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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年間運商的食鹽運銷

作者:由 大禹講歷史 發表于 詩詞日期:2022-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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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食鹽運銷的形式有: 官督商銷 、 官運商銷 、 商運商銷、 商運 民銷 、 民運 民 銷 、 官督民銷 等形式 。 河東鹽制 “ 考明清二代 時而 民運 民銷 隨便貿易 。 時而 官 運 官銷 按戶散給。 時而官督商辦 包額納課 。 ” 刃主要是這三種。 在清代的大部分 時間裡 河東鹽場是採取商運 商銷的形式 。 現就乾隆年 間河東運銷在此種運 商模式下乾隆初年的河東運商主要是官府透過招募的方式 以 自願的原則 專門從事運 鹽的商人 。 運商屬於政府管理 下的商運 商銷。

乾隆年間運商的食鹽運銷

此階段 可稱為招商承運制 從乾隆初 年到乾隆二十五年 ( 17 6 0) 鹽政薩哈岱請準在河東鹽 區實行籤商制止 。 實行招商承 運制時 的運商有如下特點: 第一 運商的經營活動基本上遵循經濟規律 他們從事 運 盆的 目的是為 了獲得利潤 。 第二 運商基本上有進入 、 退 出運銷食鹽的 自由。 鹽 商由官府招募 如果有人想從事食鹽的運銷 可 向官府 申請。 第三 運 商屬壟斷商 人 其他商人沒有 自由貿易的權力 如要進入 必 須得到政府的許可 。 其原則是 “ 無 力者退 有力者 自行投認 然後 由鹽政察核準允 不 由舉報 ”。

乾隆年間運商的食鹽運銷

籤商辦運 乾隆二 十五年 ( 17 6 0 ) 鹽政薩哈岱請準在河東鹽區實行籤商制。 商人根據各 自的財力 認領一 定數量的鹽 引運銷 。 由於鹽 引是 以籤 為單位認領 的 充認運鹽的 運商也被稱 為籤商。 籤商有短商和長商之別 短則三五年 長則幾十年。 籤商制實 行以後 最初定為短商 由商人 自報承領鹽引籤數 五年輪換一次。 舉報充商開始 後 官吏視鹽池為利數 多方搜刮; 商人視運鹽為畏途 裹足不前。 籤商制的實行 使運商失去 了 自由 運商 己不再是完全意義上 的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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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商的經營活動即使在無利 可 圖的情況下 也必須被迫從事。 乾隆二 十年 ( 17 5 5) 河東鹽池遭遇大洪水 產量大減 生產成本劇增 。 商人 運鹽無利而 “ 紛紛告退 ” 。 在河東引岸的食鹽運銷無法正常進行 的情況下 鹽政薩 哈岱奏請 “ 在晉省太原、 汾州、 平 陽等府屬舉報富戶充當 ” 。 人們開始把運 鹽 “ 視 為畏途 以致通省殷實之戶無不設法營謀希圖規避 ” 。 即使是 “ 循 良之輩 ” 在 “ 應 募充商後 ” 也 己經預備 “ 安心賠累 止圖盡此資本敷衍了事 並不認真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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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四十一年 ( 17 76 ) 鹽政王常齡 “ 奏請招充鹽商仿照運銅之例五年更換 ” 即實行短商 希望透過縮短商人從事運鹽的年限 來提高商人的積極性 降低舉報 富戶的難度 。 但是短商制也有許多缺陷: 一是 “ 當 日眾商辦運年歲先後久暫本屬參 差不齊 自定例 以來逐致歲歲招商年年更換 ; ” 念二 是為 了不讓官吏在舉報充商時從

