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懷方見申什麼意思
原創:喬士倩 北京市中銀(濟南)律師事務所
【法條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一方當事人自行委託有關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並申請重新鑑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第二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裁判要旨】
一方當事人自行委託鑑定機構所做的鑑定意見,符合證據形式,不違反相關法律規定,另一方當事人雖對鑑定結論有異議,但未提供證據反駁,亦不申請重新鑑定,人民法院對該鑑定意見予以採信。
【參考案例】
山東球墨公司與武義縣自來水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簡要案情】
一、2014年3月,山東球墨公司與武義縣自來水公司簽訂採購合同,約定山東球墨公司向自來水公司提供管材管件;
二、合同簽訂後山東球墨公司按約定供了貨,自來水公司支付了部分貨款1054萬元;自來水公司自認2016年5月竣工驗收合格;山東球墨公司開具發票金額1171萬元;
三、2017年1月,山東球墨公司傳送詢證函,載明自來水公司欠款117萬元,自來水公司在確認處蓋章;
四、山東球墨公司訴至法院請求自來水公司支付欠款121萬元;
五、自來水公司認為上述欠款數額系未審計的價格,並在訴訟中提交了單方委託所做的審計報告,顯示該專案總造價為1133萬元;主張欠款為79萬元;
六、山東球墨公司不認可上述審計報告內容,認為欠款數額已經雙方詢證函確認,不申請鑑定;
【裁判結果】
判令自來水公司支付山東球墨公司欠款79萬元及利息;
【裁判規則】
一、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
二、武義自來水公司提交的《造價報告》符合證據形式,不違反相關法律規定,山東球墨公司雖對鑑定結論有異議,但未提供證據反駁,亦不申請重新鑑定,本院對《造價報告》予以採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