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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改變車輛用途,出險後責任自負

作者:由 金融界 發表于 詩詞日期:2023-01-13

車輛出險影響保費嗎

因所投保的東風小康微型車在發生交通事故時載有貨物,保險公司拒絕對車輛損失予以賠付。車主夏某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日前,浙江海鹽縣人民法院審結此案,一審駁回夏某的訴訟請求。

夏某訴稱,2022年10月19日6時20分左右,他駕駛東風小康微型車在老滬杭公路上行駛,在某處為躲避電動腳踏車與迎面駛來的大眾轎車相撞。夏某在發生交通事故後立即致電某保險公司,請求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進行賠付。此次事故經交警認定,夏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2022年11月22日,保險公司向夏某出具拒賠通知書,其理由是:客運機動車不得違反規定載貨,而夏某當天車裡裝滿了貨物,違反了法律規定,故根據保險條款的約定,該次事故屬於免責範圍,保險公司不予賠付。

對保險公司的拒賠理由,夏某不予認可。庭審中,夏某辯稱,當天只是用汽車為自家運了一點貨物。保險公司則當庭指出,夏某所述與事實並不相符。經保險公司現場查勘,夏某駕駛的東風小康微型車後排座椅已被全部拆除,撞壞的雞蛋、玻璃瓶裝牛奶等物品散落在車廂和地上,車上發現幾張送貨單。在詢問筆錄中,夏某稱車輛平時就給超市送貨,且每天早上都送,事發時正載著貨物給澉浦的某超市送貨,車上載著11種產品共計930斤。

法院審理後認為,雙方在商業保險合同中約定車輛的使用性質為家庭自用,且雙方亦在保險合同相關條款中約定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負有通知義務。現夏某擅自變更車輛用途,將自用客車用於運貨之用,且由此獲得利益回報,故保險公司有權拒絕對夏某進行賠付。

審理該案的法官分析說,因車輛用途的擅自改變引發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將導致保險事故發生的機率及保險金覆蓋率超過保險人訂立合同所能合理預計的機率,對於保險公司而言,這種行為既不可預測,又不可控制,打破了保險合同項下權利義務的平衡,此時,如繼續按原合同的約定維持其法律效力,則對於保險人而言將顯失公平。因此,保險法明確規定,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負有通知的義務,如被保險人未履行規定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交通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因此,對於廣大機動車保險的被保險人而言,在行車駕駛過程中,除需遵守相關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外,還應嚴格按照保險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機動車輛,避免因圖一時便利或心存僥倖,改變約定用途,最終落得付出保費卻又無法得到保險公司理賠的尷尬境地。

本文源自中國銀行保險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