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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點丨消費者買5桶過期油,憑啥被看成“惡意購買”?

作者:由 齊魯壹點 發表于 俗語日期:2023-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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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公然出售過期食品,被抓現行後還振振有詞——近日,山東濟南的一起民事訴訟案件登上熱搜,讓人大跌眼鏡。據媒體報道,此前,濟南的汪女士在某超市購買了5桶某品牌花生油,回家後發現已經過期一個多月,隨即向市場監管部門進行了舉報。當地市場監管局立案調查後,認定事實成立,對涉事超市作出了罰款處分。然而,當汪女士向超市索賠時,卻遭到了對方的拒絕。

面對汪女士提出的4500元(相當於貨值十倍)賠償要求,涉事超市辯稱:他們已經受到過市場監管局的處罰,故沒必要再進行賠償。更荒唐的是,涉事超市還聲稱,汪女士是為了索賠,明知商品過期才進行購買,屬於“惡意購買”。最終,濟南市槐蔭區人民法院依法判決支援了汪女士的訴訟請求,雙方均表示服判息訴。涉事超市的詭辯“套路”,也因此成了徹頭徹尾的笑話。

在這起事件中,涉事超市出售過期食用油,是雙方均無異議、確鑿無疑的事實。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明確規定,生產經營標註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應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罰款。與此同時,該法第一百四十八條也規定: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

這兩條法律同時存在、並行不悖,說明在食品安全案件中,罰款是罰款、賠償是賠償,兩者一碼歸一碼,根本不是“有你沒我”的關係。商家以“受到過處罰”為由拒絕賠償消費者,要麼是胡攪蠻纏,要麼是無知法盲。除此之外,商家指控消費者“惡意購買”的說辭,也令人倍感氣憤。

不可否認,在消費市場上,確實存在一批“職業打假人”,以獲取賠償為目的,故意購買假貨或是有質量問題的商品。但是,且不說在這起案件中,汪女士只買了五桶油,涉事超市根本無法證明對方的購買動機,就算對方真是“有備而來”,出售過期食品也依然是商家的責任。如果不是涉事超市上架銷售過期一個多月的花生油,誰也沒法“惡意購買”這些產品。

更何況,過期一個多月的食品仍未下架,已經很難解釋為“無心之失”,十有八九是“惡意上架”。在這種情況下,商家不僅不能以端正的態度認識自身錯誤,反而試圖倒打一耙,追問消費者的“動機”。唯有讓法律對其施以當頭棒喝,才能制止這類商家的囂張姿態,使其有所醒悟和反思。

在這起案件中,商家的說辭既可氣、又可笑。然而,我們卻不能因其荒唐,忽視這種詭辯“套路”的負面影響。在這起案件中,消費者頗有一些“較真”的精神,把官司打到了法庭上。然而,在同類事件中,面對商家的詭辯,不排除有消費者覺得事情不大、依法維權的成本太高,本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想法,決定“就這麼算了”。

對此,社會各界還應大力宣傳此類典型案例,鼓勵消費者積極維權,並提醒消費者:依照法律規定,即便涉案貨值再小,最低也可向違法商家索取1000元賠償。與此同時,市場監管部門在接獲舉報、介入處理此類案件時,不妨也順便幫助提出舉報的消費者維一維權,在作出處罰的同時,督促違法商家履行其賠償責任。

今天登上新聞的,或許只是一起不起眼的“小案”,但要建立理想的食品安全環境,卻離不開一起起“小案”的推動。相信隨著各級有關部門作出的相關判決越來越多,法制監管體系將愈加完備,不講規則的商家也將受到有力震懾。

(來源:中青評論微信公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