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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貪汙受賄罪刑事辯護律師

作者:由 華商律所南京刑事律師 發表于 俗語日期:2023-01-12

律師受賄罪怎麼辦

南京刑事辯護律師徐義明律師,貪汙受賄罪應該怎麼辦?

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透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請託人財物的行為。

根據刑法第383條的規定,對犯貪汙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 貪汙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二) 貪汙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 貪汙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刑事辯護從輕、減輕處罰的情節有法定情節有酌定情節,法定情節中“自首、立功”是經常關注的情節。對於如何最大限度發現並正確運用這兩個情節,還需根據刑法、司法解釋等綜合考慮,最後結合全案證據,依法“論證”符合某一類自首或立功的規定,屬於自首或立功;最後結合量刑規定提出量刑建議。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可以聘請律師,查閱,摘抄,複製案卷主要證據,可以會見犯罪嫌疑人……。據此規定,當被調查人員在監察委留置期限屆滿後,將卷宗所有材料移送檢察院採取刑事強制措施後,被調查人的身份變化為犯罪嫌疑人,可以與律師會見和通訊。因為在被調查人在監察委留置期間,律師不能介入案件辦理。所以,在留置期限屆滿後,律師可以透過會見犯罪嫌疑人,查閱全部案件材料後,參與案件辦理,根據事實和法律規定,向檢察機關提出相關辯護意見。當事人也不要存在任何僥倖心理,及時諮詢專業律師和相關人士,以做到未雨綢繆,防患於未然。

南京貪汙受賄罪刑事辯護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