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歷史

法官說法典 | 訂婚了但沒領證,彩禮可以退還嗎?

作者:由 澎湃新聞客戶端 發表于 歷史日期:2023-01-24

訂婚未領證屬於結婚嗎

法官說法典 | 訂婚了但沒領證,彩禮可以退還嗎?

“安法君你好!我和我女朋友訂婚後感情不和分開了,我給了彩禮,這能要回來嗎?”

“安法君,我已經離婚了,彩禮還能要回來嗎?”

法官說法典 | 訂婚了但沒領證,彩禮可以退還嗎?

在婚姻家庭實務中

許多人會因為彩禮問題引發糾紛

今天我們就來了解下

關於男方彩禮返還

民法典有什麼相關規定

01

案情回放

小忠與小玉經QQ聊天相識,陷入熱戀,確定戀愛關係後,小玉來到小忠住所地,兩人開始同居生活。經雙方家長商量後,小忠先按地方風俗向小玉的父親大強給付了彩禮款現金65000元。

法官說法典 | 訂婚了但沒領證,彩禮可以退還嗎?

辦理訂婚儀式後,兩人共同生活了一段時間,但不久後兩人發生了爭執,小玉離開小忠之後另行與他人結婚。小忠認為其未與小玉結婚,多次到大強家中要求退還彩禮遭拒,遂將小玉及其父親大強訴至法院。

法官說法典 | 訂婚了但沒領證,彩禮可以退還嗎?

承辦法官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庭前調解,針對雙方爭議的焦點,承辦法官認真聆聽雙方意見,並有針對性地向雙方釋明法理,詳細闡明未辦理婚姻登記手續的婚約彩禮返還的相關法律規定。經法官調解,雙方當事人作出讓步,達成調解協議,被告同意返還部分彩禮,原告自願放棄其他訴訟請求。

02

法官解讀

彩禮是我國的一種婚嫁風俗,是以締結婚姻關係、共同生活為目的,男方在婚前給付女方一定數額的金錢和物品。伴隨社會的發展,經濟的增長,彩禮的表現形式、範圍、數額也在不斷變化。本案中,小忠按地方風俗向小玉的父親大強給付的現金65000元應認定為彩禮的範疇。

婚姻法司法解釋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本案中,基於小忠和小玉同居生活了一段時間,對小忠主張的彩禮是否應返還及如何返還的問題,承辦法官結合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彩禮數額、當地風俗習慣及過錯責任等因素組織雙方調解,最終促雙方達成調解協議。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民法典禁止的借婚姻索取財物,是指禁止透過婚姻索財物,達到賺錢的目的。

法官提醒,“愛情不是買賣,婚姻不是交易”。高價彩禮不僅不符合中華民族勤儉節約的傳統美德,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惡化了社會風氣。男女雙方應樹立正確的婚姻價值觀,推進婚姻領域移風易俗,自覺抵制高價彩禮、鋪張浪費、盲目攀比等不正之風,要根據自願、自由、合理的原則,結合自身經濟承受能力給付彩禮,不得借彩禮名義買賣、包辦婚姻、干涉婚姻自由。

法官說法典 | 訂婚了但沒領證,彩禮可以退還嗎?

03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法官說法典 | 訂婚了但沒領證,彩禮可以退還嗎?

原標題:《法官說法典 | 訂婚了但沒領證,彩禮可以退還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