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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宋時期皇帝的親兵“禁軍”,是如何管理的?

作者:由 貴高侃史 發表于 歷史日期:2021-11-01

殿前都指揮使可以統領多少人

摘要:南宋三衙大體上保留了北宋時期的番號建置,雖然大致沿襲了北宋的職位名稱,但是具體的職能與北宋時期有所不同。宋代路、州地方設定都總管、都鈐轄和都監作為管理地方軍事政令的長官。“凡將兵隸屬官訓練、教閱、賞罰之事,皆掌之。”關於軍俸,秦萍《宋代軍費若干問題研究》中認為宋代計程車兵軍俸包括:月俸、糧食、春冬衣、醬菜錢、三節賞賜和特支錢。關於禁軍,軍營營房是軍事後軍保障的重要內容之一。

南宋時期皇帝的親兵“禁軍”,是如何管理的?

引言

北宋時期由三衙統轄內外禁軍的制度,至南宋初年已經瓦解。

宋高宗在南渡江淮的過程中,為了加強宿衛兵的力量,並用以牽制諸將,將部分西北將領統轄的勤王兵併入三衙,建立宿衛京師的三衙諸軍。這支軍隊在高宗統治後期,已經發展為南宋各軍中國比較精銳的一支。在軍職名稱和職能上均有了較大的變化。南宋時,州郡禁軍的管理也與北宋時期有很大不同,一般由地方文臣長官統率,負責日常的管理訓練等工作。可以說南宋中央的三衙禁軍和地方上沿置而來的包括系將、不繫將禁軍,在新的歷史時期均發生了新的變化。

一、三衙禁軍的管理

南宋禁軍的軍職名稱和具體職能具有了不少變化。三衙雖然存其名,但其實大不相同。地方上北宋管理禁軍的官制多被廢除,即使儲存的也大都成了虛銜。

(一)三衙的管理

南宋三衙大體上保留了北宋時期的番號建置,雖然大致沿襲了北宋的職位名稱,但是具體的職能與北宋時期有所不同。南宋三衙經歷了崩潰到重建,其重要性較北宋顯著下降,但因為它的“兵籍為天下冠”,其裝備、訓練以及戰鬥力,也和屯駐大軍相當,因此三衙仍是南宋的軍事支柱之一。在南宋軍政體制中,三衙顯然仍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

因其內容和職責與北宋大不相同,以至有了“三衙軍制名稱不正”的說法。

南宋時期雖然沿置三衙機構,但是三衙的長官不再是都指揮使,而是設定一員主管公事進行管理。南宋殿前司設定了主管殿前司一名管理殿前司事務。

下面設定有幹辦公事、主管禁衛2人,淮備差遣、淮備差使、點檢醫藥飯食各1人,書寫機宜文字1人。南宋建立之後,殿前司都指揮使基本不再除授,一般是設定一員主管殿前司公事掌管殿前司的事務,由資歷較淺的人擔任。殿前司統轄著京師的諸軍、班直以及上四軍。掌管諸軍的訓練、升遷、賞罰之事。其下設有統制、統領、將佐,分別掌管具體的事務。南宋的侍衛馬軍司,一般是選擇資歷較淺的擔任馬軍司統帥,稱為主管侍衛馬軍司公事。

下面設有幹辦公事、淮備差遣、點檢醫藥飯食各1人,掌管著馬軍司的出戍建康府的一系列事務,下面設有主管機宜文字1人,“凡出入扈衛、守宿以奉上,開收閱習、轉補以勵下,如殿前司。凡名籍核其在亡,過則以法繩之,有巡防敕應,則糾率差撥龍衛四廂隸焉。”2掌管侍衛馬軍司的政令。掌管包括核實士兵名籍,等等事務。侍衛步軍司同樣設定了主管步軍司1員,下設幹辦公事2人,淮備差遣、點檢醫藥飯食各一人,“凡出入扈衛、守宿以奉上,開收閱習、轉補以勵下,如殿前司。凡名籍校其在亡,過則以法繩之,有巡防敕應,則糾率差撥神衛四廂隸焉。”掌管馬軍司作為扈從部隊,守衛京師等各項政令。南宋三衙長官不再使用北宋時的都指揮使、副都指揮使和都虞候的軍職名,而是採用主管殿前司公事、主管侍衛馬軍司公事和主管侍衛步軍司公事的名字,北宋時的都指揮使等軍職名變成了榮譽性質的虛銜。如鄂州大軍都統制王貴罷職賦閒以後,被授予侍衛親軍步軍副都指揮使的虛銜。這是因為在南宋建立以後,制度均是倉促所立,“三帥之資淺者始有主管某司公事之稱”三衙長官多是由資歷淺者擔任,稱為主管某司公事。

