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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小人後君子,那怎麼做小人呢?

作者:由 李立律師 發表于 文學日期:2022-09-20

如何做到外小人內君子

合夥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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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文字

1。

在商言商,有話說在前頭,不隨便拍胸脯,有事先交待清楚,防止誤會和事後扯皮和矛盾。這種理念現在越來越深入人心。

在我參與或協助的各類商務洽談中,經常聽到這麼一句話:先小人,後君子。通常,在這些場合,這句話的意思是要把合同條件和內容規定地嚴謹完備,在合同上不要講什麼情面。

可是,我發現了一個有意思的事情,似乎很多人對於怎麼做小人、怎麼做君子是有誤會的。

君子,小人。這對概念,往復雜來說,可以扯上中華上下五千年文化去論。假如不往文化上去研究,日常生活裡的概念還是挺簡單的,君子就是守法有道德感堂堂正正的人,小人就是陰險狡詐暗箭傷人的人。

要這麼說的話,商務洽談或者合同內容安排時,“先小人後君子”這話就不太對了。為什麼事先洽談和合同內容要搞成“陰險狡詐暗箭傷人”的感覺?顯然說這話的人,並不是這個意思。他只是想說:1)談合同內容時不要講人情、不要客氣、就按法律和商業習慣來操作;2)這樣可能會讓大家有點不舒服,大家要作心理準備,不要因此傷了和氣。

其實,按我說“談合同內容時不要講人情、不要客氣、就按法律和商業習慣來操作”,這個不是“小人”,就是堂堂正正的君子之道。

之所以,很多人認為這樣做不是君子所為,是因為一個思想習慣:他們認為,規則和人情是對立的。

2。

這種思想習慣,是中國的歷史和文化長期養成的。當然,它也在變化,年輕的一代又一代,也在不斷更新和顛覆著這種思想習慣。但是,現在為止,它仍然是很普遍的一種存在。

記得有一年,那是婚姻法某次修訂後的2年左右,當時的婚姻法新增了這樣的內容,就是雙方可以婚前對個人財產進行協議約定。我偶然的機會,和公證處的朋友一起喝了杯咖啡,閒聊時問起了個人財產婚前約定協議前來公證處辦公證的人多不多。公證處的朋友,說很少很少,他感覺大部分人從感情上仍然是不太能接受這個事情。

這幾年的情況如何,我也沒有查統計資料,但肯定辦理這個協議公證的人會增多,這是可以預測的。當然,從法院案件審理的統計情況,從新聞媒體的報道情況,從我們周邊親朋好友或坊間傳聞的訊息來看,婚前個人財產約定協議的人仍然是極少數,因為我們幾乎很少聽到過和這個相關的訊息。傳統和習慣的力量是強大的,不是一部法律或政策就可以輕易改變的,只有時間可以收拾它們。

事實上,婚前個人財產協議約定的需求是越來越旺盛了。原因不是人們越來越無情,而是經濟發展迅速,家庭財產的數量和種類越來越複雜。當一個家庭的財產數量到達一定數量,同時財產種類也較為複雜時,合理的婚前或婚內的個人財產約定協議,能夠很好地為這個家庭提供附加的保護。

例如,一方控股某個大型公司,假如有個上面說的那個婚前或婚內個人財產約定,那麼另一方的財務危機就不會蔓延到這個大型公司的股權上,如此這部分的財產和權益就能保持穩定性,這對於雙方都是有利的。而且,這樣的協議安排,對這個大型公司的其他股東以及員工們也是間接有利的。

如此有利的工具,為什麼這麼少的運用,還是傳統人情社會的影響。大家在內心裡,總覺得夫妻之間搞這樣的協議是有點兒傷感情的,規則和人情是對立的。

3。

我們把時間再往前推一點,推到我20年前剛進入律師行業的那個年代。在那個年代裡,親戚或好朋友之間借錢,當時還是有很多人是不好意思簽訂一個協議的,甚至好多人連寫借條這件事情都不好意思。

所以,當時法院這類返還借款的案件中,居然有好多是手裡連張借條都沒有的。再加上當年是現金交易的年代,借錢時,都是現金轉交的,連個銀行轉賬記錄都沒有。為了找證據,要麼想辦法找證人,要麼拿出自己從銀行提款的記錄想來間接證明。人品較差的被告們索性撕破臉完全否認,原告和原告律師真得難度很大。

現在回首看這段小歷史,你會發現在私人借款這件事情上,社會整個習慣已經徹底改變了,現在不管多親多近多要好的人,借錢要打借條是主流操作模式,什麼憑據都不要的是少數了。

現在,親朋好友之間借個錢寫個協議或打個借條,大家覺得傷人情嗎?

