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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罰決定書》(襄人社監行罰〔2022〕20號)

作者:由 法制現場 發表于 收藏日期:2023-01-24

郵件回執是什麼樣子的

當事人:湖北東方悅建築工程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程式碼:91420600MA487Y3H0P

法定代表人:柳建軍

住所:襄陽市高新區江山南路1幢1單元2-4室(高新區江山南路工建小區)

經調查,當事人系襄陽市雲業新材料有限公司3000噸釺焊材料生產專案的總承包單位。當事人將該專案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自然人陳進,陳進又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自然人龔志東、陳和平等人。龔志東、陳和平等人招集金春喜、章興勇等農民工施工。因上述承包人之間工程款結算產生糾紛,金春喜等69名農民工被拖欠工資共計1093305元。按照《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和勞社部發〔2005〕12號《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第四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承擔用工主體責任,支付上述農民工勞動報酬。經我局責令限期改正,當事人支付了41名農民工工資587957元,付清了其中31名農民工工資,但逾期未支付金春喜等38農民工工資共計505348元,未完全改正違法行為。以上事實有:1。金春喜等38人投訴登記表、調查詢問筆錄、欠條、工資表;2。陳進、龔志東、陳和平等人調查詢問筆錄;3。襄陽市雲業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的《承包合同》及支付憑證等資料;4。《勞動保障監察調查詢問通知書》及送達回執;5。湖北東方悅建築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承包合同》、支付憑證及情況說明等資料;6。《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改正指令書》及送達回執等為證。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六條規定。我局於2022年8月24日向當事人送達了襄人社監處告〔2022〕84號《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並告知當事人有陳述申辯的權利。當事人提出陳述申辯,經複核,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意見不成立。

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三)項及《湖北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處罰裁量指導標準(試行)》第七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決定給予當事人下列行政處罰:

罰款9000元。

當事人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繳納罰款至指定賬戶:襄陽市財政局(開戶行:中國工商銀行檀溪支行;賬號:1804001809044000803)

對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行政處罰資訊將按照相關規定錄入湖北省社會信用資訊服務平臺和國家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相關部門將實施聯合懲戒。改正違法行為可依法依規進行信用修復。

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襄陽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或者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襄陽市襄城區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我局地址:襄城區檀溪路160號

郵編:441000 [gf]2002[/gf][gf]2002[/gf][gf]2002[/gf][gf]2002[/gf][gf]2002[/gf][gf]2002[/gf]電話:0710-3607646

襄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gf]2002[/gf][gf]2002[/gf]

2022年12月6日[gf]2002[/gf][gf]2002[/gf][gf]2002[/gf][gf]2002[/gf]

【來源:襄陽市人社局_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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