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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奇案:姐妹強姦一男致死,離奇脫罪;經典辯護竟出曹汝霖之手

作者:由 史評 發表于 歷史日期:2022-11-03

曹汝霖真的是賣國賊嗎

民國二年,曾經發生過一件奇案,一對兒周氏姐妹花在地裡公然強姦一男子,過程中男子突然死亡,而後姐妹花被警察帶走並被判刑。

民國第一號大律師

曹汝霖路過上海,聽到這個坊間熱議的案子,大驚:“整個上海就沒有一個懂法的嗎?”於是他自願為周氏姐妹花辯護。

他的辯訴

《姦非致死之辯訴》堪稱經典之作,入選現在法律文書寫作教程,影響一代代的法律學子。

民國奇案:姐妹強姦一男致死,離奇脫罪;經典辯護竟出曹汝霖之手

而在曹汝霖的辯護之下,這對周氏姐妹花被無罪釋放,成民國一大奇案!

這對周氏姐妹花在強姦男子過程中主觀上到底做了什麼,以致其死亡?

大律師曹汝霖是如何辯訴的?

民國奇案:姐妹強姦一男致死,離奇脫罪;經典辯護竟出曹汝霖之手

民國第一號大律師曹汝霖

曹汝霖被史書釘在了賣國賊的位置上,但鮮少有人知道

他是被袁世凱逼著才去做官的,他本來的志向是做律師,他辦理的案子雖然不多,但是每件都是經典之作。

曹汝霖是民國初年實打實的高學歷人才,留學日本法政大學,而且民國的第一號律師證就是發給曹汝霖的,所以我們說他是

民國第一號大律師

實不為過。

剛開始曹汝霖是賦閒在家的,後來民國政府頒佈了一項法令:《律師暫行章程》,裡面規定凡是在國外大學修習法律三年以上而且有畢業證書的都可以免試申請律師資格,曹汝霖看到之後趕緊就想申請領取律師資格證。

他之前曾經在袁世凱的總統府秘書廳工作過,擔任的是前任侍郎和總統秘書,有這層關係,

司法部把民國第一號律師證給了曹汝霖。

此後,曹汝霖就在家中做律師,從這裡到被袁世凱逼著做官為止,中間時間很短,雖然從業時間短,但是曹汝霖經手的案子都是民國時期相當奇特的案子,而且他處理的很好,在律師行業上,他的實力是有目共睹的。

除了周氏姐妹花強姦一男致其死亡的案子,他的經典作品還有一個

太監離婚案

,這個案子的知名度比周氏姐妹花的案子要高。

民國奇案:姐妹強姦一男致死,離奇脫罪;經典辯護竟出曹汝霖之手

張靜軒是清末太監,在宮裡做了幾十年的太監,出宮之後經一個媒婆介紹看上了江蘇明妓程月貞,

他也算誠心,掏了很多彩禮,有300兩銀子,此外還幫程月貞還清了她母親的賭債,這才娶了她進門。

可誰知嫁過來之後程月貞才知道這個張靜軒已經娶了一妻,自己十分尷尬,而且婚後張靜軒經常對她

家暴

,想來是在宮裡面隱忍了幾十年,想在家感受“一家之主”的威風。

程月貞不想被他這樣折磨,大好歲月就這樣蹉跎過去了,她以前是名妓,很多人捧著,心氣兒也是高的,何曾受過這等委屈!

而且當時社會也在大力提倡男女平等,鼓勵婦女解放,程月貞在一番思索之下決定不忍了,立馬收拾東西離家出走,另一邊這個太監張靜軒趕緊派人尋找,程月貞是死活不回去,為了避免被抓過去,

她請曹汝霖為自己辯護,請求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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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中,曹汝霖的辯護非常經典,首先太監娶妻,有傷風化;其次太監張靜軒家暴,侵犯人權;再次既娶老妻,又娶少妻,涉嫌重婚。