所以說,規則本身並不傷人情。是否傷人情,取決於人們內心對規則的認知是怎麼樣的。

4。

說實話,我作為一個現代人和一個律師,我認為君子小人這個概念有時有點問題:一是有些極端,似乎這世上需要關注的不是君子就是小人;二是模糊,誰強誰定義。

商業世界裡,對事對人的評價很多,但有一點是有共識的,那就是要守誠信,也就是要遵守規則。這裡規則,主要是指和別人達成的合同和協議以及承諾擔保等等。這是商業的基本特點決定的。

假如一個地方,人們普遍不守諾,視合同協議為廢紙,而作為最後一道防衛的司法也不強的話,這個地方的商業一定是發展不會好的。“投資不過某某關”,就是從側面說的這種情況。

假如非要用君子小人這對概念來套的話,那麼,一個人,他只要是能夠遵守規則的,在商業世界裡,他就不是小人。所以,把認真協商講規則的行為,比喻成小人行為,是非常不妥的,建議有這個口語習慣的要調整一下。很多時候,你用什麼詞語說話,會極大地影響你的思想的。

5。

這是一類常見的故事,也是我經手過的一個案件。故事的內容也很常見老套,2個人合夥開公司創業,不到三年,矛盾激化,互相攻擊,有向公安或稅務舉報的,有向法院訴訟的,單是我經手的民事訴訟就有2起。公司最終是經營不下去。

記得我當時問過我的當事人,為什麼你們雙方一起合股辦公司,也不簽訂一份像樣點兒的協議?如果有這樣的協議,那麼好多事情可能連發生的機會都沒有。

這位當事人給我的回覆也是很常見老套,一是當時公司業務急需對方加入,二是雙方當時彼此的感情很好,三是他覺得待對方不薄,對方一部分出資額實際也是他來代為承擔的。

另一個類似案件。6個人合夥公司,他們在實質上採取合夥制而不是股份制,事先找我來諮詢。我千叮嚀萬囑咐,強烈建議他們一定要制訂一套完備的合夥制度檔案。但事實的發展依然是很老套,他們覺得彼此的關係很好,沒有什麼矛盾不是喝一場酒就可以解決的,另外他們覺得初創期間搞這些東西花不起這個錢也花不起這個精力,覺得開展業務才是急要的事情。不到2年,其中的2人離開公司另起爐灶,並且與原公司同業競爭。

以前說,幸福的婚姻是相同的,不幸的婚姻是不同。我看在合夥的世界裡,不幸的都是相同的。

事實告訴人們,不強調規則重要性的,人情也會毀掉。規則,才是人情的潤滑劑,或者說規則就是最底線的人情。

客機在起或降之前,航空公司都會要求乘客們將身前的小桌板收起來。這個麻煩的規則,看似多麼沒有人情味啊,因為我們感覺這個好像沒什麼意義。但這個規則是有原因的。因為飛機在起降時的風險是相對最大的,出事故的概論相對較大。假如這個時候出事,沒有收起的小桌板就會阻礙乘客的迅速撤出。這是規則,這也是人情啊。

6。

最後,我再升級一下,講規則的另一個角度的解讀,這個內容是我在一次企業家內部培訓時講解過的,是我自己研究所得。

凡是多問一句為什麼,容易讓你有提升的空間。假設,現在正在洽談合同期間,請問:最終商量好的合同,對你來說意味著什麼?

記得我得到了這麼幾個答案:1)訂單;2)公司營利;3)業務安排;4)付款進度;5)違約時追究的依據。

這些答案都對。但從我的眼裡,合同還有一個最重要的性質,那是對雙方各自的約束和限制。更為重要的是,這種約束和限制是有雙重內容的:一種是我對你的約束和限制,另一種是我對自己的約束和限制。這兩重內容是二合一的,因為合同是雙方協商確定的。(這裡暫時不討論格式合同為類似的合同)

這裡,最令人玩味的,或者說絕大多數的合同當事人都會忽視的是:合同是自己對自己的約束和限制。因為,人從本性上可能都不喜歡受約束和限制。

說起約束和限制自己。想起一件有趣的事情。某著名公司在多年前,曾經搞過一個“基本法”。這幾年,也不知道颳得什麼風,很多人都喜歡搞些所謂企業文化的東西,還特別喜歡聽上去高大上的東西,於是就有人來諮詢我,讓我幫他的企業也搞一個“基本法”。

我當時就問了一下:我說您讀過那家公司的基本法嗎?您知道那家公司現在已經不搞這個了嗎?他說沒讀過,但他覺得基本法一定就是類似宣言或內部小憲法的性質的。我告訴他:那家公司多年前搞的這個基本法,我讀過,實質上是一份自我約束的宣言,就是告訴他的高管、員工、上下游的供應商、合作伙伴、客戶們,他承諾一些東西十年內絕對不變。當時這家公司搞這個東西,實質上就是在公司發展上升期以個人信用搞的公開擔保。為什麼現在不搞了?我不清楚,可能是足夠大和強了,關係換位了吧。

提上面這件事,我的意思不是讓大家要不要搞什麼企業基本法,而是說在很多的情形下,在與別人深度合作、合資主、合夥的時候,主動而合理地自己約束和限制自己,是一件很有智慧的行為。

你看,制訂規則,還自己約束限制自己,是一種智慧。而君子的一個特點就是有智慧。尊重規則、善用規則,一定程度上來說就是有君子的風範。

最後,回一下題目。先君子,後小人,那怎麼做小人呢?答案是:在任何商務合作中,尊重規則,認真制訂規則不是小人行為,是正當的而且首要的事情,不僅能做好事情,而且可以鞏固人情,這才是有君子之風的智慧行為。

先小人後君子,那怎麼做小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