南宋的殿帥、步帥和馬帥,一般指的就是三衙的主管公事。禁軍的名不副實,出現要求正名的要求。例如宋孝宗乾道四年(1168年)正月,洪邁上《論三衙軍制札子》指出:乃以天子宿衛虎士而與在外諸軍同其名號,以統制、統領為之長,又使遙帶外路總管、鈐轄之名。考之舊制則非法,稽之事體則非是。以陛下聖明,能知人善任使,所謂爪牙之士,豈無數十人以待用者?若法祖宗之制,正三衙之名,改諸軍為諸廂,改統制以下為都虞候、指揮使,使宿衛之職預有差等,士卒之心,明有所繫,異時拜將,必無一軍皆驚之舉。

自從南宋建立之後,各種制度均是倉皇重建,使用威望小、資歷淺的將領擔任三衙的長官,稱為主管主管某司公事。軍隊番號和地方屯駐大兵相同,以統制、統領之類為三衙的軍職名。北宋時期的都虞候及以下各種軍職不再設定,這些與祖宗舊制完全不同。他認為這樣不符合體制,希望宋高宗可以將三衙諸軍改回北宋時期的廂,將統制、都統制之下的軍職改回都虞候、指揮使。希望將南宋三衙軍職正名,但因為不合實際,並沒有被宋高宗採納。

南宋時期皇帝的親兵“禁軍”,是如何管理的?

(二)地方禁軍的管理

宋代路、州地方設定都總管、都鈐轄和都監作為管理地方軍事政令的長官。“凡將兵隸屬官訓練、教閱、賞罰之事,皆掌之。”掌管地方上禁軍的訓練、教閱和賞罰等事務。北宋在各路設定路分鈐轄,掌握一路的禁軍、以及軍隊的屯戍、邊防、訓練之類的政令。

地方上設定的總管、鈐轄、都監等軍職,本來“事權甚重”,在北宋中、後期,地位下降,甚至成為了閒職。南宋初年在各路設定帥府,並規定“諸路禁兵隸帥府,土兵、射士隸提刑司”,命各路安撫司統轄禁兵。並在各要郡重地設由:“文臣一員帶本路兵馬鈐轄,武臣一員充副鈐轄;次要郡文臣一員帶本路兵馬都監,武臣一員充副都監。”地位重要的州郡長官兼任兵馬鈐轄,次要郡則是長官兼任兵馬都監;並以武臣擔任副長官,稱為副總管、副鈐轄、副都監。遇到國家出現戰爭,任命副總管為統帥,副鈐轄和副都監帶領兵馬聽副總管節制。

但是各地設定兵馬鈐轄、副鈐轄以及兵馬都監、副都監的時間很短,僅僅維持到紹興三年(1133年),宋高宗下詔“守臣帶路分鈐轄、都監去處並罷”,除了要郡、次要郡的守臣兼領路分鈐轄、都監的職務,並規定:其逐路副總管依舊格,改充路分都監,為一路掌兵之官。其各州鈐轄或省或置不一。又有逐路兵馬都監、兵馬監押,掌煙火公事、捉捕盜賊。……每歲諸州按閱,特存故事,間有得旨葺治軍器或訓練禁軍。各路副總管依舊設定,後來改為了路分都監,作為為一路統兵官。

諸路兵馬都監、和兵馬監押掌管著本路的禁軍訓練教閱,和維護當地治安捕捉盜賊。據記載江南路、浙江路、淮南路、廣南路、荊湖路、利州路各路帥臣都兼領都總管,但這些官職大多是虛銜和閒職:

“其副特以處貴遊、外戚及離軍之人,無可釐之務,蓋以厚祿優之,非復祖宗之制矣。”

