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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甲老人輕信“高回報”借給鄰居百餘萬元打水漂

作者:由 法制現場 發表于 俗語日期:2023-02-04

民事誰主張誰舉證

相信“高回報、高收益、高利率”,廖某將自己的老本兒借給“好鄰居”,本想大賺一筆,然而卻所託非人,最後落得“血本無歸”的慘痛結局。後廖某不得不一紙訴狀將鄰居告上法院,索要借款200萬元。近日,北京平谷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案件。

花甲之年的徐某與廖某是鄰居,都說遠親不如近鄰,多年來兩家人相處融洽,生活上也是相互幫助。2018年底,徐某向廖某借款,稱自己親戚是開公司的,有兩個大專案需要一些資金運作,自己已經投了100多萬元,每月都能拿到很高的利息,光利息就夠自己養老了。廖某聽後心動,將自己積攢了一輩子的百餘萬元借給了徐某。

借款後的第一個月,廖某果真如徐某所說的那樣得到了高額利息,廖某激動地向親戚、朋友透露了“高息、高回報”的好事,向親戚、朋友借錢,又從銀行貸了款,並把這些錢一股腦全都借給了徐某。

在此期間,圖方便省事,廖某借款時並未全部採用銀行轉賬的方式交付,且出於對徐某的信任,每次交付借款後未要求徐某出具借條。為了表示誠意,徐某將自己的房產證轉交給廖某用以抵押,並在取得最後一筆借款時為廖某書寫200萬元的借條一張。

然而短短几個月後,廖某發現之前約定的利息遲遲沒有收到,徐某的電話無人接聽,大門日日緊閉,徐某更是消失不見。別說養老利息了,廖某多年的積蓄以及從親戚、朋友處借來的錢連帶銀行的貸款也打了水漂。無奈之下,2022年1月廖某訴至法院,主張其向徐某出借200萬元,請求法院判令徐某立即返還借款200萬元,並要求拍賣變賣徐某的房產優先受償拍賣變賣所得款項。

庭審中,廖某提交銀行轉賬記錄,證明其透過銀行轉賬向徐某支付借款146萬元,其餘54萬元系現金支付。徐某經法院公告送達未到庭參加訴訟。

經法院查明,徐某雖將房產證轉交給廖某用以抵押,但未前往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抵押權不成立。廖某未提交有效證據其向徐某以現金方式交付借款54萬元,應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結合廖某提交的證據及陳述,法院最終判令徐某於判決生效後7日內歸還廖某借款146萬元,駁回了廖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何避免借款糾紛?“‘誰主張,誰舉證’是民事訴訟舉證責任分配的基本原則。民間借貸合同的成立與生效的證明責任由作為出借人的原告承擔。民間借貸關係的成立,須同時具備當事人之間存在借貸合意,且出借人實際出借款項兩個要件。”承辦法官指出,市民出借款項儘量不要採用現金交付的方式,最好採用銀行轉賬或者第三方轉賬的方式出借,並備註好用途,同時要保留好借條、轉賬記錄、微信聊天記錄等能夠證明出借款項事實的一切證據。

借款時儘量讓借款人提供一定方式的擔保,可以是第三人作為保證人提供保證,也可以在借款人、第三人的物上設定抵押權等。借款人未在約定期限償還借款或借款人明確表示不還款後,出借人應在三年內向法院起訴維權,並保留催討債務的證據,如錄音、錄影,簡訊、電話,聊天記錄等,也可以要求借款人重新出具借條或約定新的還款時間,避免超過訴訟時效。

承辦法官再次提醒老年人,積攢一輩子的積蓄來之不易,應不斷提高法治意識,樹立端正的投資理念,切勿隨意將積蓄託付他人。一定要注意允諾給予超出正常利息水平的高額回報的,讓簽署空白合同或不給投資人留存合同的,代投資人辦理投資、簽字的,拒絕投資後窮追不捨的,這些情況背後都很有可能是圈套。

【來源:北京政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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