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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古代是如何處理正當防衛的,從明朝的一個案件可以看出端倪

作者:由 清水阿嬌 發表于 俗語日期:2022-08-12

腳底下踩棒槌什麼意思

中國封建時代的法律完善程度遠遠高於同時代的西方國家

有著一種更樸素的法律精神。中國封建時代律法不僅強調是殺人者死,更注重的是““天理國法人情”,意思是指所做的事合乎道理、國法、人情 ”。

古代律法實質允許近親屬互相包庇,這是被認可的。至於說如何處理正當防衛,在古代也有著嚴格的劃分,對於替父報仇就屬於此例(僅限一次)。而

明宣宗朱瞻基在位時期發生的一起正當防衛案件就可以看出案件處罰的合理性,此案之後也成為“例案”,從此以後類似案件都以此處理。

那這是怎樣一起案件,成為明清兩朝司法的“例案”呢,從中也也可以看出中國封建司法制度的“先進”。

在古代是如何處理正當防衛的,從明朝的一個案件可以看出端倪

在大明宣德二年也就是公元1426年,在廣州府番禺某縣在一個叫“皮村”的小地方,村子不大,村裡夜間負責打更的人叫何慕,這何慕是個快六十多歲的孤家寡人,他每日負責打更巡邏。由於何慕為人好酒,一天天喝的是二乎乎的,經常打錯點數,所以村民給他起了一個外號“何亂點”。當然這“何亂點”人還是不錯的、今天晚上這“何亂點”並沒有喝酒。一邊巡邏一邊打更,

當“何亂點”巡視到村西頭的時候。發現梯田下有一具男屍,其肢體有明顯的傷痕。這“何亂點”頓時就慌了,手裡的梆子就開始亂敲了。然後就守著屍體不敢離開,等到天亮以後,“何亂點”立即報告給了本鄉里長和保正。

本鄉的里長姓紀叫紀相。皮村是一個只有110戶的小村落。民風質樸,現在居然出現殺人大案,本鄉里長紀相不敢怠慢,一方面立即向縣衙報告,一方面向自己所管轄的110戶里民廣泛徵集線索,看看是不是本村人作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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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明朝的規制,每10戶居民為一“甲”。皮村的里長轄內一共有十個“甲”。也就是100戶居民。

死者是本地居民叫馬真

雖然沒有仵作驗傷。明眼人一看就是系棍棒類器具毆打重傷致死。在皮村舉行的村民大會上,其中一個村民提供一個情況,

說:“昨夜,他聽見他家隔壁王能的家門口傳來打鬥聲,而且十分的激烈。雖然不知道具體吵鬧的情況,但個人以為是不是和殺人有關?”

紀相立即前往王能家調查情況。紀相開門見山直接問道:“聽說,你家昨晚有人來了,而且還發生打鬥,具體怎麼回事,你昨晚打的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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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他X的嘴這麼欠,

你別管誰說的,我就問你有沒有

。有啊,“昨晚我家來了一個小毛賊,來我家偷東西,讓我一頓胖揍給打跑了!”王能回答。從以上對話可見,本鄉里長紀相很負責任,他現在的乾的事情和現在的派出所差不多,履行的是他的本職工作,也就是防賊緝盜。你別說,紀相還真是一個當警察的料,很有工作經驗的,在問詢王能的時候,

並沒有一上來就對王能直接攤牌:“有人被打死了、是不是你乾的,趕緊說實話,不讓立即送你見官”,而是採取了一種迂迴戰術出擊、透過個人的問詢從而察言觀色,步步緊逼。

而王能本人並不在意,也沒有做出更多的反應,一切行為十分正常。這裡唯一讓人懷疑的地方就是,

馬真和王能是街坊鄰居關係

而王能講話的意思好像是並不認識馬真。

在古代是如何處理正當防衛的,從明朝的一個案件可以看出端倪

紀相作為一個經驗豐富的老“民警”,覺得王能有重大的作案嫌疑。因為有兩條可疑線索指向王能,

第一,王能昨晚打過人,而且小毛賊這說也是王能個人的一面之辭,不足為信。第二,死者馬真陳屍皮村,距王能的住所不遠,死者是王能的街坊,而王能故作不識。

所以在紀相推理之下,王能理所當然地被列為重點嫌疑人。王能見自己成為殺人嫌疑犯。頓時就急眼了,他對紀相說道:昨晚有人去他家敲門。由於已經是深夜,他以為是有賊來偷東西,於是王能便抄起一根棗木棒,悄身來到門口側耳傾聽。因聽出對方隻身一人,王能頓時膽氣鬥生,對於賊盜來他家“光顧”更是義憤不得了,

王能突然地一開門,來人沒有想到裡面的人會突然開門,一下子就晃倒了,王能順勢將來人“踩”到腳底下,手持木棒不斷地毆打。不料來人如此不經打,竟然一命嗚呼了。

在古代是如何處理正當防衛的,從明朝的一個案件可以看出端倪

當王能發現這個“賊”不再發出聲響、王能又探手摸不到氣息。王能知道這人已經死了,王能頓時就慌了,不知道如何是好,後來王能說:

儘管他自認自己是正當防衛,但畢竟出了人命,而且來人到底是不是賊也不確定。自己打死人卻是真的,內心深處恐慌不安。但人死不能復生說什麼都晚了,於是就王能就趁著夜色摸索著背起來人的屍體,連夜馱至皮村拋屍處理。

