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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漢的"相愛兩難",這時期的夫妻為什麼離婚頻發?

作者:由 小倪說歷史 發表于 收藏日期:2021-12-17

秦漢為什麼終身不娶

導語:大家對於古代封建社會的婚姻,腦子裡第一時間蹦出來的就是“父母之命,媒灼之言”。的確,從有記載開始,中國古代封建社會的婚姻就與倫理道德相捆綁,婚姻制度大致的可以分為三個階段,分別是先秦時期,秦漢時期和宋明清時期。從階段上看,先秦時期的婚姻最為自由,這一點從春秋時期流行的民間詩歌就能夠看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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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的“包辦婚姻”

到了秦漢時期,婚姻開始受到宗法、禮教等方面的控制和影響,即便在這樣的背景之下,秦漢時期的婚姻關係卻是十分的鬆散,經常發生離異,並且這種離異是單方面的。更令人詫異的是,單方面提出離婚的,還是女性,這在父權為中心的秦漢時期來說,是相當離奇的現象,還出現了“逃婚”這樣的極端行為。

一、先秦兩漢的道德約束

從周代開始,社會對婚姻規範中就對婦女提出了恪守婦道以及從一而終的要求,與後來的“婦道”相比,這還僅僅處於道理理想的範疇,因為這種道德規範在社會上並沒有引起廣泛的關注以及人們的接受。

從《左傳》“人盡夫”觀念的記錄中我們可以看到,在春秋時期的男女“婚外情”之事還是十分普遍的,並且還有許多婦女改嫁的事情發生,婦人並不會因為改嫁而有所非議,男子也不以娶了再嫁者為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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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時期“婚外情”現象時有發生

這種娶人妻的行為不僅僅是發生在百姓間,就連齊恆公這樣的公侯卿族都如此,就可以知道當時社會開放的風氣。從戰國時期開始,社會上對於婦女守節的規範開始興起,先秦時期的《古烈女》傳就有“忠臣不事二君,貞女不更二夫”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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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秦始皇時期開始,對於婦女的約束就不僅僅是停留在道德上

對於婦女守節將其從道德規範上升到法律層面的,還是要追溯到秦始皇時期,他是中國古代史上第一個以政令的形式對婦女貞節提出要求的人,後世出土的秦簡中就有已婚女子逃婚後與其他男子結婚進行處罰的相關記載以及法律條文,只不過秦短短數十載,對於這方面的法律未能完善就湮滅在歷史的塵埃中,社會上對於婦女貞節的觀念還是相對淡薄。

漢承秦制,因此對於秦律中對於男女之間“婚外情”行為發生的處罰辦法也相應的繼承下來,但這僅僅存在理論上,因為在實際生活中漢代社會也沒有對男女私通以及再嫁等行為作出嚴格的限制。

二、雖有禁令,卻形同虛設

秦漢時期的婚姻關係較為鬆散,時有男女私通、再嫁以及逃婚的行為發生。我們在前面也提到過了,進入秦漢時期以後,雖然對於婦女貞節方面作出了要求,甚至透過法律形成規範,但這未能在社會中形成婦女貞節的約束,所謂的禁令也是形同虛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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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在法律上作出了規範,但在秦漢時期並未引起重視

因此婦女在對待再嫁、逃婚以及男女私通等問題上既沒有道德上的譴責,也又沒有法律方面的嚴懲,但是大家有沒有想過,即便是在道德、法律方面對於婦女沒有作出強有力的規範,但是為什麼秦漢時期的婚姻關係會如此脆弱?