只是作為優待皇親貴族和高階將領的帖職,給予高官厚祿的待遇,並不負責實際職務。朱熹也曾經說過南宋時期的軍職名雖然有“有副都總管、路鈴、路分都監、統領將官、州鈴轄、州都監,而路鈴、路分、統領之類,”一般也只是榮譽職位,沒有實權。南宋還在地方上設定都巡檢使、都巡檢、巡檢、州縣巡檢等各級巡檢,“掌土軍、禁軍招填教習之政令,以巡防捍禦盜賊”,這些巡檢帶領禁軍進行訓練、訓練以捕盜防賊,守衛一方社會穩定。

二、士兵的管理

南宋禁軍因為地位和職能發生了相當大的變化,相應的管理也不同於北宋時期。雖然有系統的規定,但是在很長一段時間內,管理相當鬆懈,針對這種情況,朝廷採取了一定措施進行改善。

南宋時期皇帝的親兵“禁軍”,是如何管理的?

(一)訓練

南宋很長一段時間中,因為地方上屯駐的禁軍不再擔任對外作戰的任務,禁軍平時的訓練、教閱不重視,各地禁軍多半缺乏鍛鍊,紀律鬆懈,戰鬥力弱,這種情況引起了有志之臣的重視。

紹興二十四年(1154年),針對州郡駐紮的禁軍“多不訓練”的現狀,大臣要求進行“春秋教閱,臨時備數,乞申嚴舊制”,嚴加訓練,在春天和秋天進行教閱,按照祖宗舊制嚴格執行。

紹興三十一年(1161年)宋高宗聽聞:“諸路州廂、禁軍、土軍,有司擅私役,妨教閱。帥府其嚴責守兵勤兵歸營,訓練精熟,以備點視。”針對地方上私役禁軍、廂軍等妨礙到了軍隊的正常訓練教閱,下令地方長官要嚴肅對待,將被佔用的廂軍、禁軍調回軍營,認真訓練,準備接受教閱。

為了顯示對軍事訓練的重視,乾道二年(1165年),宋孝宗先後親自到候潮門外和白石進行閱兵,派遣三衙率兵隨行護駕。看到士兵武藝高超,軍容整齊,還特意下令賞賜“錫賚鞍馬、金帶”,同時犒賞了進行教閱計程車兵。淳熙年間為了軍隊激勵士兵競爭,保持戰鬥力,宋孝宗設立“

射鐵簾格

”規定不同的等級,下詔:中垛簾弓箭手一石二斗力十箭,弩手四石力八箭,依格進兩秩,各賜錢百緡;弓箭手一石力十箭以上,弩手三石力八箭,各進兩秩。詔中外諸軍賞格亦如之。以射中垛簾所使用的力量和射中的次數的多少劃定標準,士兵達到不同的等級,給予不等獎勵。當時殿前司、步軍司諸軍及馬軍司的弓弩手,射鐵簾合格計程車兵人數達到了1840餘人。紹熙元年(1190年)根據大臣的建議:諸路禁軍,近法以十分為率,二分習弓,六分習弩,餘二分習槍、牌。

習弓者聽兼習弩,鬥力可以觀其進退,射親可以察其能否。勤惰之實,人有稽考。宋孝宗又下令各路禁軍,將本地禁軍分為十分,二分主要練習弓箭,六分練習弓弩,其餘兩分練習長槍和盾牌。弓箭手的要兼練弓弩,從而考察士兵勤奮與否。紹熙二年(1191年)規定:殿、步司諸軍弓箭手,帶甲六十步射,一石二斗力,箭十二,六箭中垛為本等。弩手,帶甲百步射,四石力,箭十二,五箭中垛為本等。槍手,駐足舉手攛刺,以四十攛為本等。殿前司、步軍司的弓箭手,弩手、槍手合格各有標準。

還規定遠超在標準,特別優秀的在“每軍五千五百人以上弓、弩、槍手各十五人,”選拔出來經過核實,國家給予獎勵,從這15名中各選兩名最優秀者給予升遷兩級的獎勵,其餘賞錢五緡,以此鼓勵士兵勤加訓練。南宋政府針對禁軍訓練不勤,管理鬆懈等問題,透過立法嚴加進行訓練,設立獎罰體制等方法,使南宋三衙和禁軍的訓練積極性有了一定的提高,戰鬥力有所改善,但成果有限。

南宋時期皇帝的親兵“禁軍”,是如何管理的?

