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鑽錢眼的明星代言該休矣

作者:由 濰坊新聞網 發表于 俗語日期:2022-12-07

鑽錢眼的人最終會怎樣

鑽錢眼的明星代言該休矣

鑽錢眼的明星代言該休矣

□濰坊融媒評論員 劉福文

市場監管總局會同中央網信辦等七部門聯合印發《關於進一步規範明星廣告代言活動的指導意見》,其中明確,準確把握廣告代言人對被代言商品的使用義務。明星本人應當充分使用代言商品,保證在使用時間或者數量上足以產生日常消費體驗;象徵性購買或者使用代言商品不應認定為廣告代言人已經依法履行使用商品的義務。

如今,品牌與明星的“繫結”已然成為常態。明星代言在助力企業拓展市場、塑造產品差異、增加信任程度、提升品牌價值上發揮著重要作用,成為諸多行業快速打造品牌IP的不二法門。但同時,在高額報酬的利誘之下,明星廣告代言“翻車”事件頻發,嚴重破壞市場秩序、汙染社會風氣,亟待切實整治。

其實,我國早以法律的形式為明星代言行為進行一系列規定:根據《廣告法》第六十一條,廣告代言人若存在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作推薦、證明的情形,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

廣告代言人必須使用過推薦的商品或接受過服務,這本是理所應當的要求。然而,為了追求利益,篩選產品不嚴謹甚至不篩選的明星並不少見。商業代言,意味著明星把自身形象同商品深度“繫結”,與商家成為利益共同體。如果連自己都沒體驗過產品,只是和廠家籤個合同,拍點宣傳照片和影片,如何判斷產品質量好壞?更遑論對消費者負責了,這錢賺得未免太容易。不過,只算經濟賬,“翻車”是早晚的事。

此次,國家七部門共同出手,規範明星廣告代言活動,必將有效促進《廣告法》的規定落到實處,是保障消費者權益、規範市場秩序的重要舉措。

同時,我們應該看到,若要有效解決明星代言廣告過程中的種種亂象,不僅需要加強監管執法,更需要規範市場執行、強化行業管理,促進市場主體各負其責、市場有序競爭、行業加強自治,形成德藝雙馨明星被市場認可、違法失德明星被市場抵制的良性迴圈。

歸根結底,還需要明星個人及其團隊珍惜自己的“羽毛”,恪守信用、提升法律素養、保持合理謹慎,始終在法律邊界之內安排自身的廣告代言活動,從源頭上做到知法、守法,共同營造規範有序的廣告市場。只有這樣,才能共同維護好明星代言領域清朗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