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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坐貨拉拉跳車身亡,司機無任何阻止,過失還是故意犯罪?

作者:由 身邊的刑法2019 發表于 俗語日期:2022-06-03

什麼是間接故意

女子坐貨拉拉跳車身亡,司機無任何阻止,過失還是故意犯罪?

與本討論有關的部分警情通報內容

女子坐貨拉拉跳車身亡一案,因存在諸多令人不可思議的情節,更多的是人們對女子跳車的行為的不解,迅速成為人們關注的熱點話題。警察透過偵查實驗及專家論證,公佈了《周某春涉嫌過失致人死亡案件的情況通報》,諸多大家存在疑問的情節,得到了警方的迴應。如司機偏航、是否存在性侵等疑問,透過偵查實驗一一進行了釋疑。

偵查實驗是偵查機關在偵查辦案過程中,採用模擬和重演的方法,證實在某種條件下案件實施能否發生和怎樣發生,以及發生何種結果的一項偵查措施。是警方的一種偵查措施。偵查實驗得出的結論可以作為案件證據使用。

至於女子跳車的動機可能性最大的源自於錢,周某春對女子裝車時間的限制及催促、是否加錢及女子極度委屈或強勢的性格等綜合原因,導致女子置生命於不顧,從車窗跳車。不管基於什麼原因,動機也發或原因也好,與案件的定性似乎沒有關係,至多可能影響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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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搬家時情形

過失致人死亡中的“過失”,要麼是疏忽大意的過失,要麼是過於自信的過失。疏忽大意的過失,是指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結果,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而過於自信的過失,是指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結果,已經預見,但輕信能避免這個結果的發生,因而沒有任何採取有效措施導致結果發生。

就本案來看,根據警方通報,周某春發現了女子從車窗將身體探出欲跳車,但沒有采取任何措施制止女子的行為,既沒有采取語言制止,女子近在咫尺,也沒有在不影響開車的情況下,拉女子一把,任由女子從車窗跳下。女子跳車時,周某春曾輕點剎車並打雙閃,而當時的車速約約47公里/小時,從這樣的車速的車上跳下,高機率非死即傷,這一點作為司機周某春應該是明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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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車速情況

如果認定周某春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司機周某春對於女子的死亡不可能是疏忽大意的過失,應該是過於自信的過失,因為女子跳車時,是從半開的車窗,先探出身子才能跳下,司機周某春對女子跳車的過程看得清清楚楚,且女子坐在副駕駛位置,離周某春近在咫尺。

根據當時的情況,司機周某春阻止女子跳車最有效的措施就是拉住女子再踩剎車,而周某春卻是任由女子跳車再輕點剎車,如果說周某春系過於自信的過失,那麼其自信的依據是什麼?其輕點剎車的措施能使其自信的認為不會發生女子傷亡的可能嗎?因此,司機的周某春的自信是沒有依據的。

周某春對女子跳車可能所致的結果實際上是一種放任的心理態度,即女子跳下後是傷是亡均在其意料之中,因此,本文認為,司機周某春的主觀心態為間接故意,涉嫌故意犯罪,如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為間接故意。

女子坐貨拉拉跳車身亡,司機無任何阻止,過失還是故意犯罪?

《刑法》第十四條 故意犯罪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十四條規定,故意犯罪分為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間接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

女子坐貨拉拉跳車身亡,司機無任何阻止,過失還是故意犯罪?

據此,本文認為,本案中,司機周某春可涉故意犯罪,其主觀心理責任為間接故意。您對本案及本文觀點有什麼看法?不妨在留言區留下您的觀點和意見,以資討論。以上僅代表本文觀點,如有不當,敬請指正,如有不屑,敬請無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