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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癱瘓在床,妻子卻不告而別,誰來承擔照顧丈夫的責任

作者:由 三秀律師 發表于 成語日期:2022-05-26

丈夫癱瘓妻子有撫養義務嗎

新人在婚禮宣誓的時候,常會被問到:你是否願意這個人成為你的丈夫\妻子,與他\她締結婚約?無論疾病還是健康,貧窮還是富裕,都愛他\她,照顧他\她,尊重他\她,接納他\她,永遠對他\她忠貞不渝直至生命盡頭?當時的新人回答一定是:我願意。而這一切真正發生的時候,誰能堅持自己的誓言,對另一半做到忠貞不渝,不離不棄?

丈夫癱瘓在床,妻子卻不告而別,誰來承擔照顧丈夫的責任

【案情簡述】

楊某某與鄧某某於2011年12月7日在浠水縣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婚後楊某某於2013年7月18日因病在浠水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33天,經診斷為腦梗塞。2014年8月5日浠水縣人民醫院對其病情出具《診斷證明書》診斷為:腦梗塞,並醫囑建議:1、建議理療(偏癱、失語),2、注意陪護安全(生活能力喪失)。

2013年楊某某及其家人與浠水縣社會福利院簽訂《代養合同書》一份,合同約定:楊某某因無人照料遂由浠水縣社會福利院代養,並按每月給付代養報酬2500元,代養期限為一年,後楊某某於2014年分3次共向浠水縣社會福利院支付代養費28740元。

現在楊某某因為經濟拮据,無力支付代養費及醫療費,無奈之下,以自己患病後鄧某某離家外出至今未歸,沒有履行夫妻間相互扶養義務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將其夫妻共同存款6萬元依法分割由其享有其中的3萬元的份額用以支付其後期的醫療費及代養費。

丈夫癱瘓在床,妻子卻不告而別,誰來承擔照顧丈夫的責任

【律師評析】

楊某某在婚後患病尚不能自理時,鄧某某作為配偶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應對楊某某履行扶養義務,但鄧某某卻在丈夫患病時離家出走未歸,鄧某某此行為應屬不盡夫妻扶養義務的情形,就此行為顯屬違背法定的夫妻扶養義務。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配偶雙方一方因患病或其他身體健康問題致使其喪失部分勞動能力無法維持生活,需要扶養但另一方不願承擔扶養義務,由利害關係人代為照管的,相關利害關係人有要求夫妻雙方給付墊付費用的權利。

根據民法總則第三十四條規定,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丈夫癱瘓在床,妻子卻不告而別,誰來承擔照顧丈夫的責任

【法院判決】

鄧某某給付楊某某醫療費及護理費三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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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提示】

夫妻間的扶養義務是一項法定的義務,該義務是一項強制性的義務

。即對於夫妻來說,當一方因年老、患病、或者其他原因導致喪失勞動能力,無獨立生活的能力,沒有經濟收入來源時,只要雙方婚姻關係尚未解除,即便雙方處於分居狀態,對於有扶養能力的另一方來說,仍是必須承擔扶養義務的。如果其拒不履行扶養義務,另一方是可以透過訴訟的途徑要求對方履行義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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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夫妻一方患重病,另一方可以起訴離婚嗎?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二條規定,我國實行婚姻自由的制度。婚姻自由,即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而一方患重病又不屬於不可以起訴離婚的法定情形。因此,夫妻一方患重病,另一方可以起訴離婚。

不過夫妻一方在對方患病後,未盡扶養義務的情形下就迫不及待提出離婚,此時,法官在調解未成的情形下一般是不會判決准予離婚的。如果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同時起訴方給予了患病方適當的幫助或者補償,那麼該主張一般可以得到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