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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太宗為何登基不久,就下詔勸百姓生孩子?

作者:由 讀史品生活 發表于 成語日期:2022-08-26

同類相求什麼意思

貞觀元年婚姻詔令是唐太宗登基之後頒佈的第一個關於調整婚姻問題法律性檔案,是秦漢以來政府運用國家權力干涉百姓婚姻的又一典型代表。它是針對經過長達23年之久的隋末戰亂以及唐初平定戰爭所造成的特殊的社會背景在婚姻方面所表現出來的婚嫁不及時、社會生產所需的勞動力醫乏等現實問題而頒佈的,因而與唐以前的歷朝歷代所頒佈的婚姻詔令相比更極具特色。

概而言之,其目的更為明確、內容更為豐富和具體、實施的過程更為順暢、保障實施的措施也更為得當有力。它的頒佈與實施,對於亂離之後社會的口趨穩定、社會生產的儘快恢復與發展起到了積極作用。但是,隨著社會的發展,由早婚早育而出現的人口極具增加,其對社會的影響,就會逐步走向它的反面。總而言之,貞觀婚姻詔令的頒佈與實施對整個唐代的社會發展產生了重要影響。

唐太宗為何登基不久,就下詔勸百姓生孩子?

貞觀元年(公元624年),剛剛登上皇位達半年之久的唐太宗就頒佈了著名的有關婚姻的詔令——《勸勉婚嫁詔》,那麼這一時期婚姻方面出現或存在怎樣的問題呢?這次婚姻詔令頒佈的目的何在?貞觀政府為了保證其順利實施又是採取了怎樣的措施?

貞觀元年(公元624年)二月四口,唐太宗頒佈了其登基以來關於婚姻方面的第一個詔令,原文內容如下:

“昔周公治定製禮,垂裕後昆,命媒氏之職,以會男女。每以仲春之月,順時行令,蕃育之理既宏,幫家之化攸在。膚躬承天命,為之父母,永懷亭育,周切於懷。若不申之以婚姻,明之以顧復,便恐中饋之禮斯廢,絕嗣之釁方深,既生怨曠之情,或致淫奔之辱,憲章典故,實所庶幾,宜令有司,所在勸勉,其庶人男女無室者,並仰州縣官人,以禮聘娶,皆任同類相求,不得抑取。男年二十,女年十五以上,及喪妻達制之後,孀居服紀以除,並須審以婚媾,令其好合,若貧賤之徒,將迎遺乏,仰於親近鄉里、富有之家,哀多益寡,使得資送。其鰥夫年六十、女年五十以上,及婦雖尚少,而有男女,及守志貞潔,並任其情,無老抑以嫁娶。刺史縣令以下官人,若能婚姻及時,鰥寡數量少,量準戶口增多,以進考第。如勸導乖方,失於配偶,準戶減少附殿。”

唐太宗為何登基不久,就下詔勸百姓生孩子?

透過對貞觀元年婚姻詔令內容的分析,我們不難看出,這一詔令實施的物件為廣大的下層勞動人民,除了表面上順天應人,“中饋之禮”、“絕嗣之釁”,慮及“怨曠之情”、“淫奔之辱”而外,其主要目的是倡導婚姻及時、以及最大限度地使男女婚配,以便保證充足的勞動力。

也就是說,這一時期婚姻方面出現或存在的問題是婚嫁不及時,這次婚姻詔令的頒佈主要就是針對這個核心問題,那麼唐太宗又是如何著手解決這一問題呢?從詔令的內容看,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規定了婚齡。婚齡是指可以成婚的年齡,詔令規定男20、女15,這顯然屬於早婚現象,但這並非空穴來風,屬於唐太宗的首創,而是有一定的淵源。在歷史上最早對婚齡進行文字記載的發生在周代。

唐太宗為何登基不久,就下詔勸百姓生孩子?

