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言要殺他人報警會怎麼處理
2018年08月06日21時25分,陸良縣公安局芳華派出所接到轄區群眾餘某某報警稱:一個叫陳某某的男人透過傳送很多簡訊、微信威脅我,說要殺我丈夫張某某,還要放火燒我家的房子,請派出所處理。
經調查,發信息的人叫陳某某(男,29歲,陸良縣三岔河鎮人),在向餘某某討要欠款的時候,透過言語、簡訊、微信威脅餘某某。
陳某某討要欠款本應走正常程式或者司法途徑,因方式方法不當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而受到了處罰,現違法人員陳某某已被依法行政拘留九日。
語言威脅他人生命安全,其行為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2條的規定,可以給予拘留並處罰款的處罰。
法律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傳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資訊,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佈他人隱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