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歷史

真實案例:重慶一男子約情人家中做客,吃完飯後,將情人制成凍肉

作者:由 趙慶灃律師 發表于 歷史日期:2023-02-03

男女之間hxd是什麼意思

生命是趟單程旅途,走過了就不可能再回頭。因此在生命有限的時間裡,一定要做出正確的選擇。有的人為了追求刺激,選擇了婚外情,殊不知婚外情這種東西,得到的永遠比失去得多,在重慶就有一名女子因為婚外情喪失了自己的生命。

真實案例:重慶一男子約情人家中做客,吃完飯後,將情人制成凍肉

2002年,重慶一男子約情人家中做客,兩人本準備吃完飯後就去賓館開房,可讓人意想不到的是,男子卻在飯後對情人痛下殺手,將情人制成了“凍肉”。

重慶市某高速路公司的一名食堂員工,在休完假後於3月11日回到崗位上班。假期結束,意味著大量員工回公司工作,食堂也必須運作起來。可就在這名員工拉開冰櫃門,準備取肉做菜時,突然被眼前的一幕嚇了一跳。

只見冰櫃裡掉出了兩坨“凍肉”,仔細觀察不難發現,這兩坨“凍肉”並不是豬肉,而是人類的大腿和腳掌。食堂員工嚇得魂飛魄散,趕緊將這件事上報至公司領導。領導第一時間報警,警方趕到後卻看到了令人作嘔的一幕。

重慶市民警在接到報案後,火速趕赴現場,並打開了藏有“凍肉”的冰櫃。冰櫃裡滿滿當當裝著各種肉類,其中赫然有一具被砍得面目全非的女屍。警方將屍體帶回有關部門進行化驗,發現死者是一名30歲左右的女性,死亡時間大約在3月10日。

真實案例:重慶一男子約情人家中做客,吃完飯後,將情人制成凍肉

透過屍體的一些特徵,警方很快就鎖定了死者的身份。死者名叫小美,是該公司附近某小區的住戶。可為什麼小美會被人殺害,並存放在冰櫃中製成“凍肉”?或許從小美情夫的身上,可以找到答案。

警方調查發現,小美雖然已經結婚成家,可她的丈夫常年在外打工,孩子也被交給爺爺奶奶看管。小美平時在家寂寞無聊,便和一個叫李成遂的男子眉來眼去。李成遂是高速路公司的員工,公司同事經常看到他出入小美家,因此對兩人的關係有了猜測。

民警在將李成遂帶回派出所後,他很快就供述了自己殺害小美的事實。可問題是,李成遂和小美既然是不正當的男女關係,為什麼要對小美痛下殺手?

原來李成遂雖然和小美有婚外情,可他卻始終放不下自己的妻子。李成遂與小美的情況有些相似,同樣和另一半分居兩地,只不過李成遂是從老家來重慶工作,每年幾乎只有過年才有機會回家看望妻子。

真實案例:重慶一男子約情人家中做客,吃完飯後,將情人制成凍肉

久而久之,寂寞難耐的他開始尋找刺激,一次意外讓他和小美相識,兩人如同乾柴烈火,很快就突破了倫理道德的底線。從此之後,每到週末李成遂休息時,他就會找到小美偷歡。小美也對李成遂產生了依賴,甚至想讓李成遂離婚後娶她。

可李成遂卻並不這麼想,他之所以和小美在一起,只不過是為了排解寂寞,其內心深處依舊愛著妻子。因此每當小美提出結婚的要求時,李成遂總是敷衍了事。時間久了,小美自然看出李成遂的心思,可她下定決心一定要纏著李成遂。

2002年3月10日,這天剛好是週末,李成遂休息並來到小美家想和小美偷歡。兩人發生關係後,小美舊事重提,強烈要求李成遂和妻子離婚。李成遂依舊準備敷衍了事,可這一次小美沒有上當,她公然威脅李成遂,如果不願意離婚,就把這件事捅到李成遂的公司,讓他身敗名裂還丟掉工作。

真實案例:重慶一男子約情人家中做客,吃完飯後,將情人制成凍肉

李成遂一聽惱羞成怒,此刻的他看著身邊的小美,只想著如何滅口徹底解決問題。為了不讓小美破壞自己的家庭,也為了徹底撇清和小美的關係,他決定殺人滅口。就這樣,李成遂掐死了自己的情人,並用菜刀將小美分屍裝進了行李箱。

為了妥善處理屍體,李成遂暫時將屍體放進公司冰櫃冷凍,以免屍體腐爛發臭。等3月11日下班,自己再將屍體運到野外處理。可他怎麼也沒想到,自己藏在冰櫃的屍體,竟然會被食堂工作人員發現。

李成遂落網後,心知自己難逃此劫,因此他並沒有狡辯,直接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李成遂已經構成了故意殺人罪,且在案發後為了掩蓋罪行進行了分屍。

考慮到李成遂作案手段殘忍,犯罪情節惡劣,主觀惡性極深,因此法院決定對其從重處罰。根據法律規定,故意殺人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最終重慶市人民法院下達一審判決,李成遂故意殺人罪成立,依法判處其死刑立即執行,並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真實案例:重慶一男子約情人家中做客,吃完飯後,將情人制成凍肉

李成遂的死,為這樁駭人聽聞的“冰櫃凍肉案”劃上了句號。小美的死可謂是罪有應得,如果她能夠耐住寂寞,也不至於淪落如此下場。而小美和李成遂的結局,更是給了所有人一個警告。

看似美好,看似刺激的婚外情,實際上卻是一種極其致命的行為。正所謂“自古姦情出命案”,縱觀歷史上那些出名的婚外情參與者,又有誰最終獲得了好下場?

文中案例源自新聞報道/裁判文書,當事人系化名,情節稍作潤色;圖片皆(部分)為網圖,與案無關;原創文章,請勿轉載抄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