(二)選拔

南宋的禁軍一般採用採用招募的方式徵集,乾道五年(1169 年)范成大知處州時曾說過:“國家於屯為正兵之外,別令諸州自募禁卒。

各路根據選拔標準自行招錄禁軍。對招收的禁軍選拔和稽核:“中興復用招募。立等杖,選勇壯,核人才,驗虛實,審刺之法雖在諸屯,而已招者兵籍悉總於樞府雲。”已經招到計程車兵兵籍歸樞密院管轄。關於南宋禁軍的揀選標準,《軍防令》中規定:以身材的高低確定禁軍的等級,例如天武第一軍身高要求達到“五尺有八寸”,捧日、天武第二軍、神衛要求達到“五尺七寸三分”,龍衛則是“五尺有七寸”,拱聖軍、神勇軍、勝捷軍、驍猛軍、龍猛、清朔要求“五尺六寸五”等等。根據士兵高矮不通,分別充任上四軍,三衙諸軍和地方諸軍。規定了充任不同級別禁軍的標準後,部分身高達不到,但是身體特別強壯,武藝高強計程車兵得不到重用。

乾道四年(1168年),樞密院針對願意投充為三衙禁軍,但是身體條件達不到的標準的作了規定:“殿前司、步軍司內有官人子弟,多願投充效用,其間不及等杖二三寸,卻有膂力強壯之人。”只要臂力強,即使身高稍微低於標準也可以破格錄用。“今後令逐司遇有闕額,除及等杖外,若低一二寸,令射八斗力弓;低三寸,令射九鬥力弓。委承旨司審驗強壯,即行指試。”要求選拔時,根據具體情況錄用這些身體條件優秀,但身高不達標計程車兵。

南宋建立之後,士兵一般疏於訓練,為了保持禁軍的戰鬥力,南宋繼續施行轉補之法,“軍校轉補之法行,而揀選益精”,南宋的揀選之制劃分更為細緻,將軍隊中的老弱病殘和武藝不精的揀選淘汰,“或由中軍揀補外軍,或揀外邊精銳以升禁衛。”將戰鬥力不強的從中央軍中揀選出來,補充地方,或者將地方軍隊中的精銳人員選拔出來升任禁軍,從而使軍隊保持一定的戰鬥力。自從施行了軍校遷轉法之後,又有了揀中禁兵和不揀中禁兵的區別:“而揀選益精。大抵有疾患則選,有老弱則選,藝能不精則選,或由中軍揀補外軍,或揀外邊精銳以升禁衛。”禁軍揀選要求嚴格,中央軍中的老弱病殘要下派為地方軍,還會從地方軍隊中選出精銳升為禁軍。

宋孝宗時洪遵上奏說太平州新添揀中禁軍,“本州與兩州事體一同,止有揀中禁軍四百二十七人”。宋光宗紹熙四年(1193)規定各路的提刑司每次進行檢閱的時候要:“同守臣將揀中、不揀中禁兵並廂兵,通選一次,其少壯及等,並充揀中禁軍,反是者充廂軍”。宋寧宗時,台州禁兵雄節第六指揮“管四百八十九人,內揀中三百二十七人,不揀中一百六十二人”,揀中禁軍與不揀中禁軍二者在俸祿待遇上有明顯差別。

雖然南宋朝廷法律規定對禁軍進行了揀選,要定期揀汰老弱病殘,只留強壯的精銳禁軍,但是實際執行效果並不佳。朱熹說過:“禁軍又分揀中、不揀中兩等,然亦無用。”禁軍雖然分為揀中禁軍和不揀中禁軍兩等,但對提升禁軍的實際處境和戰鬥力的影響不大。朱熹認為地方上的禁軍都不堪委以重任:幾年說要揀冗兵,但只說得,各圖苟且安便,無有為者。故新者來,舊者又不去,來而又來,相將積得,皆不可用。如澄冗官,見這人不可用,便除一人。而今不可用者又復留而不去,故軍冗不練,官冗不澄。各地對於精簡禁軍,揀汰冗兵的命令,大多淪為一紙空文,官員貪圖省事,並不認真執行。招新不去舊,雖然招收了部分新兵,但並沒有淘汰不達到標準的禁軍,如需用人是另招可用之兵,保留了原本不可用計程車兵,如此下去極易造成冗兵。所以說南宋的揀中不揀中禁軍實際作用不大。南宋繼承了北宋募盜為兵的傳統,將罪犯和盜賊刺配為禁軍。

