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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請英國大律師來“發展國安法”?梁振英怒斥:荒誕

作者:由 觀察者網 發表于 文學日期:2023-02-05

受邀請是什麼意思

(觀察者網 訊)

亂港分子、“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涉違反香港國安法的案件將於12月1日開審。綜合香港《明報》、《文匯報》11月10日報道,香港高等法院上個月批准黎智英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歐文(Tim Owen)為其辯護,香港律政司不服提起上訴,於昨天(9日)被上訴法庭駁回。

11月10日,全國政協副主席、前香港特首梁振英在社交平臺發文,怒斥上訴庭:黎智英涉罪“勾結外國勢力”,卻由外國律師代出庭,還有比這更荒誕的事嗎?更荒誕的是,上訴庭還稱此舉“有利國安法發展”,難道我們還要邀請英國人為中國香港發展國安法?

同日,《文匯報》援引香港退休裁判官、大律師黃汝榮表示,涉國安法案件不應該參考外國做法,香港高等法院的有關裁決從長遠影響來看,對國安法實施“弊大於利”。

邀請英國大律師來“發展國安法”?梁振英怒斥:荒誕

亂港分子黎智英(資料圖) 圖源:香港文匯網

現年74歲的亂港分子黎智英與6名“壹傳媒”及《蘋果日報》高層涉嫌違反香港國安法,被控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該案將於下月1號在香港高院開審。

早前,黎智英提出申請,希望從英國聘用御用大律師歐文(Tim Owen)作為代表律師出庭,10月獲得香港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批准。

香港特區政府律政司認為,全國人大常委會保留對香港國安法的最終解釋權,歐文的背景、知識無法為審訊提供重要協助,也不能帶來獨特思考角度,因此提出上訴。

11月9日,香港高等法院上訴法庭駁回律政司的上訴。上訴庭認為,“公眾對於審判公平的觀感最為重要,法院須採取靈活和明智方式,作出最符合公眾利益的決定”。

上訴庭還表示,香港的國際聲譽取決於法院地位,香港法院應該採納所謂國際的司法標準,引入海外“卓越的法學家”,為國安法的法學作出貢獻,稱這“顯然符合公眾利益”。

針對香港高院上訴庭有關決定,全國政協副主席、前香港特首梁振英11月10日在社交平臺發文直呼“荒誕決定、荒誕理由”。

邀請英國大律師來“發展國安法”?梁振英怒斥:荒誕

梁振英臉書發文截圖

“世界上還有比這更荒誕的事情嗎?”梁振英怒斥道,“黎智英被控的不是一般罪名,而是串謀勾結外國勢力,這種案件竟然可以由外國大律師代表出庭?”

“更荒誕的是,法官駁回律政司上訴時,表示准許英國律師代表黎智英,‘有利國安法發展’,也就是說,我們邀請英國人為中國香港‘發展’國家安全法律了?”

對於香港高院所說的“國際司法標準”言論,梁振英反問道:事關中國的國家安全問題要用“國際間的司法標準”?如果英國的大法官用他們的“司法標準”,開口要我們放人(這是遲早的事),我們就放人了?

最後,梁振英批評稱,香港的法官在國家安全問題上是以洋為師,以洋掛帥。難道香港“高官和司法界不必有國家觀念,不必有民族立場嗎?”

據香港《文匯報》11月10日報道,香港退休裁判官、大律師黃汝榮表示,上訴法庭駁回律政司上訴有兩點考慮:一是法庭希望在香港國安法與個人言論自由之間尋求一個“平衡點”;二是高等法院考慮此番審訊“尤其艱澀、複雜”,將影響本地法律發展,為慎重起見,批准歐文來港出庭。

不過,黃汝榮認為縱觀總體和長遠影響,香港高院的有關裁決弊大於利。

他認為在審判期間,歐文可能會鑽空子刻意引導香港法官偏頗地理解香港國安法,影響裁決,而若他以外國案例作為辯論基礎,或會對香港國安法的發展形成惡劣影響。

“香港國安法任何時候都應將‘保障國家安全’作為首要目的和出發點,不應與外國的國家安全價值觀接軌,而其他國家的做法不應、也不能成為參考。”黃汝榮補充說。

此外,香港執業律師、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黃國恩表示,香港迴歸祖國後,香港納入國家憲法及基本法憲制新秩序。香港國安法的法律地位,高於本地立法,且關乎國家安全,找英國人權大律師出庭,恐怕只會以西方觀點解釋,相信對審判幫助不大,甚至可能造成偏頗以至不公正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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