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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檔案可以對業績累計金額進行橫向比較評分嗎?

作者:由 51中標了 發表于 繪畫日期:2022-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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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採購單位採購48輛專用車公開招標專案,預算金額1246萬元,採用綜合評分法。有供應商對招標檔案中的評審標準提出疑問:招標檔案載明投標人銷售業績佔10分,根據投標人2019年1月1日至投標檔案遞交截止之日,對應本次採購標的物銷售業績累計金額排名情況進行橫向打分,排名第一得10分,第二名得8分,以此類推,每差一個排名少2分;第5名至最後一名得2分。

採購檔案可以對業績累計金額進行橫向比較評分嗎?

上述對投標人累計銷售業績排名情況進行橫向比較評分,是否合規?

不能設定橫向比較的評審標準

“此專案招標檔案關於投標人銷售業績的描述,屬於典型的設定橫向比較的評審標準,這是不可以的。”政府採購業界資深專家曹石林進一步介紹,“對投標人銷售業績金額排名情況進行橫向打分,意味著來投標的企業誰業績最高就排名第一,這其實就是沒有標準。採用綜合評分法時均應按照投標檔案對招標檔案的響應情況評審,而非透過投標檔案之間的比較進行評審。”

財政部發布的政府採購資訊公告中也有多次提及橫向比較評分。以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第六百八十二號)為例,生態環境部環境工程評估中心的3L防吸附氣體取樣袋及附件採購專案、防吸附蠕動泵管及附件採購專案(第一包),投訴人對中招國際招標有限公司作出的質疑答覆不滿意,向財政部提起了投訴。財政部作出處理決定:關於投訴事項4,經審查,此專案採用綜合評分法,評審因素“安全措施”“樣品”和“售後服務”採用橫向比較各投標檔案的方式評分,屬於《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第(七)項規定的“採用綜合評分法時評審標準中的分值設定未與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相對應”的情形。投訴事項4成立。

因此,採購人和採購代理機構一定要注意,不能設定對投標檔案橫向比較的評分標準。

對累計銷售業績進行評分屬歧視條款

對從2019年1月1日至投標檔案遞交截止之日的採購標的物銷售業績累計金額進行評分,是否屬於歧視性條款?

政府採購業界資深、公職律師王周歡在接受《政府採購資訊》報記者採訪時表示,上述專案屬於要求供應商提供近三年累加的銷售業績,誰業績高就得分高,對新企業和中小企業不利,屬於歧視性條款。《政府採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不得在企業規模條件和經營年限等方面對中小企業實行差別待遇或歧視待遇。

應明確同類業績的具體範圍

業績可以作為評審因素。但需要注意兩個要點:

一是不能設定特定主體、特定區域、特定行業和特定合同金額的業績為評審因素。同時業績作為評審因素分值不宜過高,一般頂格10分;二是需在招標檔案中明確同類業務業績的具體範圍。

上述專案中提到“對應本次採購標的的銷售業績”,跟“同類產品業績”的意思相似,但還需要進一步明確同類產品業績的具體範圍,讓供應商有更清晰的認知。《政府採購需求管理辦法》(財庫〔2021〕22號)要求:明確同類業務的具體範圍,其權利屬於採購人。

例如,同樣都是SUV執法執勤車採購專案,有的專案是採購一般的執法執勤車,有的採購專案要求車輛是在偏遠的山地、高原地區使用,氧含量低,剎車油液沸點降低及制動泵效能下降等,對車輛的效能要求更高。所以,採購人明確同類業務的具體範圍,有利於供應商提供更有針對性的業績證明,同時也更能滿足採購人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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