周制有所謂“三時”之說:男20歲、女15歲為起始婚齡,即“正時”;男30歲、女20歲為“及時”婚齡;男子超過30歲(最大至60歲)、女子超過20歲(最大至50歲)為“失時②,那麼看來“男子三十而娶,女子二十而嫁”,應當是周代婚齡“最為通行的說法”。

但是《墨子·節用上》、《韓非子·外儲說右下》則認同男子二十而娶,女子十五而嫁。孔子也認為“男子二十而冠,有為人父之端,女子十五而嫁,有適人之道”。孔子的解釋還是符合當時社會實際情況的,因為春秋戰國時期,各諸侯國基於生聚政策,為了發展生產和增加兵源都提倡早婚。

如越國在被吳國打敗之後,越王勾踐便釋出了一項婚姻詔令:“男子二十不娶,女子十七不嫁,要罪其父母;生子生女,都予獎勵”。把上述文獻中所記載的關於婚齡的規定加以對照,可知先秦時期的婚齡一般就是男20歲、女15歲。

唐太宗為何登基不久,就下詔勸百姓生孩子?

此後,各朝代都把人口的增長作為社會繁榮的標誌,歷代帝王都提倡生殖,提倡早婚,漢惠帝六年(公元前189年)規定:“女子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顯然,這是鑑於西漢初年人口稀少而出於增加人口自然繁殖的目的。

據考證,西漢男女初婚年齡大體在男子14一20歲、女子在13一16歲之間。沿至晉代,倡導早婚,較漢更甚。晉武帝九年制:“女年十七,父母不嫁者,長史配之。”這時的列女嚴憲、尤憐皆是十三而嫁,一則十八居,一則未逾年而寡。北齊制:“女年二十以下,十四以上,未嫁者悉集省,隱匿者家長處死刑”。這比起漢代,女子成婚年齡減了一歲。北周建德三年(公元574年)詔:“男年十五、女十三以上……所在軍民以時嫁娶”,女子年齡又減了一歲。

由上,這個時期男女婚嫁的年齡應當在男子十五六歲、女子十三四歲左右。可以看出,早婚現象在唐以前非常普遍。或許,我們把古人男20、女15就成婚的現象稱為早婚不太恰當,因為我們是站在今天的立場上來看待這個問題,若按古人的觀點,男20、女15成婚是理所應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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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這個角度上分析,貞觀元年婚姻詔令中關於婚齡的規定是在繼承歷史傳統的基礎之上,應該說是符合當時人們普遍認同的成婚年齡的標準,所以也會易於為廣大的勞動人民所接受,那麼在實施的過程中相對而言也會較為順利。

第二、規定了進行婚嫁的人群範圍極具廣泛。除了適齡的青年男女外,“喪妻達制之後”、“孀居服紀以除”以及“年六十、五十以上”的鰥夫和寡婦也在婚配之列。

“其鰥夫年六十、女年五十以上,及婦雖尚少,而有男女,及守志貞潔,並任其情,無老抑以嫁娶”。這裡的意思是說,男女凡是在生育年齡之內,若失去配偶,應該另外選擇新的配偶,以繼續生育人口;鰓夫的大量存在應是一個不爭的事實,原因有二:

第一,在封建社會里,大大小小的封建地主大都妻妾成群,而社會底層的很多男性只能過著獨身生活;

第二,第二,隋及唐初宮廷女性的數量驚人。煬帝時“從行宮掖,常十萬人”;貞觀年間,李白藥上疏曾提到“無用宮人,動有數萬”。

唐太宗為何登基不久,就下詔勸百姓生孩子?

另據高世瑜的考證,在唐前期每六百個婦女中便有一個人進入宮廷,大量的婦女充入宮廷,造就了數以萬計的曠夫成為鰥夫,詩人曹鄴曾對此作出感嘆“天下好美女,夫婦不成雙”。

同時,隋煬帝的窮兵黷武以及隋末長達十四年的戰亂再加上唐初的平定戰爭,使很多已婚婦女失去丈夫而成為寡婦。鰥夫、寡婦的大量存在必定不利於人口的自然繁殖。唐太宗登基伊始便有了鰥夫、寡婦“審以婚媾”,並“令其好合”的婚姻詔令也就不足為奇了。有

的學者在論證這一點時,指出:“貞觀元年(公元627年),統一戰爭剛剛結束不久,既然總人口的耗損近70%,所剩的家庭必然有很多是殘缺不全的,只有重新組合,才能加快人口的增殖繁衍。但在封建禮教的束縛下,失偶的婦女難以主動作出這種大膽的選擇”。

在強大的貞節觀念的控制之下,寡婦再嫁的難度可想而知。毋庸置疑,以詔令的形式允許寡婦再嫁是符合當時的社會實際的。所以,脫離開當時的社會背景而單純地把這次婚姻詔令的頒佈作為指責唐太宗不重貞節的依據未免有失偏頗。

唐太宗為何登基不久,就下詔勸百姓生孩子?

