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書籤字有效嗎
W
公司在
武漢市黃陂區
某村
建有建築面積分別為
2000
平方米和
400
平方米的工業廠房。
2016年10月,
W
公司
廠房所屬地段因徵地需要進行拆遷,黃陂區政府橫店街道辦事處會同黃陂區
××村村委會
對
W
公司
的廠房
、
地上構築物附著物以及相關機械裝置等財物進行登記造冊,由在場三方簽字確認,並由
雙方
共同協商一致委託
XXX
評估有限公司對原告廠區財物進行評估,評估總價為
600
萬元。
201
9
年
1月
10
日,
街道辦
與
W
公司
簽訂《
XXX
企業拆遷貨幣安置協議書》,在上述評估價的基礎上確定由
街道辦
補償
W
公司
600
萬元,
W
公司負責人
當場在該協議書上簽字蓋章,
街道辦
的經辦人簽字後,告知
W
公司負責人
需將三份協議書帶回單位加蓋公章。
201
9
年
1月
12
日,
街道辦
在既未將蓋章的協議書交給
W
公司負責人
,亦未將補償款支付給
W
公司
,更未通知
W
公司
的情況下,將廠房全部拆除。
兩年來,
公司負責人
多次向
街道辦
主張補償相關損失,
街道辦
均以未與
W
公司
簽訂協議書為由拒絕賠償或給予補償。後經
W
公司負責人
查詢得知,
街道辦
已將雙方簽字蓋章的協議書交至相關部門存檔備案。
W
公司
認為,
201
9
年
1月
10
日,
雙方
簽訂的《
XXX
企業拆遷貨幣安置協議書》是雙方達成合意的表示,自
街道辦
加蓋公章之日起,該協議書即產生法律效力,
街道辦
應依約履行支付補償款的義務,但是
街道辦
至今未依約支付補償款,應當承擔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
被告街道辦事處
在庭審中
辯稱
,
原告提交的蓋有雙方公章的協議並非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能作為補償的依據。該協議系被告用來向黃陂區房屋和土地徵收事務服務中心申請拆遷資金和備案的,被告並未將協議原件交給原告,且被告至今未支付補償金給原告的事實正反映了該協議不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
,
涉案協議是否合法有效
?
雖然被告未在涉案協議上蓋章,但被告的工作人員在經辦人處簽字、被告以雙方均簽字蓋章的協議到相關部門備案並領取補償款的行為視為對協議的認可。因此,涉案協議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且其內容未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屬合法有效協議。被告未將協議原件交給原告,對協議的效力不產生影響。被告辯稱簽訂協議並非是其真實意思表示,但未提交充分的證據予以證實,對其抗辯意見本院不予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