所以今天早晨本鄉里長紀相前來詢問的時候,王能隱瞞了失手打死人的的事實,謊稱已將其放走,實際上就怕惹上人命官司,一時糊塗所致。誰知那個被他失手打死的這個人是馬真,但能夠為這段陳述作證明的,只有王能的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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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這時候,當地的衙門也已經來人了,在聽取了紀相的複述和王能的供詞之後,經過仔細調查也沒有查出王能和馬真二人有何過節,也找不到王能故意加害馬真的任何動機,就此當地知縣依據《大明律》做出如下判決(大意):

馬真確實被被王能毆打死致死。但馬真屬於無故“夜入他人家內”,也就是在夜間沒有正當理由擅自進入他人的私宅,使得王能誤以為來人非奸即盜,在此情況下,王能出於自衛,才失手將其打死。因此無罪釋放

。進一步來說,不管王能是否真的看清馬真本人,在半夜時分,王能內心深處產生了恐懼、慌亂、無助和憤怒等情緒,在此情況下,王能進而持木棒槌採取防衛措施,採取了“踩打”的方式,對不速之客進行毆打。這是一個普通人在此類情境下的正常反應,大多數人都會這樣做。但縣衙這一判決被上級衙門廣州府衙所否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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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府衙認為:如果王能在把馬真“踩”入門時就將其一招致命,就是一棒子給打死了,屬於“主家”針對“夜無故入人家內”者“登時殺死”之情形,“事出卒然”,(完全符合現代的正當防衛,不負任何責任)。但問題在於王能將馬真“踩”入門內開始毆打棒打,顯然此時已經完全控制住馬真的行動,已經實現了對馬真行為上的控制,後經衙門調查得知,馬真隨身並未查見兇器,可見其危險程度不算很高,也未必是行竊此時,

王能應該在控制馬真之後報官依法處置。而不是進行毆打,可王能的肆意毆打造成了馬真的死亡。所以說王能屬於防衛過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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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是,廣州府衙將王能的行為定性為“擅自殺傷”中東的“夜無故入人家內者(馬真)”致死。依《大明律》判:王能杖一百、有期徒刑徒二年。而馬真作為“夜無故入人家內者”,應處以杖八十,但現已不幸過世,就免於處罰。

但這裡面有一個重大的瑕疵,就是在事發當晚,其鄰居聽見王能家門口有疑似打架的動靜,未聽清內情,也沒有前去察看。但事不關己、高高掛起。鄰居作為也很正常。鄰居事後解釋是因懼怕引火燒身而置身事外,但始終咬定自己沒有聽清具體的聲音。但這個瑕疵無論縣衙府衙都忽視了。所以以此情況,王能的家人上訴到大理寺。要求王能無罪開釋。依據是二人有博鬥。王能完全的自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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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卷上報大理寺之後,大理寺經過仔細批閱卷宗,

對於廣州府衙方面關於馬真“夜無故入人家內”

的判斷提議不能接受,指出其定性錯誤。大理寺迴文如下(大意):“夜無故入人家內”之“無故”要件在本案中並不成立。依《大明律》,夜晚無故進入他人私宅通常包括的原因是“通姦”、“盜竊”、“搶劫”等行為分,具有隱秘,不為他人所知的特徵,例如偷偷地翻牆、撬門等等,不一而足。

而且這一行為又足以導致主家認定來人意圖不明,本人受到威脅。用現在的話來說就是。馬真的行為沒有構成對他人身安全構成巨大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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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本案中,馬真是敲門,雖然是半夜但沒有偷偷摸摸,也沒有攜帶任何兇械行兇,至於為何敲門。或許馬真喝過酒敲錯了門,或許是個人素質不高,拍門過於用力、而又語氣不善。讓人以為是賊。因此大理寺認為(大意是):

這種狀況不足以給包括王能等在內的普通人造成較大的恐懼。就是說,當馬真光明磊落地以敲門作為入室的提醒的時候,把馬真定性其“無故”和“無有事故”擅闖民宅是不成立的,縱然其“敲門”的方式有失禮節,但不會給主人安全帶來任何的威脅,王能也就沒有必要採取“先下手為強”採取防衛手段。再者大理寺認為 “夜無故入人家內”之“入家內”要件更是不存在,依《大明律》規定,只有外來人已經侵入主人家門以內,才構成“夜無故入人家內”。馬真沒有侵入王家門內,甚至沒有攜帶凶器,是王能自己把他晃入家門並踩在腳毆打,這怎麼能說馬真是“夜無故入人家內”?綜上所述,大理寺認為王能的供述是胡扯,府衙和縣衙都是“亂判葫蘆案”,此案背後恐怕另有內幕。所以發回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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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寺親自督導之下,府衙和縣衙開始聯合會審,最終查明真相,原來,馬真與王能是一對“賭友”,二人經常賭錢,可最近,這王能賭運不佳,欠了馬真不少銀子,可就是拖著不給,這一日,馬真仗著喝了一點小酒,借酒撒風去王能家要賭賬。

王能大半夜被馬真堵在家裡要賭賬自然不高興,現在又聽見馬真在外面罵罵咧咧。於是,王能就準備出門把馬真叫到家裡再說,於是黑燈瞎火之際,王能猛的一開門,馬真喝酒腳跟不穩,一下子就倒了,就在這一瞬間,王能靈光一閃。就以馬真是“夜無故入人家內”的毛賊之,將其“踩”入門內打死,拋屍皮村。王能有移屍、拋屍之舉動,恰好說明謀劃以“正當防衛”為幌子加害馬真。

在古代是如何處理正當防衛的,從明朝的一個案件可以看出端倪

最後,王能依律判流放,之所以沒有判死刑。是因為馬真有錯在先。王能有一定的自衛理由,雖然不是出於本意。上報

大理寺之後,得到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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