踢出群的警告語怎麼寫
小區業主因被物業公司專案經理
移出小區“物業服務群”微信群
於是以物業合同糾紛為由
將物業公司訴至法院
要求物業公司道歉、賠償1000元
並重新將其拉入微信群中
近日,法院經審理,認為其訴請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最終裁定不予受理。
案情簡介
起訴人辛欣(化名)訴稱,其是某小區的業主,小區物業公司透過微信建立了“物業服務群”,業主可以在微信群裡討論小區的各種事務,物業服務需求透過微信群能很快得到答覆,其作為業主也在該群中。
2019年7月14日上午,其在沒有收到任何口頭警告的情況下,被物業公司的專案經理移出了微信群,其多方聯絡物業公司負責人及樓宇管家要求重新入群,均未得到迴應。其認為自己被移出“物業服務群”後無法獲得各種資訊,與物業公司和其他業主的溝通交流也極為不便,直接影響了自己享受物業服務的便利。故將物業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賠禮道歉並賠償其精神損失費1000元,同時要求物業公司將其重新拉入“物業服務群”。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微信群組雖然由物業公司建立並由物業公司的工作人員進行管理,但組建微信群組並不是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內容,也不是物業公司官方受理業主投訴的法定途徑,本質上仍然是基於某種社會關係上的民間自治行為,是否能夠進入或留在特定微信群組取決於群組自治規則和群組管理者的意願,是否能將辛欣重新拉入“物業服務群”屬於微信群組成員自治範疇,因此,辛欣要求重新入群的訴訟請求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
此外,物業公司組建“物業服務群”微信群組是加強與業主溝通、提高服務質量的一種途徑,本案中組建微信群組不屬於物業公司的法定義務,亦不是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的內容,不構成物業服務的範圍。物業工作人員將辛欣移出微信群組之行為並未排除其作為業主享有物業服務的權利,也未對其權利的行使構成妨礙。
最終,法院對辛欣的起訴裁定不予受理。
法官說法
1、辛欣要求重新入群的訴訟請求是否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
從微信群的性質來看,微信群組是公民基於某種社會關係透過網路組建的交流平臺,微信群組的管理者對群組成員有自主選擇權,進群、退群、移出群及進行相應的管理等行為均系成員間自治行為,這些行為都是微信群組自治規則的運用,此類行為產生的糾紛也不屬於民事法律調整的範圍。因此,辛欣主張其具有進入微信群組的權利於法無據,要求重新入群的訴訟請求亦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
2、將業主“踢”出物業服務微信群,侵害業主的權利嗎?
從組建微信群組的行為與物業服務合同的關係來看,物業公司組建“物業服務群”微信群組是加強與業主溝通、提高服務質量的一種途徑,但組建微信群組並非基於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組建微信群組及進行相應的管理不屬於物業公司的法定義務,也不是本案中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的內容,不屬於物業服務的範圍。因此,是否組建微信群組與物業服務並沒有本質聯絡,而是否進入該微信群組對業主依物業服務合同享有的權利並不產生實際影響。
從物業服務合同的角度看,業主能否享受物業服務需求報送的便利,主要是基於物業公司受理業主需求的途徑是否暢通,這主要取決於兩點:一是合同約定了哪些途徑。本案中,微信群既不是合同約定的業主反映問題的途徑,也不是物業公司受理業主需求的正式途徑,所以即便未進入或被移出該群組,其仍然可以透過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方式或物業公司公佈的受理業主需求的正式途徑享受物業服務需求報送之便利。二是被移出微信群是否對業主反映問題的途徑造成干擾或帶來不便。
在本案中,未有證據顯示業主因被移出微信群而使物業服務及物業服務需求報送途徑受到影響,因此,物業公司將辛欣移出微信群組之行為並未排除其作為業主享有物業服務的權利,也未對其權利的行使構成妨礙,如辛欣認為物業公司提供的報送途徑不暢,或在提供具體物業服務過程中存在違約行為損害了自己的權利,可就該具體事項另行提起訴訟。
轉自:山東高法
原標題:《微普法丨被“踢”出群後可以起訴要求道歉、賠償,重新入群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