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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貴州茅臺”註冊商標,上海三中院一審判決,多人獲刑1至3年

作者:由 21世紀經濟報道 發表于 收藏日期:2022-12-22

怎麼查註冊的商標圖

21世紀經濟報道 記者諸未靜 上海報道

近日,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三中院”)公開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一起假冒“貴州茅臺”註冊商標刑事案件,以假冒註冊商標罪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六萬元;判處被告人張某濤、劉某有期徒刑各一年,並分別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1年11月至2022年1月,被告人張某夥同劉某在上海市嘉定區經營銷售假冒貴州茅臺酒,並租賃房屋用於倉儲相關白酒、製假工具以及相關包材。期間,張某、劉某未經茅臺商標權利人許可,指使張某濤將茅臺王子酒和53度飛天茅臺酒按比例勾兌製成原料酒液,交由田某某、苗某(均另案處理)等人打孔灌裝,製成假冒53度飛天茅臺酒對外銷售。張某濤負責運輸及包材接收、保管、發放等工作。劉某負責收取貨款、對接打孔機引數設定等工作。張某透過拔帽的方式灌裝假冒貴州茅臺禮賓酒等,陳列於某名酒城並對外銷售。2022年1月18日,偵查機關在上述店內以及三人住處、倉儲點查獲大量貴州茅臺酒、相關包材以及製假工具。經權利人鑑別,現場查獲的100瓶53度飛天茅臺酒及1瓶貴州茅臺禮賓酒、3瓶貴州茅臺酒系列款均假冒權利人註冊商標。經鑑定,上述商品貨值金額合計達人民幣29萬餘元。

假冒“貴州茅臺”註冊商標,上海三中院一審判決,多人獲刑1至3年

(圖源:上海市三中院。)

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夥同張某濤、劉某等人,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假冒註冊商標罪。其中張某系主犯,張某濤、劉某系從犯,三人均系坦白、自願認罪認罰且於庭前預繳了罰金,法院綜合考慮犯罪事實、性質、情節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等,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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