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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要件(有責性阻卻事由)

作者:由 葫蘆娃哆啦 發表于 俗語日期:2022-08-10

阻卻事由是什麼意思

01

關聯法條

第十七條 【刑事責任年齡】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

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週歲

不予刑事處罰

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責任要件(有責性阻卻事由)

第十七條之一 【老年人犯罪】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

故意犯罪

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過失犯罪

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十八條 【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式鑑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完全刑事責任能力】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相對有刑事責任能力】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完全刑事責任能力】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完全刑事責任能力】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02

知識詳解

1、刑法規定的上述8種犯罪,是指

8種具體犯罪行為而非8個具體的罪名

。因此,如果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所實施的某種行為包含了上述8種犯罪行為,則應以犯罪論處。須知,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所實施的包含了上述8種犯罪行為的,應當認定為具體的8個罪名。

2、上述8個罪名,有一個共同特點,即

均為故意犯罪

。亦即,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所實施的過失犯罪行為,即使危害性再大,也絕對不能承擔刑事責任。

3、這裡的“故意殺人”與“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

既包括

故意殺人罪和故意傷害罪(致人重傷或死亡),

也包括

刑法分則所規定的以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致人重傷或死亡)論處的情形,即轉化犯的情形。

4、這裡的“強姦”,既包括普通強姦,也包括姦淫幼女的行為。但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男少年,與幼女交往密切,雙方自願發生性關係的,不以犯罪論處。

5、這裡的“搶劫”,

既包括

刑法第263條的一般性搶劫罪,

也包括

第267條第2款的擬製性搶劫,即“攜帶凶器搶奪的,定搶劫罪”,

更包括

第289條的擬製性搶劫,即“聚眾打砸搶,毀壞或者搶走公私財物的,除判令退賠外,對首要分子,定搶劫罪”,但不包括第269條的轉化型搶劫,即“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定搶劫罪”。因為根據有關司法解釋,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盜竊、詐騙、搶奪他人財物,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

當場使用暴力

,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殺人的,應當分別以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如果僅僅以暴力相威脅,或者雖使用暴力,但僅僅導致對方輕傷的,都無罪。

6、這裡的“販賣毒品罪”,必須嚴格予以遵守,不能擴大解釋到走私、運輸、製造、非法持有毒品罪。換言之,即使行為人實施了法益侵害性可能更大的走私、運輸、製造、非法持有毒品行為,也不得以犯罪論處。

可見,這裡不得適用舉輕以明重的當然解釋

7、根據上述規定,行為人僅對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三種常見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負刑事責任。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故意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的行為,即使尚未造成他人重傷、死亡或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結果的,也應當負刑事責任。

責任要件(有責性阻卻事由)

1、刑法中的刑事責任年齡,均指實足年齡,即

週歲

,而不是虛歲;

2、實足年齡以

計算,並且按照

公曆

的年、月、日計算。例如,已滿16週歲,是指過了16週歲生日,從

第二天

起,才是已滿16週歲。

3、

刑事責任能力,是指行為時的能力,而非結果時的能力

03

歸納總結

不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

1、不能適用死刑,包括死刑緩期執行。

2、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3、不成立累犯,包括一般累犯和特別累犯均不成立。

4、原則上免除前科報告義務。

所謂“原則上”,是指犯罪時不滿18週歲,被判處5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刑罰

5、原則上必須適用緩刑。

所謂“原則上”,是指審判時不滿18週歲,被判處拘役和3年以下有期徒刑,且要同時滿足緩刑的4個條件

責任要件(有責性阻卻事由)

04

真題練習

例1 關於刑事責任能力的認定,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2017/2/3,單選)

A.甲先天雙目失明,在大學讀書期間因瑣事致室友重傷。甲具有限定刑事責任能力

B.乙是聾啞人,長期組織數名聾啞人在公共場所扒竊。乙屬於相對有刑事責任能力

C.丙服用安眠藥陷入熟睡,致同床的嬰兒被壓迫窒息死亡。丙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

D.丁大醉後步行回家,嫌他人小汽車擋路,將車砸壞,事後毫無記憶。丁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例2 關於刑事責任能力,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2016/2/3,單選)

A.甲第一次吸毒產生幻覺,誤以為伍某在追殺自己,用木棒將伍某打成重傷。甲的行為成立過失致人重傷罪

B.乙以殺人故意刀砍陸某時突發精神病,繼續猛砍致陸某死亡。不管採取何種學說,乙都成立故意殺人罪未遂

C.丙因實施爆炸被抓,相關證據足以證明丙已滿15週歲,但無法查明具體出生日期。不能追究丙的刑事責任

D.丁在14週歲生日當晚故意砍殺張某,後心生悔意將其送往醫院搶救,張某仍於次日死亡。應追究丁的刑事責任

例3 關於責任年齡與責任能力,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2015/2/2,單選)

A.甲在不滿14週歲時安放定時炸彈,炸彈於甲已滿14週歲後爆炸,導致多人傷亡。甲對此不負刑事責任

B.乙在精神正常時著手實行故意傷害犯罪,傷害過程中精神病突然發作,在喪失責任能力時搶走被害人財物。對乙應以搶劫罪論處

C.丙將毒藥投入丁的茶杯後精神病突然發作,丁在丙喪失責任能力時喝下毒藥死亡。對丙應以故意殺人罪既遂論處

D.戊為給自己殺人壯膽而喝酒,大醉後殺害他人。戊不承擔故意殺人罪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