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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用惡劣手段逼迫拆遷應該怎麼辦?

作者:由 王彩霞律師 發表于 歷史日期:2023-01-03

向綜合執法局舉報違章建築怎麼寫

政府用惡劣手段逼迫拆遷應該怎麼辦?

案情簡介

邱某居住的房屋被納入了徵收拆遷範圍,當地的區政府負責徵收相關的工作,但是始終沒有和邱某達成徵收補償協議。一年後,邱某的家裡就開始頻繁遭遇斷水斷電、大門被封堵、房子被破壞、道路被破壞等強行逼迫拆遷的惡劣手段,區政府工作人員甚至放出狠話去威脅恐嚇邱某,這讓邱某飽受經濟損失和精神折磨。最後不得已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區政府實施的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阻礙道路通行的行為違法。

爭議焦點

如何確定斷水、斷電、封堵道路等行為是區政府作出的呢?

一般情況下,訴訟中應當奉行

“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但這起案件屬於行政訴訟,是一種“民告官”的情形,兩方訴訟主體的地位完全不對等,所以為了保障個體的權利,將舉證責任進行了倒置,也就是由行政主體對其作出的行政行為承擔舉證責任,也即區政府要提出充分的證據證明其斷水、斷電、封堵道路等行為是合法的或者是其他主體做的,不然就要承擔不利後果。但是區政府並不能提供相應證據,同時邱某有證據證明是區政府的工作人員為逼迫拆遷說了威脅恐嚇的話。最後,法院確認區政府實施的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阻礙道路通行的行為是違法的。

律師看法

公民個人與行政主體的地位是不對等的,在訴訟中考慮到個人採集證據的難度較大,因此為了保障個體的權益,行政主體須承擔更多的舉證責任。所以說,如果某些行政行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也不要因為對方是行政主體而感到畏懼,要勇於透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利益。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

3

4

條:

“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檔案。

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為沒有相應證據。但是,被訴行政行為涉及第三人合法權益,第三人提供證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