宋高宗紹興三十二年(l162),下令從捕獲的強盜和應流放配隸的罪人中選出強壯者,

“先次刺填龍猛或龍騎指揮。,分別刺配為龍猛和龍騎指揮。宋孝宗淳熙八年(l181),下詔從今以後將免於死罪的強盜可以刺配為廣東摧鋒軍、福建左翼軍、湖北神勁軍、成都府飛山軍雄邊軍等地方軍,也可以刺配為“及諸路州郡系將不繫將禁軍。”

宋寧宗嘉定十七年(1224)“招遊手之強壯者及籍牢城重役人”招募地方上的流氓無賴和罪犯充任新招募的馬軍。南宋考慮到部分禁軍士兵退伍後,沒有生存的技能,無家可歸,無以為生的情況,專門設定剩員安置這些人,保留這些人的軍籍,在軍營、戶部、總領所各留一份名籍當作檔案。按照軍法的規定:“兵級年六十,將校年六十五,減充剩員給請,內有戰功亦止半給。比來年及不與減落,乞每營置籍,鄉貫、年甲、招刺日月悉書之,一留本營,一留戶部,一留總領,以備開落。”普通士兵年紀達到六十歲,將校達到六十五歲,退伍後無依靠的可以充為剩員,給予一定的軍俸,俸祿最多可以達到原本軍俸的一半,這樣就解決了部分士兵退伍後無家可歸,四處流浪的問題。

由南宋禁軍的選拔,士兵訓練和退伍後的管理可見南宋時期軍隊的管理還是比較人性化的。

南宋時期皇帝的親兵“禁軍”,是如何管理的?

(三)軍俸

秦萍《宋代軍費若干問題研究》中認為宋代計程車兵軍俸包括:月俸、糧食、春冬衣、醬菜錢、三節賞賜和特支錢。作者收集的南宋軍俸方面的材料有限,基本是從俸祿的構成成份方面探討南宋禁軍軍費的問題。北宋軍俸保持在一個較高的水平,南宋禁軍的俸祿相比廂軍是要多一些的。例如嘉定年間台州的情況:雄節第六指揮的俸祿有:揀中月白米一石五斗,料錢四百八十文。春衣絹二匹,折布錢一貫七百文。冬衣絹二匹,紬半匹,綿一十二兩,折布錢八百五十文。不揀中料錢二百四十文,餘依揀中法。

威果第六十指揮的俸祿是:揀中月白米一石二斗,料錢六百文。春衣絹二匹,紬半匹,折布錢一貫八百四十四文。冬衣絹二匹,紬半匹,綿一十二兩,折布錢一貫八百四十四文。不揀中料錢三百文,餘依揀中法。崇節第三十一指揮俸祿是:月糙米一石五斗;春衣絹四匹,折布錢一貫五十文;冬衣絹二匹,紬半匹,綿一十二兩,折布錢八百五十文。

牢城第十三指揮的俸祿是:月糙米一石五斗;春冬衣各絹一匹,折布錢一貫二百五十文。壯城指揮的俸祿是:月白米一石五斗;春衣絹二匹,折布錢一貫九十文;冬衣絹二匹、紬半匹、綿一十二兩,折布錢一貫七百文。其中雄節、威果為禁軍番號,崇節、牢城、壯城為廂軍番號,經過對比可知台州地區禁軍的俸祿中是每月給的是白米一石二斗至五斗之間,而廂軍給的則是糙米一石五斗,禁軍俸米的質量比廂軍的要好;禁軍每月還給數百料錢,廂軍沒有。

