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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銳評】以案為鏡促整改——從反思中汲取力量

作者:由 澎湃新聞客戶端 發表于 歷史日期:2023-01-25

案件承辦人指的是誰

審判質效是衡量法官公正司法的評價指標,良好的審判質效首先要注重辦案質量。2022年1-9月,我院共有10件行政案件被市法院改判或發回重審。為充分認識案件改發率高引發的不良後果,進一步提升案件的辦理質量,審判管理辦公室以資料為基礎形成分析報告,行政庭立足分析報告進行了深刻剖析,決心從以下三方面著手加強整改。

“業精於勤荒於嬉”,要精於業務知識,確保正確適用法律。案件因法律適用錯誤被改發,主要原因在於對專業知識的學習主動性不強、學習深度不夠。行政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檔案浩瀚如海,類別多、更新快,是行政案件辦理團隊忽視學習的一大藉口。對於常用法律規定的理解不深刻,對於不常用法律規定較生疏,致使案件辦理過程中難以精準把握規定的內涵和外延,出現法律適用偏差。然而,作為行政案件的承辦團隊,紮實的業務知識儲備是必然要求,除了定期集中學習外,個人的日常學習更為重要,如上級法院的裁判觀點及典型案例、指導性案例,均可透過微信打卡的方式學習,既要拓寬學習面,也要增強學習點,以過硬的法律知識儲備應對複雜多變的案件。

“天下大事必作於細”,要細於案件調查,確保查清基本事實。案件因基本事實不清被改發,主要原因在於辦案方式粗放、辦案態度鬆懈。行政案件的審判主要由行政機關對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承擔舉證責任,在對行政機關的證據進行細緻審查的基礎上,並不意味著行政行為相對人完全無需舉證或者法庭無需向其進行調查。事實上,行政行為的發生可能存在諸多案外的因素,全面瞭解和掌握行政行為的背景、產生原因也屬於查證事實的一部分。行政案件的辦理不應只侷限於法庭之內或之上,也需要走出法庭和法院,深入實地和現場進行調查,以避免書面及口頭上展現的事實與實際情況不符,這也是四級法院審級職能定位改革賦予基層法院的義務。對於行政案件辦案團隊而言,既要透過敏銳的洞察力發現案件背後的事實,也要敢於探尋案件事實,以清楚的事實保障案件裁判方向的正確。

“眾人拾柴火焰高”,要善於借用合力,確保處理方式得當。案件因處理方式不當被改發,主要原因在於辦案經驗欠缺、辦案思維機械。無疑,即使在基本事實清楚、法律適用分歧較少的基礎上,仍有部分案件因為其本身的新穎性、疑難複雜、類案裁判尺度不統一或者涉穩涉眾社會影響力大而讓辦案團隊頭疼。此種情況下,就須善於借用合力以突破單個團隊內部的思維瓶頸,如及時將案件提請“四類案件監管”、組織召開專業法官會議、按程式提請審判委員會討論、積極主動爭取上級法院提級管轄等。雖然承辦人系案件的第一責任人,但對於上述型別案件的辦理已有相應的機制予以保障,只有避免單打獨鬥、閉門造車,善於並勤於藉助外力,才能確保案件的辦理效果最優,裁判結果既合法又適當。

每一個改發案件的都是一面鏡子,既記錄著整個案件的辦理過程,也對映著案件辦理過程中的不足和瑕疵。對改發案件的分析,既能找到表象的不足和瑕疵,也能挖掘到深層次原因,更重要的是能立即有針對性地促進整改,並從其中汲取力量護航前進的路。行政庭將以此次改發案件分析為契機,提升案件辦理質量,降低案件改發率,促進行政審判工作高質量發展,進一步增強人民群眾對司法的滿意度和獲得感。

原標題:《【新法銳評】以案為鏡促整改——從反思中汲取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