我們來看看在秦簡《日書乙種·叄》中的記載:“大族、蒃賓、毋射之卦曰……佔長年不定家,佔男子忘妻,女子去夫”。講的就是一個男子長期不在家,女方主動解除了婚約。這說明在秦漢時期,女子對於男子的人身依附尚未達到一定的程度,女子有理由主動提出主動解除婚姻。相比於後世的“妻妾不能擅去其夫”,當時的婚姻自由程度是相當高的。

我們再來看看關於逃婚的現象。雖然在秦漢時期法律上對於“逃婚”這種行為已經作出了禁止,但是依然有婦女不惜違背法律都要逃婚。原因在於當時的婦女為了逃避自己不滿意的婚姻,而選擇逃婚,及時沒有在法律上達成離婚效力,但已經構成了事實離婚。

那為什麼秦漢時期的婦女會如此勇於逃婚呢?我們先明確一點,婚姻儀式是在步入階級社會以後才產生的,在此之前原始婚姻是不牢固的、鬆散的。但即使後來社會中出現了婚姻的準則規範,原始婚俗依舊衝擊著夫妻制度,在《詩經》中就記載了鄭地的上巳袚鍥節、衛地的桑林浴、陳地的巫風舞等男女相會的活動,孔子的雙親也是在這樣的活動中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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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時期社會風氣開放

從這裡我們可以看出,婦女在當時對於自己的另一半擁有高度自由的選擇權,這也是為什麼婦女對於自己不滿意的婚姻,會敢於選擇逃婚的這種方式。這種“逃婚”的行為甚至還有婦女一方家人的支援,最經典的例子莫過於漢景帝的皇后王氏曾經嫁給金氏,王氏的母親認為自己的女兒應該是大富大貴之命,因此幫其逃婚,最後為漢景帝生下了未來的帝王。

三、獨立自主的背後,是女性主體地位的上升

我們可以將婦女這種對婚姻的主動權,歸功於秦漢時期相對平等的夫妻關係。秦漢時期的女性在生產中發揮了重大的作用,在小農經濟結構中,婦女對於男耕女織的家庭生產模式佔據了主要地位,尤其是在秦漢交際這樣的亂世中,男方在外出征戰時,家中的一切事務都由婦女操辦,並肩負其耕織的任務。漢高祖劉邦的妻子呂雉曾經就是其中的一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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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耕女織的家庭模式

秦漢時期的婦女對於男方並沒有太大的人身依附關係,她們所創造的經濟價值直接影響到了在家庭中的地位。從《史記·平準書》記載得知,元封四年一年的時間,朝廷就在地方徵得布帛五百萬匹,而當時全國的總人口不過五、六千萬,從此可以看出婦女對於家庭乃至於社會所處的貢獻。

正是婦女在家庭生產中發揮出的重要作用,她們獲得了相對獨立的經濟地位,從而對男性的依賴性較低,這也是為什麼當時的婦女對於自己的婚姻會有如此高的獨立自主性。

四、逃婚也是“情非所願”

如果大家對秦漢時期的法律做過深入瞭解的話,會發現秦與漢初的刑罰較為嚴苛,雖然對於女性的約束不怎麼嚴厲,但是夫妻二人中任何一方觸犯法律以後,都會連帶受刑,這就是秦漢時期律法上一個顯著的特點——連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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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坐制度也是逃婚頻發的原因之一

連坐制度主要以族刑和收人兩部分組成,族刑是將三族皆除,是一種極為嚴厲的刑罰,收人則是將犯罪者的家屬收入官府為奴的連坐刑罰。秦漢時期頻繁出現的逃婚,相當一部分都是出於這種原因,連坐不僅會牽連至家人,並且在秦與漢初刑罰較為嚴厲的時期,一旦入刑,便是終身受罰。

除了刑罰上的嚴苛導致了逃婚現象的出現,再者就是秦漢時期社會倫理觀念的淡薄。在秦漢時期的法律簡書中皆有對維持婚外情而逃婚的例子作出記載,但是在實際生活中,這種行為並不會對這種行為產生太大的牴觸感,例如衛青是他的父親與一個侍女私通生下的,霍去病也是如此,足以反映出當時人們對於倫理道德觀念的意識淡薄。

後續:逃婚這種行為雖然不可取,但這是秦漢時期婦女對自身權益爭取的一種表現,也反映了這時期婦女在家庭中的地位與人身獨立性。深入的想這個問題,我們會發現這種逃婚行為其實也是男權為主的社會體現,逃婚的前提在於男方不同意婦女的離婚請求,婦女又迫切想結束這段婚姻時作出的下下之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