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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彩禮要不要還?生育津貼怎麼算?高院典型案例給你答案

作者:由 瀟湘晨報 發表于 繪畫日期:2023-01-23

生育津貼給誰的

在紀念“三八”國際婦女節 111 週年之際,江蘇省女法官協會聯合省婦聯,評選出江蘇省依法維護婦女權益典型案例,在昨天進行了集中釋出。分手要不要返還彩禮?生育津貼怎麼算?這些女性朋友關心的問題,法院用典型案例給出了有力的答案。

分手彩禮要不要還?生育津貼怎麼算?高院典型案例給你答案

國某訴王某返還彩禮案

男方國某與女方王某於 2009 年舉行婚禮儀式,男方向女方支付“彩禮” 56000 元,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開始共同居住生活,後育有二子。2019 年雙方因感情不和分手。男方起訴要求返還彩禮等。

江陰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關於返還彩禮的規定,系針對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原則性規定。具體案件中,是否返還彩禮、返還多少彩禮,應當結合男女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子女生育情況、給付彩禮的數額、財產的使用情況並結合當地風俗習慣、經濟條件等因素綜合認定。本案中,雙方按照民間習俗舉行結婚儀式後共同生活逾十年,期間生育了兩個兒子,形式上雖然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實質上雙方已經構建了長期穩定的家庭關係,男方亦未舉證證明女方對於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存在過錯。而根據雙方的陳述,在共同生活期間因租賃店面、兒子治病等產生了大額的支出,再結合給付彩禮的數額,以及本市的經濟條件、生活成本等因素綜合考量,對男方要求返還彩禮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援。

法官表示,現行婚姻法無事實婚姻的相關規定,但現實中,男女同居生活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情況仍然存在,糾紛產生時的法律適用考驗法官智慧。在雙方已長期同居生活、生育子女且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過錯不在女方的情況下,若機械適用婚姻法司法解釋(二)之規定要求女方返還彩禮,則有失公平。本案判決是對返還彩禮相關規定全面把握基礎上的理解適用,在體現司法公正的同時,也切實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

李某訴用人單位支付生育津貼案

李某 2009 年 10 月入職用人單位某影樓,2017 年 11 月生育一女。社會保險基金管理部門向用人單位支付了李某的生育津貼 14103。04 元,用人單位向李某支付生育津貼 11804 元。後李某因產後從事的崗位問題與用人單位產生糾紛,用人單位以曠工為由與李某解除勞動合同。李某申請勞動仲裁,請求用人單位補發生育津貼 8000 元。仲裁委終結仲裁後,李某訴至法院。一審法院認為,用人單位在收到社會保險部門支付的生育津貼後,應全額支付給李某,故判決用人單位支付差額生育津貼 2299。04 元。李某不服,提起上訴。

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經二審審理認為,李某參加了生育保險,但其享受的生育津貼低於其產假前工資標準,李某主張用人單位支付 8000 元生育津貼並未超過應補發的金額,故對其要求用人單位補發 8000 元生育津貼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援。

黃某孕期被終止勞動關係案

黃某於 2017 年 10 月 19 日入職用人單位某科技公司,雙方勞動合同約定合同期限自 2017 年 10 月 19 日起至 2018 年 10 月 19 日止,試用期自 2017 年 10 月 19 日起至 2017 年 11 月 19 日。2018 年 10 月 19 日,用人單位通知黃某解除勞動關係,不再續簽勞動合同。同日,醫療機構出具疾病證明書,載明黃某為中期妊娠。黃某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經仲裁未果後,訴至法院。2019 年 3 月 9 日,黃某婚生女出生,出生孕周 38 周 +2 天。

分手彩禮要不要還?生育津貼怎麼算?高院典型案例給你答案

鹽城市大豐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在此情形下,用人單位以勞動合同期滿為由終止勞動關係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至相應的情形消失即哺乳期結束。故對黃某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訴訟請求,依法予以支援。哺乳期為自嬰兒出生之日起 12 個月。故判決:用人單位繼續履行與原告黃某之間的勞動合同至 2020 年 3 月 8 日。

法官表示,由於女性社會角色、生理特徵的特殊性,法律對女職工的勞動權利作了保護性規定。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除非主動辭職或出現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失、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因欺詐脅迫乘人之危訂立勞動合同而使勞動合同無效的情形,用人單位不得以通知解除和裁員解除的方式與其解除勞動關係,勞動合同屆滿的,也應延續至女職工孕產期及哺乳期屆滿。如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或終止了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

此外,省高院還同時釋出了戴某對妻子實施家庭暴力案、萬某家庭訴某村民小組侵害土地權益案等多個典型案例。法官也表示,女性在權利受損時,要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

【來源:半島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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