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桶裝水突出使用“鼎湖”字樣,是否會侵害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

作者:由 法制現場 發表于 俗語日期:2022-08-26

桶裝水有些發苦是怎麼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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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羊城晚報全媒體記者 張豪 董柳 通訊員 賴漢穗 溫翠茗

被譽為“北迴歸線上的綠洲”——鼎湖山,其泉水煮沸後泡茶清香甘甜,備受喜茶人士青睞。有人便想到了使用“鼎湖”地名標識,提高自家飲用水產品的質量和銷量,這樣的行為是正當使用地名商標嗎?近日,廣州白雲法院就審理了一起商標權糾紛案。

桶裝水使用“鼎湖”標識侵權

鼎湖公司是“鼎湖山泉”系列飲用水的銷售商,享有包括“鼎湖山泉”在內的一系列註冊商標,經過多年的銷售推廣,該品牌在消費者中享有較高的知名度。

2020年5月,鼎湖公司發現聖某桶裝水店銷售帶有“鼎湖”字樣的桶裝水,根據產品包裝膜上顯示的生產商資訊進行查詢,鼎湖公司還發現泉某公司、溫某也在生產、銷售“鼎湖”桶裝水,並在桶裝水產品、送水卡、企業官網等多處使用“鼎湖”“鼎湖山泉”等標識。鼎湖公司認為,聖某桶裝水店、泉某公司、溫某的行為已侵害其註冊商標的專用權,要求三被告停止侵權並賠償損失。

白雲法院認為,聖某桶裝水店、泉某公司在生產、銷售的飲用水商品桶貼、封口膜、收據、配水卡及宣傳海報上的“鼎湖”標識與鼎湖公司的註冊商標相比,構成近似,容易造成混淆。

涉案註冊商標中涉及“鼎湖”地名,鼎湖公司雖然無權禁止他人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正當使用該地名來表示商品與產地之間的聯絡,但是三被告作為同行政區域經營的同業經營者,不可能不知悉鼎湖公司涉案商標具有較高知名度與美譽度,而被訴侵權產品封口膜上已明確標識了水源地及產地,又在桶貼中部和封口膜使用較大的字型標註“鼎湖”,並非單純出於標註商品產地的需要,明顯是出於攀附鼎湖公司註冊商標的商譽或知名度,以使消費者產生混淆或誤認等不正當競爭意圖,故三被告的行為侵害了鼎湖公司的註冊商標專用權。

綜上,法院綜合考慮涉案註冊商標的數量及知名度,三被告的主觀過錯程度、侵權行為性質、侵權持續時間及鼎湖公司維權所支出費用的合理性等因素,一審判決:聖某桶裝水店、泉某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聖某桶裝水店賠償經濟損失10000元,泉某公司、溫某賠償經濟損失300000元。

判後,泉某公司、溫某提起上訴,廣州市智慧財產權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對地名商標的善意、正常使用,應建立在不對商品或服務產生混淆的基礎上

商標不僅是一種符號標誌,更是一種文化濃縮。當把蘊含這個擁有獨特自然及人文價值的地名用做商標時,其所代表的商品就具有了與這些文化相應的豐富內涵。鼎湖山因傳說黃帝鑄鼎得名,是我國首批加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人與生物圈計劃的世界生物圈保護區,被譽為“北迴歸線上的綠洲”。

由於地名本身具有的自然屬性,地名商標獲得顯著性或識別性需要經過一個長期的積累過程,凝聚了商品生產者和經營者的心血。本案中,“鼎湖”作為商標,經原告相當長的一段時間持續經營及宣傳,已讓相關公眾對此地名有了超出地名本身的認識,該地名商標就具有了顯著性,應受法律的保護。

我國商標法雖然規定註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註冊商標中含有的本商品的地名,但是,對地名商標的善意、正常使用,應建立在不對商品或服務產生混淆的基礎上,但三被告將“鼎湖”標識突出性使用在宣傳海報、網頁和被訴侵權產品等行為,已經明顯超出了善意、正常使用地名標識的範疇。本案結合被告對地名標識的實際使用情況,確認被告具有攀附原告商譽和知名度的主觀故意,排除了其行為的正當性,最終認定三被告的行為侵害了原告的註冊商標專用權,並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提醒廣大經營者,攀附他人商譽或許可以贏得一時,失去的卻是未來持續發展的機會。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經營者應當透過自身努力,提升自己商品或服務的質量,以誠信和聲譽贏得消費者的信賴,從而提高自身的市場競爭力。

編輯:吳方舟

【來源:金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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