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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 | 明知他人飲酒仍讓其駕車 是否構成危險駕駛罪共犯?

作者:由 澎湃新聞客戶端 發表于 文學日期:2023-02-05

酒駕構成危險駕駛嗎

明知他人喝了酒,仍將車輛交給對方駕駛,當事人的行為是否違法?近日涇源縣人民法院判處這樣一起危險駕駛案。

以案釋法 | 明知他人飲酒仍讓其駕車 是否構成危險駕駛罪共犯?

法院認為,禹某缺乏交通安全意識,違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規,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對他人財產及生命造成潛在危險,其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被告人馬某作為車主,明知駕駛人禹某喝了酒,仍將車輛交付給禹某駕駛,其行為為駕駛人禹某提供了幫助,構成了危險駕駛罪的共犯。當庭判處被告人禹某拘役二個月,宣告緩刑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判處被告人馬某拘役一個月,宣告緩刑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經審理查明,2022年4月22日18時許,被告人馬某與朋友餘某在涇源縣餐廳吃飯飲酒,當晚21時30分許,餘某打電話叫來被告人馬某,被告人馬某駕駛寧A某號“江西五十鈴”牌輕型欄板貨車到餐廳,被告人禹某與餘某繼續飲酒。22時30分許,餘某與被告人禹某、馬某離開餐廳後,被告人馬某駕駛寧A某號“江西五十鈴”牌輕型欄板貨車載餘某行駛一段距離後,被告人禹某提出想要駕駛貨車,被告人馬某同意,後被告人禹某駕駛該貨車,行駛過程中被民警查獲。經對被告人禹某現場進行呼氣式酒精含量檢測,檢測結果顯示84毫克/100毫升。隨後民警帶被告人禹某到涇源縣人民醫院抽取血樣待檢。經司法鑑定所鑑定,被告人禹某血樣中檢出乙醇含量為187。4mg/100mL。二名被告人對上述犯罪事實供認不諱,並自願認罪認罰,法院遂作出以上判決。

法官提醒

駕駛人在飲酒的狀態下,對自己的行為認識比較模糊,自制能力下降,極易出現交通事故,給自身和他人的生命安全埋下極大隱患。許多人在明知駕駛人處在飲酒甚至是醉酒的情況下,仍然堅持慫恿駕駛人酒駕,一定程度上對交通事故起到了姑息縱容和推波助瀾的作用,駕駛人飲酒後,同行人如果對駕駛人進行善意勸阻或者制止,則有可能避免不必要的傷亡,降低了道路交通安全風險,保護了他人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既要做到“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的同時,也不能向醉酒的人員出借車輛,教唆、脅迫飲酒的人駕車,更不能明知駕駛員要駕車出行,仍勸其喝酒或者脅迫、刺激其飲酒。

(文:赫澤玲)

原標題:《以案釋法 | 明知他人飲酒仍讓其駕車 是否構成危險駕駛罪共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