至於張靜軒提出的訴求,要把當初的彩禮還有程月貞的細軟都拿回來則不合理,

張靜軒替未來丈母孃償還債務是自願行為,婚後財產是夫妻共有財產,相關債權債務關係已經消滅,不應歸還。

婚姻關係涉及公益,財產關係是私權,用債務糾紛約束離婚自由,是用私權損害公益之行為,與中華民國法律精神相違背。

在2年時間裡,曹汝霖辦理了大理院大部分上訴案件,為很多普通百姓伸張正義,體現中華民國法律之新氣象,在律師界,當得起民國第一號律師之名。

但是這律師做的還不到兩年時間,袁世凱就找上了曹汝霖,只因政府裡面缺少對日外交的人才,曹汝霖曾在日本留學,又是學習法律的,做這個外交官非常合適,於是他就再三邀請曹汝霖,表示自己的延攬之意。

這袁世凱為了能讓曹汝霖願意來外交部,也是體貼備至,他們之間的對話頗有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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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世凱問他:“為什麼非要做律師,這律師不就是古代的訟師嗎?”

曹汝霖連連否定,“律師與訟師絕對不同,律師是根據法律保障人權的,而訟師是從中牟利的,他們很多不惜歪曲事實達到盈利的目的,所以此二者絕對不可相提並論。”

袁世凱又問他:

“你做律師,月入多少?”

曹汝霖迴應:“因有些我不計報酬,月可得二千元左右。”

袁世凱一聽有些驚訝,他的報酬竟然比這外交部次長的工資還要多,而且是遠遠高於,

外交部總長每月才只有1000元,而次長只有600元,考慮到這個顯著的差距,袁世凱很貼心的每月給曹汝霖特發1000元津貼。

最後他對曹汝霖說:

“當下國家正是用人之際,不應自甘推諉,像你這樣的人才正是要為國家效力,你回去要好好想想,我明天就釋出命令了。”

曹汝霖沒有辦法,只好放棄了律師行業,步入政壇,成民國政府外交部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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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氏姐妹花強姦案

現在的上海寶山(當時屬於江蘇地界)縣有一週姓人家,家裡有一對姐妹花,這倆姐妹生的亭亭玉立,甚是好看,但不知是什麼原因,她們就喜歡與男子嬉戲打鬧,毫不避諱,也許是天性放蕩,或者是有性癮。

長到少女的年紀,這倆姐妹行為愈加放肆,見著鄉里的男子,就走不動道,媚眼如絲勾引人家,出言輕佻,實在過分。

1913年,這倆姐妹在自家的棉花地裡採棉花,正好碰到從鎮裡過來的一個年輕男子,是鎮上張記糟坊的學徒,名喚李甲。

姐妹花一見這男子,瞬間起了色心,周鳳蓉張口喊道:

“李兄,我們想買米酒,你快過來一下嘛。”邊說還邊催:“快點!快點!”

李甲走了過來,給她們盛了兩碗米酒,自己也乘了一碗,三人一起喝了起來,姐妹花喝了酒言語輕佻的撩撥李甲,

這個李甲也不是面對美色堅定自持之人,看到姐妹花長的還挺好看,就趁著酒勁與倆姐妹摟摟抱抱,拉拉扯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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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李甲是個童子身,沒有經歷過風月之事,初嘗禁果,難以自持,左擁右抱一時沒有節制,

