主要責任,法院酌定由三被告按70%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文中均為化名)

04 法官提醒

近年來,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城市道路路況更為複雜。未成年人對危險的反應能力及應對能力較弱,作為父母要履行好監護責任,不要讓不滿12週歲的未成年人騎腳踏車上路,不要讓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騎電動腳踏車上路,一定要做好孩子的出行安全教育工作,避免孩子因在上路騎行時追逐打鬧、亂闖紅燈、隨意拐彎、車速太快剎不住車等造成交通事故。

需要指出的是,誠信、友善,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第三條明確規定“家庭教育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任務”。作為父母,遇到類似的孩子騎車撞到人的交通事故,不要推脫責任,應與受害方及時有效溝通表示歉意,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儘快解決問題,給孩子起到好的表率作用。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

在道路上駕駛腳踏車、三輪車、電動腳踏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駕駛腳踏車、三輪車必須年滿12週歲;(二)駕駛電動腳踏車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必須年滿16週歲;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六十七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其監護人為共同被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十七條

十八週歲以上的自然人為成年人。不滿十八週歲的自然人為未成年人。”第十九條:“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來源:濟南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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