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犯盜竊罪能幹順風車嗎
近日
昭平男子邱某又因犯盜竊罪被判刑
為什麼說“又”呢?
因為這已經是他第七次因犯盜竊罪被判刑了
讓我們看看他以前的“輝煌戰績”
2003年
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2006年
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
2015年
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
2017年
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
2019年
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
2020年
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
2021年1月,因涉嫌犯盜竊罪,公安機關將剛刑滿釋放的邱某依法傳喚歸案。
圖源網路
經審理查明:2018年11月15日4時許,被告人邱某透過攀爬外牆水管的方式從窗戶進入他人住宅,盜走陸某某、蔡某某現金共1400元。
法院審理認為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邱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入戶盜竊他人財物,其行為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邱某曾因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的規定,依法以盜竊罪判處邱某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同時責令其退賠被害人全部經濟損失。
邱某今年40歲,本應靠自己的努力過上更好的生活,卻不務正業、好逸惡勞、以盜為生。縱觀上述事實,邱某自25歲至今,先後七次因盜竊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八個月不等的刑罰,出獄後均不知悔改,每次時隔不到半年又開始“重操舊業”,最終難逃法網的懲處。只希望邱某能真正吸取教訓,好好反省,出獄後找一份正經工作養活自己,不再靠偷盜為生。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021第【261】期
昭平縣人民法院出品
作者:盧春燕、唐清清
編輯:唐清清
稽核:陸尚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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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又雙叒叕是他!第七次犯盜竊罪,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