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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借條一定能打贏官司嗎?這幾個陷阱要小心

作者:由 澎湃新聞客戶端 發表于 曲藝日期:2022-05-19

收據300元大寫怎麼寫

在日常生活中,難免會遇到資金週轉借錢還錢的情況,一旦產生糾紛,借條便會成為解決的關鍵。不過因為借條出具不規範引發的陷阱,並不是每個人都能避開的。借條裡的這幾種陷阱,大家可要小心。

有借條一定能打贏官司嗎?這幾個陷阱要小心

一、打借條時寫錯名字的情況包括:

以綽號、暱稱、小名等出具借據;

故意將名字寫成別字,如將“張曉鋒”寫成“張曉峰”;

以與身份證姓名不同的曾用名出具借據;

以不易辨認的潦草字型簽名。

在上述情況,一旦在訴訟中被告否認是其本人出具的借條,原告就需要證明被告與借條中所寫的借款人是同一人;如果不能證明,就可能面臨敗訴的風險。

法官提醒:打借條時要核對借款人身份證原件並影印,或要求借款人將出生年月、住址或身份證號等個人資訊寫在借條上。

二、由他人代寫借條:

張三向李四借款,李四要求張三出具借條。張三聲稱要去找紙筆離開現場,後持寫好的借條返回,李四看借條內容無誤便未在意。後李四將張三訴至法院要求歸還借款,張三辯稱借條不是其本人書寫。經鑑定,借條確實不是張三筆跡,法院以李四證據不足為由駁回其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書寫借條時,出借人應要求借款人現場書寫,不能離開自己的視線,以防出借人找他人代寫。

三、保證人簽名未表明保證人身份

張三向李四借款,該筆借款由王五擔保。在出具借條時,王五在借條上簽字,但未表明擔保人身份,借條內容中也沒有王五承擔保證責任的內容。

後李四將張三、王五訴至法院,要求張三歸還借款,王五承擔擔保責任。王五辯稱其之所以在借條上簽字,只是作為張三向李四借款的見證人,其並非擔保人。在李四未能提供其他證據證明王五系以擔保人身份簽字的情況下,法院判決王五不承擔擔保責任。

法官提醒: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他人在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或者借款合同上簽名或者蓋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證人身份或者承擔保證責任,或者透過其他事實不能推定其為保證人,出借人請求其承擔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在有擔保人的借款中,借據中應載明擔保人的資訊及擔保責任種類(連帶保證還是一般保證)、擔保期限、擔保範圍,並要求擔保人在擔保人簽章處簽章。

四、借款金額只寫小寫的數字

張三向李四借款300元,李四自己書寫了一份借條,借款金額處書寫成“300元”,張三核對無誤後在借條上簽字。後李四持該借條將張三訴至法院,要求歸還借款30000元,張三提出實際借款金額只有300元,李四篡改借條內容。因為一次疏忽,張三陷入不必要的麻煩。

法官提醒:借條應由借款人自行書寫,借款金額應以大寫方式書寫並在大寫的金額後面以括號形式標明小寫金額,以防出借人在書寫借條時刻意留下空隙並篡改借條內容。

文字:於 童

編輯:政治部

稽核:林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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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有借條一定能打贏官司嗎?這幾個陷阱要小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