禁軍的春衣、冬衣的質量和數量均多於廂軍,相對應折成錢也高於廂軍。

可知台州地區的禁軍俸祿比廂軍要高一些,從俸祿的高低可以推斷禁軍的地位應該比廂軍地位高。黃幹守漢陽曾說南宋月俸廂軍是給月糧五斗,“禁軍倍之”禁軍每月的月俸是廂軍的一倍,給月十鬥。而當時的實際情況是五斗米還不夠士兵一人一個月的口糧,根本不夠日常養家餬口所需的花銷。為了改善禁軍、廂軍的生活條件,黃幹規定給廂軍和禁軍增加俸祿:月糧五斗,復與之料錢數百。嫁娶生育則助其費,疾病則給以藥,差出日久,則贍其家,無屋可居,則為營寨以處之,向之單身無家者,皆有願為之室者矣。規定在原來的基礎上,每月增加月糧五斗,給錢數百,士兵的婚喪嫁娶也補助一部分費用,生病了給予醫藥費錢,幫助士兵沒有房屋可以居住計程車兵尋找住處,解決這些士兵的婚姻問題,幫助他們養家。黃幹透過提高兵士的待遇,才使禁軍士兵生活狀況有了一定改善。

黃幹沒到漢陽上任之前,雖然禁軍廂軍的月俸都不足以負擔生活,但是相比較起來,禁軍月俸比廂軍要多些。但這些俸祿只夠士兵一人每月的生活口糧,根本無法保障其家人正常的生活條件,估計其他地區禁軍的生活條件,大致情況也是如此。

(四)營房

軍營營房是軍事後軍保障的重要內容之一。

南宋一直存在著軍營質量差,數量少的問題。乾道九年(1173)臣僚報告說:“臨安府所管將兵營房不多,往往星散而處,往來出人更無關防”。因為臨安府的禁軍軍營少而且分佈零散,士兵的生活處於一種無序狀態。淳熙十三年(1186年)溫州設有“威捷、雄、威節三十三,崇節三十四,牢城等六。”營房十缺八、九。營房缺少的原因有以下幾點。首先是自然災害造成的。紹興十六年(1146)“諸軍寨屋經夏霖雨,不無損壞”諸軍營寨因為長期經受風吹雨淋,很多損害。紹興三十一年(1161)正月的大雪,“禁旅壘舍有壓者”,壓壞了部分禁軍軍舍。宋寧宗嘉定三年(1210),行在臨安府發生大水,其中“禁旅壘舍之在城外者半沒,在臨安城外的禁軍軍營大部分毀於洪水。其次戰爭原因,軍營多遭毀壞。紹興初年李綱上奏中就說“洪州自兵火之後,營房並無存者,廂禁軍與民雜處,不可鈐束。”

自從戰亂興起,洪州營房全部毀於戰火,廂、禁軍不得不與平民雜居,無法有效的進行管理約束,抽調而來的系將不繫將禁軍,也找不到可以安置的地方。嘉定年間隆興府設有廂、禁軍共有十五指揮,只有團結揀中禁軍1000人有完好的營寨居住外,

“不繫揀中禁軍並廂軍,舊來各有營分,緣自建炎兵火之後,盡為廢地。”

其餘系將不繫將禁軍營房全部在戰火中廢為平地。各地長官又往往因為財政困難無力改善軍營的現狀:“非無意於修廢,往往窘於用度,不敢過而問焉。”另外官員依仗權勢私自佔用禁軍軍營“至擅佔禁軍營舍”,也加重了軍營短缺的問題。再次,軍營房舍質量低下,不堪使用。營房在修建的時候偷工減料,粗製濫造,建成的房屋狹小潮溼,根本不適合居住。

乾道八年(1172),鎮江府建成一批軍營,官員前去驗收發現:

“以十分為率,於內有八、九分走趄疏漏,壁飾倒爛”。

建成的軍營五寨有一萬七千餘間,但是質量低下經過檢查十分之八、九的房舍低矮簡陋不堪行走,牆壁脆弱容易倒塌,十分不安全根本無法居住。乾道八年(1172),主管侍衛步軍司公事吳挺言六合縣的營房:“寨屋多有茅草搭蓋,低矮窄狹,官兵居止不便。”軍營有多是茅草搭建,居住不便。

南宋初年因為連年戰爭,原本北宋時期修建的禁軍營房,大多數毀於戰火,即使沒有在戰爭中被焚燬,也因為年代久遠,缺少修繕的緣故破損到不能居住。士兵沒有適合的居住營房,不得不租賃百姓的房屋旅社,與平常百姓雜居生活,很多士兵日常生活與老百姓無異。但是軍人與普通百姓雜居,造成了很多的問題。首先士兵容易憑藉軍人身份“屠沽賭博,陵轢細民”,沾染賭博、酗酒、凌普通百姓等惡習。

