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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鼓勵有條件的醫療機構在晚間、週末等開設專家和特需門診

作者:由 北青網 發表于 繪畫日期:2023-02-07

星期天可以說週末嗎

原標題:北京:鼓勵有條件的醫療機構在晚間、週末等開設專家和特需門診

1月28日,北京市衛健委釋出關於《北京市醫療機構門診預約診療服務管理規範》的通知。通知提到,醫療機構應嚴格對專家出診的管理,合理編排專家門診上下午出診單元數量,進一步提高專家門診下午出診比例。鼓勵有條件的醫療機構在晚間、週末、節假日開設知名專家門診和特需門診。全文如下:

北京市衛生健康委員會關於印發《北京市醫療機構門診預約診療服務管理規範》的通知

各區衛生健康委、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社會事業局,各有關醫療機構:

《北京市醫療機構門診預約診療服務管理規範》已於2023年1月12日經北京市衛生健康委員會第2次委主任辦公會審議透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2023年1月19日

北京市醫療機構門診預約診療服務管理規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醫療機構門診預約診療服務,提高門診服務質量和效率,改善醫療機構就診秩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本規範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醫療機構門診(不含急診、發熱門診、腸道門診、網際網路門診)預約診療服務及其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本市二級以上醫院實行非急診全面預約掛號。

第四條 本市實行便利老年人就醫政策,鼓勵醫療機構為老年人就醫提供便利措施。

第二章 職責

第五條 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本市門診預約診療服務的管理工作,各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經開區社會事業局負責指導轄區醫療機構開展預約診療服務工作。

第六條 醫療機構應當合理劃分專病或專業門診,以患者需求為導向,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立健全門診預約診療服務管理制度;

(二)完善門診預約診療服務系統,簡化網上服務流程,完善電話、網路、現場等多種預約掛號方式;

(三)在門診大廳設定預約諮詢服務檯和規範、清晰、易懂的服務標識,配備方便患者預約的公用裝置;

(四)為老年人提供掛號綠色通道,設定掛號、人工服務視窗,配備導醫、志願者、社會工作者等人員,為老年人提供就醫指導服務。

第七條 醫療機構提供門診預約診療服務時,應當根據核准的診療科目,公示各專業不同級別出診醫師的數量與出診時間。

第八條 醫療機構應當加強醫務人員出診管理,依照門診患者病種分類和特點,合理安排各專業不同年資醫師出診;並針對地域、季節特點,結合號源使用情況,動態調整出診單元數以及單元接診人次,合理配置門診人力資源。

第九條 醫療機構應嚴格對專家出診的管理,合理編排專家門診上下午出診單元數量,進一步提高專家門診下午出診比例。鼓勵有條件的醫療機構在晚間、週末、節假日開設知名專家門診和特需門診。

第十條 醫療機構開展預約診療服務時,應當按照本規範的要求提供號源:

(一)為包括老年人在內的特殊就醫人群提供一定比例的現場號源;

(二)二級以上醫療機構應將除前項以外的其餘號源用於各種渠道的預約;

(三)預約號源應分時段,二級以上醫療機構應精準至30分鐘以內。

第十一條 醫療機構應制定明確的加號管理流程及標準,嚴控加號數量,建立加號可追溯機制,提升預約掛號系統安全防禦能力。

第十二條 醫療機構應透過資訊化手段將本機構預約掛號系統與全市號源管理平臺對接,將本機構預約掛號情況納入全市號源統一管理、排程及監管,確保號源分配的公益性和公平性。

第三章 預約掛號

第十三條 本市實行門診首診按專業、按職稱的預約掛號制度。

第十四條 醫療機構應當實施患者實名就醫。在註冊、掛號、診療等各環節實行患者唯一身份標識管理。

第十五條 預約診療服務時,預約人應提供以下資訊,並確保資訊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一)患者的姓名;

(二)患者的居民身份證、軍官證、護照或港澳通行證等有效身份證件的號碼;

(三)患者的聯絡方式。

非患者本人預約的,還應當提供預約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證件號碼和聯絡方式。

第十六條 預約成功的,提供門診預約診療服務的機構應當告知患者就診時段、就診科室、醫師的職稱、取消預約的方式以及對不取消預約且未按時就診者的制約機制。

第十七條 患者透過基層預約轉診方式進行預約轉診的,可以享受優先就診、優先檢查、優先住院。

第十八條 社群衛生服務機構、有條件的村衛生室要提供預約轉診服務,引導患者非急診透過基層預約轉診就診,推動形成穩定的基層首診、雙向轉診、上下聯動的服務模式。

第十九條 接診醫師應當按照以下規則,為患者提供診間預約服務:

(一)對需要複診的,可為其預約下次就診號源;

(二)對需要本科室上級醫師診治、需到相關專業科室就診或者需要會診的,可為其預約相應就診號源。

第二十條 患者因故不能在出診單元就診的,應當提前取消預約並及時辦理退號手續。對於在出診單元結束前已取消預約且實際並未就診的患者,醫療機構應予以辦理退號。

第四章 就診

第二十一條 預約成功的患者應當憑預約時使用的身份證件,在預約就診時段,預檢分診後就診。

第二十二條 在預檢分診過程中,應當認真核對患者身份資訊是否與預約資訊一致。患者身份資訊與預約資訊不一致的,當次預約作廢。

第二十三條 醫療機構應提高患者到院30分鐘內就診率,引導患者有序就診,減少院內等候時間,減少人員聚集。

第二十四條 開展門診預約診療服務的醫療機構原則上不得以醫師停診為由取消已預約的診療服務。醫師確需停診時,醫療機構應根據實際情況及時安排替診或補診,並對患者做好告知。

第二十五條 醫療機構應當嚴格落實首診負責制度,在本次就診過程結束前或由其他醫師接診前,首診醫師應當對患者的檢查、診斷、治療、搶救和轉科等負責。

第二十六條 醫療機構應當明確掛號有效時間,建立患者因檢驗、檢查結果回報繼續就診的保障機制,合理安排患者的複診次序。

第二十七條 鼓勵醫療機構提供門診檢查集中預約、自助預約、診間預約等多種形式的預約服務,有條件的可以提供一站式檢查預約服務。

第二十八條 患者在出診單元結束前未就診且未取消預約的,計為爽約。醫療機構應加強爽約和退號的管理,建立退號候補機制,提升號源使用效率。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規範所稱網路預約是指透過網站、公眾號、服務號、小程式、APP預約門診診療服務的方式。

本規範所稱的現場預約是指透過醫療機構在院內開設的預約掛號視窗或設定的自助服務機預約非當日門診診療服務的方式。

本規範所稱診間預約是指接診醫師透過醫師工作站為患者預約非當日門診診療服務的方式。

本規範所稱基層預約轉診是指經社群、村衛生室等基層醫療機構的醫生診療,為確需轉診的患者,按照相關程式預約對口醫療機構門診診療服務的方式。

本規範所稱現場掛號是指透過醫療機構在院內開設的預約掛號視窗或設定的自助服務機預約當日門診診療服務的方式。

第三十條 本規範所稱的出診單元是指醫務人員一次出診時所在的半個工作日。

第三十一條 本規範自公佈之日起施行,2011年8月31日北京市衛生局印發的《北京市醫療機構門診預約診療服務管理規範》 (京衛醫字〔2011〕225號)同時廢止。

北京:鼓勵有條件的醫療機構在晚間、週末等開設專家和特需門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