中盤剝 詢 私舞 弊 把舉報 的權責給 了退 商。 然而 退 商在獲得 J一 “ 取 舍之 權 ” 後 照 樣是 “ 高 下其 手 藉端需索 ” 這樣 在短 商 一 屆 五 年期滿後 山 西巡撫兼鹽政 農 起 在乾隆 四十七年 ( 1 7 8 2) 奏準再次改 為長 商 此後六七十年 未作變更。 2 1 。 3 課歸地丁 後 民間小商人 的興起 、 發展 籤商制 的實行 是在強迫商人運 鹽 鹽商的經營嚴重虧損 終於 導致 了河 東運 鹽 體制 的變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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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五十七年 ( 17 9 2 ) 二 月 由山西 巡撫馮光熊等人具 體制定的 《課 歸地丁章程 》正 式實施 。 課歸地丁後 免去 了運商的運鹽負擔 廢除 了行鹽部 引。 它 規 定在河 東 引鹽的行鹽範圍內 由百姓 自由販運 無論是殷實大戶還 是貧 民小戶 只 要繳納 一 定 的鹽課 便可肩挑車載 隨處 販賣 。 史料 一 記載 : “ 曲沃 縣食河 東鹽 舊 矣… … 共額餘八 千 四百有五 引。 雍正 十年商人範天錫 包運包銷 。 ” 鹽 課 “ 自乾隆五 十七年始 … … 攤入地丁項下 完納 … … 河 東池 鹽聽 令各省民人 自備資本到池販買 隨 處銷售 永馳私 鹽之禁誠恐 小民未及 周 知 自應遍行示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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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稱 晉省介休 以南 皆是河 東引地 當年課 歸地丁 。 商人 馬君選在 吉蘭泰興 販無課之 鹽 由黃河南下 即 佔潞 引 且衝淮綱 不計其數。 ” 冬可 見 在課歸地丁後 河 東鹽業 又恢 復了生機 自由經營的小鹽 商迅速 的發展起來。 從事販運食鹽 的商人主要有 以下幾類: 第一類 原來在籤商制下從事運 鹽的商人 。 他們 熟悉食鹽運 銷 在運 鹽有利可 圖時 他們最 先進入 。 第二類 原來受僱於運 商的車戶 、 腳戶 、 長工 等 他們 也同樣 由於 熟悉鹽 業經營 在進入 的 門檻 降低後 這類也會人積極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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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類 運城 鹽池 附近 的百 姓 在看到販鹽可獲利且 官府放鬆 了管制後也積極參 與。 第 四類 經營其他行業 的 商人轉而 販鹽 。 此外 原來從事私鹽販運的商人 以及晉 、 陝、 豫三省其他地方的富 戶 也會逐漸參與進來。 由於河東鹽的經營成本下降 從事食鹽運 銷有 巨大利潤 鹽商開始積 累大量資 本 。 但此 時的鹽 商是從事 自由貿易的商人 且大多是零散小戶 。 馮 光熊奏 “ 晉省 自 鹽課改歸地丁之後 鹽池發販鹽數 自本年二 月初一 日起 至 四月底止 較往年多 至加倍有餘蹬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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歸糧輸 、 鹽聽 民運之後 商販絡繹 兩三 月 內販運之數 較 前競多至 加 倍有餘。 是鹽池所產 鹽斤 本為旺盛 。 以前鹽 歸官辦 商課不 能如期 輸納 加 以地方官派商勒索 商人視為畏途 遂 以鹽池產 盆不旺 藉詞卸責。 今將 鹽 課改攤地丁 不 歸地方經理 。 該省 即 以鹽池產鹽旺盛通報 ” 。 湯 從 另一 個角度反映 了韶業制度對河 東運 商經營狀 況 的影響是非常大的。行銷河東鹽引的州縣 “ 河南省則南陽 、 河 南二府屬 汝 、 陝二 州屬與許 州之襄 城 皆行河 東之 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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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食河 東池 鹽 山西 省惟平陽 、 安 州 、 澤 州 、 蒲州四府屬 解 、 絳、 吉、 矚四州屬 。 陝西 省惟西 安一府屬 興 安、 同、 商、 華 、 耀 、 乾、 分腸七州屬 ” “ 三省實行商鹽者一 百 二 十二處 … … 商人實行 引三十六萬五千八 百五十八 引。 ’ ‘又 如河南唐縣的引鹽 在乾隆七年四月 由鹽政當琳 “ 會同河南撫 臣雅爾圖酌 議 ” 後 “ 歸官辦理責令商人範天錫領引 引張收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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