但是同時又規定鰥夫再婚、寡婦再嫁又須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第一,鰥夫“喪妻達制之後”、寡婦“孀居服紀以除”。唐律規定:“諸居父母及夫喪嫁娶者,徒三年;妾減三等。各離之。知而若為婚姻者,各減五等;不知者,不坐。若居期喪而嫁娶者杖一百,卑幼減二等;妾不坐”。

在倡導孝親觀的封建文化土壤中,居喪不婚被視作天經地義,這也與後文中提及的唐太宗“禮治天下”的治國精神相吻合。

第二,對於年滿六十的鰥夫、五十的寡婦如有以下情況可以不在婚嫁之列。“婦人有子若守節著勿強”。已經有了兒子的寡婦,如果立志要為丈夫守節,政府不會強迫改嫁,但是沒有兒子的政府大概是要強制改嫁,否則就不會存在“勿強”的問題。並補充說,對女方家長以外的人強迫寡婦再嫁的有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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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夫喪服除而欲守志者,非女之祖父母、父母而強嫁之者,徒一年;期親嫁者,減二等。各離之。女追歸前家,娶者不坐。”

不難看出,此項規定的目的是基於兩個方面的考慮:只要有生育能力的人群必須婚嫁;再者“就是要推動殘破家庭的重新組合,以解決戰後人口太少的嚴重社會問題”。。這項規定儘管難免帶有一定的強制成分,但是其附帶條件還是具有某些懷柔因素,最重要的是它使千百年來束縛在婦女頭上的貞節觀念有所鬆動,因而更切合當時的社會實際。

第三、規定了保證婚嫁及時的措施和手段,如對貧窮之家,令“親近鄉里”的“富有之家”資助,使其得以婚配,這就使得部分適齡男女不致因家貧而不能婚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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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最有力的措施當屬以婚姻的是否及時、鰥寡數量的多少、戶口是增是減作為考核官吏(尤其是基層官吏)政績考核的標準之一,並由此作為決定升遷的依據。唐政府規定地方官的政績考核主要包括四個方面,即戶口的增加數量、荒地田野的開墾數量、賦稅的徵收數量以及上級派遣的任務是否能夠先期完成。把戶口的增減放在考核的首位,足以說明唐政府對增加人口的重視。

這種對地方官員的管理方法一直得到延用並且在發展過程中不斷得到補充與更新,在顯慶六年(公元656年)形成定製,戶滿3萬以上為上州,2萬以上為中州。如果戶數少的州,戶口能增加到中州、上州的標準,州升格,州刺史的俸祿也增加,同時又在睿宗文明元年(公元684年)得到進一步的強調,地方官員如果能做到“人無犯法,田疇墾闢”,那麼就會“加考第”,個別優異者還會“別加升擢”;但是如果所轄區內“戶口流移”,“輕者年終貶考”、“甚者非時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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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見其主要目的是要求地方官員組織所轄區內的人民努力恢復發展生產,改善生活,以提高人口的增殖能力。這樣人口的多少就成為地方行政規模大小的一個重要參考標準,而且人口的增加就和官吏的經濟利益以及政治利益(升級)聯絡起來,也為地方官吏帶來了實際利益,從而有利於地方官吏對人口管理積極性的發揮。

以上從婚齡、婚配的人群範圍以及保證婚嫁及時的措施和手段三個方面剖析了貞觀元年婚姻詔令的內容,當然其內容遠不止這些,比如詔令還規定“仰州縣官人,以禮聘娶,皆任同類相求,不得抑取”等內容,充分體現了唐朝社會階層等級森嚴的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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