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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李安世的均田疏說起,聊一聊北魏的均田制

作者:由 仰望天際的小蝸牛 發表于 繪畫日期:2022-01-15

餘果是誰僱傭的

寫在前面:

關於北魏的均田制,我曾經在

由臨朝稱制到推行三制再到太和改制:正說馮太后與北魏改革那些事

一文中,作為推行三制改革一個方面簡單地介紹過。隨著自己對於北魏歷史的學習,我覺得真心有必要專門聊一聊北魏太和年間所推行的“俸祿制”“均田制”“三長制”三制改革。今天我想從北魏李安世上表的《均田疏》說起,先聊一聊北魏的均田制……

李安世的《均田疏》

李安世,北魏趙郡平棘(今天河北趙縣)人,其父親是北魏名臣李祥曾在太武帝和文成帝兩朝為官,官至中書侍郎,級別也是相當可以了。有賴於家世的顯赫,官二代的李安世也出仕為官,城建做過相州刺史、主客給事中等職,官階雖然照自己父親差一大截,但李安世的給事中的位置是陪伴臨朝稱制的馮太后的,那是相當重要滴,而且據說李安世長的相當帶勁,而且舉止儒雅,要不也不可能入得了馮太后的法眼。作為馮太后的身邊人,李安世在太和元年曾上疏:建議均田,並詳細介紹了北魏當時的時代背景、系統深刻地論述了北魏實施均田的必要性。

由李安世的均田疏說起,聊一聊北魏的均田制

李安世的《均田疏》例數了西晉以來因戰亂分裂而導致貴族豪強趁機搶佔良田、也道出了北魏統一北方大部後,百姓重回故鄉向貴族豪強索要土地未果的客觀存在,在此基礎上提出了

“雖桑井難復,宜更均量”

按照勞動力的多少,制定相應的標準把土地分給沒有土地或者土地較少的百姓讓他們耕種,並用

“家豐歲儲,人給資用”

勾畫出來了百姓安居樂業、國家收入增加的美好願景。

由李安世的均田疏說起,聊一聊北魏的均田制

段落小結。

李安世作為馮太后的近臣,除了據說的

“長相可以,舉止儒雅”之外,單憑這一封奏疏,足以說明還是有兩把刷子的,印證李安世的“安世”兩字不是白起的,的的確確有“居廟堂之高則憂其民”的為民情懷,也再次印證了馮太后的近臣沒有廢材。

而李安世這封奏疏也被認為是北魏均田制的雛形和發端,但不知什麼原因這一個對北魏時局具有很好指導意義的奏疏被擱淺了。好在太和九年,二度臨朝稱制的馮太后在李安世的《均田疏》的基礎上推出了“均田制”。

均田制產生和推行的原因

由李安世上奏《均田疏》到最後北魏正式推行均田制期間經歷了8年多的時間,其中肯定有馮太后首次臨朝稱制又還皇位於獻文帝拓跋弘等人為因素的影響,但左右均田制產生和推行更主要的是時局的客觀因素。

均田制產生和推行的原因之一:社會主要矛盾的變化。

我們都知道北魏發起於部落聯盟,在經歷了幾代帝王的接續努力,北魏王朝已經實現由部落聯盟到封建王朝的轉變。在這一轉變過程中原來的遊牧為主生活方式也轉變為農耕為主的生活方式,原來的軍功貴族也轉變為貴族地主,由此北魏社會的主要矛盾也著這種轉變而發生變化,即社會主要矛盾以轉變為地主階級和農民階級兩大階級矛盾,而這兩大階級矛盾對立集中反映在對土地的佔有和使用上。作為王朝的統治者,想要緩解、調和兩大階級矛盾,就要透過一種必要方式來改變土地的佔有和使用。

均田制產生和推行的原因之二:出於增加王朝稅收的需要。

在北魏建國之初,曾經透過推行“宗主督護”制度來爭取和贏得豪強士族的支援,即:透過宗主收容庇護農民,由宗主向農民徵收賦役,政府在向宗主收取稅收。這一制度對於建國之初的北魏,在穩固根基、確保穩定方面十分奏效。可是隨著北魏的不斷髮展,那些宗主大戶透過隱瞞農戶等方式來避稅。為了增加王朝稅收,填充國庫,就要打破原有的“宗主督護”,由王朝直接對農民徵收賦役。

均田制產生和推行的原因之三:太和改制的統一考量。

在推行均田制之前,太和年間已經推出了“俸祿制”,在實施“俸祿制”的前提是國庫的有錢才能給文武百官發放俸祿,這也印證了“處於增加王朝稅收的需要”的客觀因素的存在。包括在“均田制”之後又推出了“三長制”,站在今天的視角看了,馮太后所推行的三制改革是環環相扣的一個閉環鏈條,一套體系完備的組合拳。由此可以看出,均田制的產生是馮太后實施推行改革的統一考量。

