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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讀|《學法典讀案例答問題》——熱頻詞彙“居住權”瞭解一下!

作者:由 澎湃新聞客戶端 發表于 詩詞日期:2022-08-31

住過是詞語嗎

開 欄 語

這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這是一部被譽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的法典。民法典涉及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貫穿你我他的一生。值此民法典頒佈兩週年之際,最高人民法院新聞局特別推出《學法典讀案例答問題》欄目,邀請中央廣播電視總檯主持人李修平、賀紅梅、崔志剛、張仲魯領讀民法典條文,並彙總梳理了貫徹實施民法典典型案例進行對照解讀,還設計了多個民法典知識問答,讓我們一起學法典、讀案例、答問題。

01

學起來

第二十六集

中央廣播電視總檯主持人張仲魯

02

讀起來

邱某光與董某軍居住權執行案

基本案情:

邱某光與董某峰於2006年登記結婚,雙方均系再婚,婚後未生育子女,董某軍系董某峰之弟。董某峰於2016年3月去世,生前寫下遺囑, 其內容為:“我名下位於洪山區珞獅路某房遺贈給我弟弟董某軍,在我丈夫邱某光沒再婚前擁有居住權,此房是我畢生心血,不許分割、不許轉讓、不許賣出……”董某峰離世後,董某軍等人與邱某光發生遺囑繼承糾紛並訴至法院。法院判決被繼承人董某峰名下位於武漢市洪山區珞獅路某房所有權歸董某軍享有,邱某光在其再婚前享有該房屋的居住使用權。判決生效後,邱某光一直居住在該房屋內。2021年初,邱某光發現所住房屋被董某軍掛在某房產中介出售,其擔心房屋出售後自己被趕出家門,遂向法院申請居住權強制執行。

裁判結果:

生效裁判認為,案涉房屋雖為董某軍所有,但是董某峰透過遺囑方式使得邱某光享有案涉房屋的居住使用權。執行法院遂依照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條等關於居住權的規定,裁定將董某軍所有的案涉房屋的居住權登記在邱某光名下。

典型意義:

民法典物權編正式確立了居住權制度,有利於更好地保障弱勢群體的居住生存權益,對平衡房屋所有權人和居住權人的利益具有重要制度價值。本案申請執行人作為喪偶獨居老人,其對案涉房屋的居住使用權益取得於民法典實施之前,執行法院依照民法典規定的居住權登記制度,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為申請執行人辦理了居住權登記,最大限度地保障了申請執行人既有的房屋居住使用權利,對於引導當事人尊重法院判決,推動民法典有關居住權制度的新規則真正惠及人民群眾,具有積極的示範意義。

03

答起來

劉阿姨名下有一套房產,打算過世後由兒子繼承,但希望照顧她多年、無子女無房產的保姆繼續居住。劉阿姨應該怎麼做?

A。可以口頭跟兒子商量;

B。立下遺囑為保姆設立居住權;

C。找來兩名見證人,證明兒子答應讓保姆繼續居住;

D。以書面遺囑的方式為保姆設立居住權並辦理登記。

D

根據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條規定,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根據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條規定,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所以劉阿姨為保姆設立居住權應以書面的形式併到登記機構登記方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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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每日一讀|《學法典讀案例答問題》——熱頻詞彙“居住權”瞭解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