突然間,周氏姐妹看到這個李甲好像蔫了,像是被雨淋過一樣,趴在周鳳蓉身上一動不動,周鳳蓉嚇一跳,推他叫他,沒有得到迴應。

周鳳寶也拉他,還是沒有反應,突然想到什麼,她用手放在李甲鼻子下面測試呼吸,卻發現李甲已經沒有了呼吸。

姐妹倆被嚇壞了,沒見過這事,慌亂之中把衣服穿好,把李甲隨便推倒在一邊就要朝外面跑路,結果倒黴到家了,正好碰到一個警察路過。

這警察看到她們衣衫不整的,朝她們過來的方向望了望,看到一個男子躺在地上,已經沒了呼吸,這是一樁命案,警察也不敢耽擱,直接把周氏姐妹花帶到了警所關押。

第二天,警察詳細審問姐妹花命案的經過,一邊派仵作驗屍,這仵作查驗發現李甲身上沒有任何傷口,而且米酒也沒有毒,

最後結論就是李甲是姦淫過渡脫精而死。

當地還沒有發生過這樣的案子,而且人命關天,鎮警所還是把人送到了寶山縣署。

寶山縣署立刻派人提審周氏姐妹花,得知事情原委之後,張知事也跟著犯難,案子發生的時候沒有目擊證人,

所以無法判定到底是周氏姐妹強姦了李甲,還是李甲強姦了這倆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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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氏姐妹一口咬定她們是被強姦的,張知事又派人調查周氏姐妹所住村子裡面村民對這倆姐妹的看法,這一問嚇一跳,

村民們一致說肯定是周氏姐妹強姦了李甲,她們本來就風流成性。

張知事也傾向於認同村民們的看法,不過這民國法律裡面女子強姦男子是沒有相對應的罪名的,怎麼判呢?

張知事又犯難,法律定不了她們的罪,但是她們確實害死了一條人命,張知事覺得不判不合理,

最後一番糾結之下,給這姐妹花判刑3年。

張知事判刑的依據是過失殺人罪,但是周氏姐妹是強姦致死,所以比照男子強姦罪的量刑,減等治罪。

也是巧,大律師曹汝霖正好路過上海,聽到這個大家熱議的事,感到憤慨:

“整個上海就沒有懂法的人嗎?”

周家親戚看到曹汝霖的態度,趕緊請曹汝霖為這周姐妹花辯護,曹汝霖當仁不讓,同意了為她們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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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汝霖為周家作上訴狀一篇交予法庭,這上訴狀的核心就是李甲是否自願無法判定,所以不應量刑。

在裡面,他還舉了例子,東晉王導對周伯仁之死的自責之語,

“吾雖不殺伯仁,伯仁因我而死。”周氏姐妹對李甲的死亡確實有責任,但是因此判定她們的行為與李甲死亡之間成因果關係是不成立的。

首先周氏姐妹花都是沒有大力氣的少女,如果李甲抗拒,她們難以成功,其次就是李甲已經死亡,“死無對證”,不能證明李甲不是自願。

所以此案很可能是“通姦”,屬於事實不清,證據不明的情況,周氏姐妹應該無罪釋放。

二審法庭看到曹汝霖的辯訴,也覺得有道理,但不敢擅自做主,所以把這個案子上報給了大理院和總檢察廳,請他們定奪。

大理院斟酌之後回覆:此案法律無明文,不為罪。

所以江蘇高等審判廳最後判定周氏姐妹花無罪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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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罪從無就是刑事訴訟中,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充足,應該不起訴,不追究刑事責任。

其實從我們的角度來看,這個周氏姐妹花是有運氣的成分,在李甲死亡的事情中,她們肯定是負有責任的,但是疑罪從無原則是很重要的。

它是避免冤假錯案的重要保障,本案堅持了疑罪從無原則,讓一個在法律上無罪的人免於受到法律的懲罰,這是中國人法治思維的進步,比之案件本身更有意義。

周氏姐妹花是在法律上無罪,但是這是一種“準無罪”的狀態,因為沒有充足的證據證明她們的罪責,但是一旦後面又取得了充足的證據,那她們依然理應受到法律的懲罰。

當前法律沒有婦女強姦男性的罪名,也就是說婦女強姦男性不構成犯罪,但是隨著現實生活中發生的真實案例越來越多,人們的法治思維也在與時俱進,

婦女強姦男性是不構成強姦罪,但是構成強制猥褻罪,也要被法律懲罰。

強姦罪的證據一般是男性的精液、精斑、以及婦女身上的傷痕,這也就導致了一旦有女性強姦男性,證據的採集是不容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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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況下我們認為在力量的對比上,男性是有優勢的,女性出於弱勢地位,對於現場留下的精液等證據也會被認為是男性強姦女性,而且雙方再各執一詞,很難去判斷到底誰是自願的,誰是被強制的。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女性和男性的權益都要得到保護,所以在未來立法和司法的程序上,對於這種情況的解決相信會有更加完善的手段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