段落小結。

北魏均田制的產生和推行是歷史發展和客觀時局的影響,也是北魏統治階層出於緩和積極矛盾,實現強國富民,鞏固階級統治的政治考量。

北魏的均田制

北魏的均田制是李安世的《均田疏》的基礎上,由臨朝稱制的馮太后在太和九年以詔令的形式頒佈實施的。

《魏書·食貨志》記載:九年下詔均給天下民田:諸男夫十五以上受露田四十畝,婦人二十畝奴婢依良。丁牛一頭受田三十畝限四牛。所授之田率倍之三易之田再倍之以供耕作及還受之盈縮。諸民年及課則受田老免及身沒則還田。奴婢、牛隨有無以還受。諸桑田不在還受之限但通入倍田分。於分雖盈沒則還田不得以充露田之數。不足者以露田充倍。諸初受田者男夫一人給田二十畝課蒔餘種桑五十樹棗五株榆三根。非桑之土夫給一畝依法課蒔榆、棗。奴各依良。限三年種畢不畢奪其不畢之地。於桑榆地分雜蒔餘果及多種桑榆者不禁。諸應還之田不得種桑榆棗果種者以違令論地入還分。諸桑田皆為世業身終不還恆從見口。有盈者無受無還不足者受種如法。盈者得賣其盈不足者得買所不足。不得賣其分亦不得買過所足。諸麻布之土男夫及課別給麻田十畝婦人五畝奴婢依良。皆從還受之法。諸有舉戶老小癃殘無授田者年十一已上及癃者各授以半夫田年逾七十者不還所受寡婦守志者雖免課亦授婦田。諸還受民田恆以正月。若始受田而身亡及賣買奴婢牛者皆至明年正月乃得還受。諸土廣民稀之處隨力所及官借民種蒔。役有土居者,依法封授。諸地狹之處有進丁受田而不樂遷者則以其家桑田為正田分又不足不給倍田又不足家內人別減分。無桑之鄉准此為法。樂遷者聽逐空荒不限異州他郡唯不聽避勞就逸。其地足之處不得無故而移。諸民有新居者三口給地一畝以為居室奴婢五口給一畝。男女十五以上因其地分口課種菜五分畝之一。諸一人之分正從正倍從倍不得隔越他畔。進丁受田者恆從所近。若同時俱受先貧後富。再倍之田放此為法。諸遠流配謫、無子孫、及戶絕者墟宅、桑榆盡為公田以供授受。授受之次給其所親未給之間亦借其所親。諸宰民之官各隨地給公田,刺史十五頃太守十頃治中別駕各八頃縣令、郡丞六頃。更代相付。賣者坐如律。

由李安世的均田疏說起,聊一聊北魏的均田制

段落小結。

這個近700多字的均田制,我就不再將這個均田制翻譯成白話文,對北魏耕地屬性進行了劃分,對分地標準進行了明確,對違規處罰進行了說明,可以使具有很強指導性和操作性。

北魏均田制的本質屬性和現實影響

北魏王朝推行均田制,雖然妥善處理了土地糾紛,緩和階級了矛盾,在一定程度滿足了農民對於土地的需要,也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農業生產,但作為封建專制王朝所推行的均田制也有其歷史的侷限性。

均田制的本質屬性之一:用來“均分”的土地是國家佔有的荒地。

用來均分的土地可不是原有的地主豪強們已經佔有的土地,而是北魏在實現對北方大部統一的程序中,國家所佔有的無主耕地和荒地。

均田制的本質屬性之二:保護豪強地主階級的利益。

因為均田制沒有改變和觸及原有的土地私有制,更談不上將北魏王朝的土地與天下百姓平分。相反,均田制的實施進一步強化了原有的地主階級對土地的佔有。

均田制的本質屬性之三:絕不是真正的均分,也不是真正的耕者有其田。

均田制只是在維護現有土地佔有的基礎上,拿出一部門荒地來分給沒有地或者地少的農民來耕種。同時,雖然在均田制明確了分配標準,但那只是分配的最高標準,在現實執行上差距還是很大的。

均田制的現實影響之一:強化了國家對土地控制。

均田制立明確規定,露田(荒地或無主耕地)不得買賣是屬於國家的,因此也就使得地主豪強無論如何強大,無奈怎樣壓榨百姓都不能對露田進行買賣,從而保障了國家對於土地的控制,進而實現對農民的控制。

均田制的現實影響之二:促進了農業生產發展。

雖然北魏推行的均田制本質上不是“耕者有其田”,但畢竟較之以前農民還是得到一些土地,這樣農民的積極性也就大幅提升,進而促進農業生產發展。

均田制的現實影響之三:緩解了社會階級矛盾。

均田制的推行雖然沒有在根本上改變農民被剝削的地位,但畢竟有了可以耕種的土地,也正因此滿足了農民對於獲取土地的需要。

段落小結。

北魏王朝所推行的均田制雖然沒有改變和觸及原有的土地私有制,但對於緩解社會矛盾、促進經濟發展還是有著一定的積極推動作用的。

最後小結

李安世的《均田疏》也好,北魏推行的均田制也罷,其實質都是在不突破原有的統治階級、豪強地主的利益藩籬,不改變原有的土地所有制基礎上提出和執行的;其本質都不是奪富濟貧、奪多予少,而是在保護原有的統治階級、豪強地主利益前提進行的適當調整和整改的。

北魏均田制的推行是統治階級與豪強地主爭奪農民控制權的一種強制性的授受制度,透過均田的推行北魏統治者與所有受田的農民建立起一種國家與個體的特殊僱傭關係,也因此將農民捆綁於土地之上成為國家的奴隸。站在今天的視角,

均田制無非就是冠了個好聽的名字——均田,帶有濃厚的封建專制色彩和極大欺騙性的一種制度,

但這一制度畢竟在當時時代背景、主客觀因素相互作用下的產物,也正因此這一制度為北魏後來的隋唐所承接,在中國歷史上存在了近300多年。僅憑這一點來看,

北魏均田制雖然不是盡善盡美,但其能夠促進社會經濟發展、環境社會階級矛盾、增加征服稅收、推動社會穩定,這也是其先進性的體現,也是值得給與充分肯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