原因是禁軍散居無法實施門禁,

“無門禁關防,合幹軍頭何以禁戢?深為民患,誠不可忽”

,被人們所擔憂。其次,給追捕逃兵、捕捉盜賊造成了困擾。兩宋士兵逃亡現象經常發生,軍人租賃民居散居各處,“與逃軍雜居,捕盜官無以辨認,遇夜為寇,部轄人無以知覺,是致逃軍日甚,盜賊滋多”。軍官難以約束,很難辨認身份,給逃兵和盜賊的隱藏提供了方便,以至於逃兵追捕困難重重,逃兵問題日益嚴重。乾道九年(1173)臣僚報告說:

“臨安府所管將兵營房不多,往往星散而處,往來出人更無關防”。

因為臨安府的禁軍軍營少而且分佈零散,士兵的生活處於一種無序狀態。再次,影響軍隊日常集結和訓練。士兵與普通百姓雜居,給軍隊正常的日常軍事訓練造成了很大困擾:“諸軍散居民間,雖有管營軍頭等人,名曰部轄,實不相統”,“每遇教閱,莫能點集”,致使“逐時教閱,遂成虛文”。士兵沒有集中統一的營房,一旦發生動亂或者盜賊出現,很難及時集合出動,“州郡之間,或有盜賊風燭,卒伍之眾,星分異處,卒難鳩集”。

南宋時期皇帝的親兵“禁軍”,是如何管理的?

很難召集,會因此貽誤戰機。禁兵們連日常軍事訓練難以正常進行,長期下去造成軍隊訓練不精、紀律不行,影響了軍容軍紀和作戰能力。南宋歷代皇帝多次下達命令新建或者重修營房,儘量將茅屋改為瓦房。宋高宗紹興年間,洪州新建了3000多間瓦房軍營,除了給本州的廂、禁軍居住外,“造客軍營房一所五百餘間”,專門用於給臨時調動來的軍隊居住。乾道四年(1168),下令臨安府將城內空閒地方劃給殿前司“應副起蓋寨屋,令官兵居住”。紹興十六年(1146)下詔諸軍修理因為雨水侵壞的營房“俾各安處”。宋高宗紹興十七年(1146年),針對殿前司“諸軍營昨用草,蓋歲深已壞”的情況,朝廷“第令改造”瓦屋。

宋孝宗乾道九年(1173),命令臨安府:“據所缺廂禁軍營房量事蓋造”調查所缺的廂軍、禁軍營房數量進行建造。淳熙十一年(1184),下令將六合縣屬步軍司的三百一十四間草屋軍營“逐時添修瓦屋”進行了修葺紹熙年間,江寧府的茅屋軍營,

“盡易為瓦屋數千間,號曰新營,其隸冊籍者始不與居民雜比”,全部改成了瓦房,稱為新軍營,使在籍計程車兵不再與平民混居。黃震知撫州時也“建廂禁軍屋五百三間”。開禧二年(1206)隆興府重建“合造屋一千五百八十六間”

給不繫將禁軍居住。宋寧宗還在嘉定五年(1212)和嘉定十四年(1221)分別下令:“諸路州軍,常切檢視禁軍營屋,如有傾壞,隨即修治”要求各州郡長官要重視禁軍居住的問題,一旦發現軍營損壞,要立即修葺。要求地方上的官員落實到位,並將執行的情況上報上級,以示重視。

為了鼓勵建設營房的積極性,宋政府給積極營造營房的官員進行了獎勵。淳熙十六年(1189),知荊門軍王銖因“創蓋廂禁軍寨屋四十一間”,“特減二年磨勘”。紹熙元年(1190),監造官徐文度、韓歷因修蓋諸軍營房有勞而受到朝廷“獎諭”,“各特減二年磨勘”。宋理宗年間,張慮知南康軍,準備擴充南康軍的禁軍軍隊,“營地屬民者,索質劑視元直償之。”對於擴建的營地是佔用老百姓用地的給予一定經濟補償。經過朝廷和地方官員長期的建設,禁軍的營房居住條件得到了一定的改善,但是並沒有完全解決。從營房的修建時間來看,禁軍營房短缺的問題一直持續到南宋後期,表明軍營質量差,數量短少的問題伴隨了整個南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