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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包青天,古代如何防範冤假錯案?2大“冷門”制度功不可沒!

作者:由 朝文社老張 發表于 歷史日期:2022-01-07

乞鞫是什麼意思

沒有包青天,古代如何防範冤假錯案?2大“冷門”制度功不可沒!

作者:我方團隊子繇

古代野史戲曲裡,最吸引觀眾的戲碼,當屬“青天平冤案”。

比如“好人蒙冤”“求告無門”的劇情,不同戲曲裡,常見惹得萬人空巷,“包青天”“海青天”們平冤的劇情,一火就是千百年。膾炙人口的唱詞,唱盡了古代草民百姓們,對“防範冤假錯案”的期盼。

但比起戲曲裡的虐心劇情來,放在真實的古代史上,“防範冤假錯案”這事,卻比戲曲裡還殘酷:

古代破案技術有限,現代破案能用得上的高技術,放在古時基本沒影,全靠辦案人員勞心費力,循著蛛絲馬跡艱苦追蹤。

外加行政管理乃至通訊手段,都是嚴重落後。攤上沒良心的刁官,裡外勾結做假案自然更輕鬆。就算是戲曲裡有“日審陽夜”神通的包青天,放在真實歷史上,也恐怕是忙不過來。

不過幸運的是,中國曆代王朝,雖然缺少破案的技術,但從不缺少維護司法公正的態度。下面幾個相關的制度,都確保了漫長的古代史上,每一樁案子,都儘可能的得到公正判決。

沒有包青天,古代如何防範冤假錯案?2大“冷門”制度功不可沒!

一:“乞鞫”制度

在中國古代,一項有著悠久歷史的制度,就是“乞鞫”。百姓被判刑後,若是對判決不服,可以提出申訴,請求重審。

申訴最早源於周朝的路鼓,類似於後世的鳴冤鼓,有冤欲訴者可擊鼓鳴冤,但這種制度真正形成還是在秦朝。

秦律規定,乞鞫可由本人發起也可以由他人代為申請,但必須要等到判決以後才開始受理。漢朝基本上沿襲了秦朝的乞鞫制度,但又進而規定了乞鞫的時限為三個月,也就是說,只能在判決後的三個月內申請重審,逾時不候。

那這個制度是否有用?可以看看秦朝一樁案子。

秦王政登基那年的四月十一日,

一個名叫“講”的秦國刑徒向廷尉提起了申訴,要求重審本人涉及的盜牛案。

講在申訴中說,士伍“毛”誣陷我與他合夥盜牛,最後主審此案的雍縣縣廷判處我黥城旦的刑罰,但事實上我並沒有盜牛。廷尉接到申訴後,立即重新閱讀了此案的卷宗:一日,士伍毛到市場賣牛,不知為何遭到亭長慶的懷疑,經過一番盤問後,亭長慶將毛扭送到官府。

在令史的訊問下,毛承認了盜牛的事實,起初只說是自己一人所為,後來又供出了同夥講,

於是縣廷當即派人拘捕了講。講自述說自己當時正在外地服役,不可能與毛一起盜牛。聽到講這麼說,毛又改了口供,稱兩人在很早之前便商量一起盜牛,並說好在講外出服役時由毛去偷盜並賣出去,等回來再一起分錢。最後講承認了與毛一起合謀盜牛,並被判處黥城旦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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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著,廷尉對整個案件進行了重審,並提請了所有相關人員當庭對質。牛的主人證明這頭牛性情溫順,僅憑一人便足以牽走;講的父親證明案發當天,他看到毛牽著一頭黑母牛從城門口經過;而僱傭講服役的都魁的妻子也出庭證明講當時確實在咸陽服役。

在所有人陳訴過後,講終於說出了雍縣令史曾經屈打成招的事實。

與此同時,毛也告發了令史對自己濫用私刑而致使自己多次更改口供誣衊講一起盜牛。廷尉當庭驗證了兩人身上的傷後,更改了此案的判決。講就這樣透過申訴平反了。

這是一則記錄在《張家山漢簡》中的案例,也是當時申訴制度執行的最好明證。申訴和上訴制度還是對個人而言的,此外,從整個國家層面上來說,

古代還建立了逐級審轉複審的制度,來保證司法審判的公平與公正。

二: “接力”複審

古代為了避免冤、假、錯案的發生,或是保證在發生後能及時改正和平反,制定了相應的逐級複審制度。初級審判機關對於案情較嚴重的案件只有審判權,沒有定案權,他們必須向上級審判機關申報,予以複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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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級複審制度,起源於夏朝的“錫汝保極”。在周朝時,就開始實行重大案件的三級稽核制,一審為史、正,二審是司寇,終審為周王。到了秦漢,鄉、裡的訴訟案件由“秩”和“嗇夫”受理,不能決的案件要依次上呈縣、郡、廷尉甚至是皇帝。隋唐時期的複審制度就比較完善了。

唐朝的審級,一般分縣、州、刑部和皇帝共四級,根據量刑輕重決定是否逐級審報復審。

例如,杖刑以下的案件可由縣自行定判。徒刑案件則要上報州來定判,更重的流刑和死刑,就必須逐級審報到刑部複審後,再奏皇帝裁決,雖說最後的生殺大權還是掌握在帝王手中,但皇上也必須按律行事。而後世的複審制度大致沿襲了唐朝的套路。

清朝有一則案例,明確反映了複審制度嚴格的執行程式。

嘉慶十五年四月二十日,寶坻縣人倪文玉與梁寬爭鬥,爭鬥過程中倪文玉失手將梁寬打死。當日,梁寬家屬便和鄉保到縣衙告狀,縣廷在完成勘驗審訊後初判為“鬥毆殺人,絞監候”並上報。八月,倪文玉被押送至東路廳、直隸省臬司複審;十一月,直隸省總督審理此案後維持原判並上報給皇上;嘉慶十六年三月二十四日,三法司奉聖上旨意維持原判;三月二十九日,最終判決倪文玉絞刑,秋後處決。後因故多次推遲了行刑日期,最後又減刑一等改為流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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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一提的是,這樁案子發生的年代,還是清朝腐敗加劇的清朝嘉慶年間。官官相護已成風氣,治河漕運的公款,都能分分鐘被貪汙乾淨。

但就是這樣一個吏治惡劣的年代,嚴格的複審制度,依然可以保證每一個生命,儘可能得到尊重。

不得不承認,自古迄今冤假錯案的發生,還無法從根本上得到杜絕。但我們應該看到中國古代歷朝歷代的統治者和司法者,為保障司法審判的公平所作出的努力,明德寬仁、慎刑恤罰。

參考資料:《張家山漢簡》、《史記》、《中國古代的逐級審轉複審制度》、《中國古代的上訴:複審和複核制度》、《我國古代逐級複審制度》、《中國古代申訴複審制度述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