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亂排汙水?擅設廣告?隨意砍樹?門前五包不履行可不是鬧著玩的

作者:由 世界義烏WorldYiwu 發表于 曲藝日期:2022-05-19

門前砍樹有什麼禁忌

亂排汙水?擅設廣告?隨意砍樹?門前五包不履行可不是鬧著玩的

自今年9月起,為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努力打造“文明、整潔、有序”的城市環境,由市建立辦(文明辦)和執法局牽頭,在我市範圍內開始逐步更新,並全面推行“門前五包”責任制。

自“門前五包”責任書發放以來,受到了大多數商戶的支援和贊同,截至9月17日,全市共發放並簽訂“門前五包”責任書10829份。但仍有部分市民對“門前五包”不甚瞭解,還有少部分的商戶沒有履行到“門前五包”的責任,我們就選取了幾個“門前五包”未履行到位的典型案例,以案說法,提高市民“門前五包”的認知度。

案例一:在城市道路上排放汙廢水

義烏市鵬城二街、宏迪路一帶區域,有很多家電家居和日用百貨的回收零售店,每家店回收的空調、油煙機等家電都要經過清洗之後才能再次出售,常有商戶為貪圖方便,就在店面前人行道上清洗舊傢俱、家電。店面周圍汙水橫流,用於清洗的洗滌劑伴著油汙與汙水順著人行道,一路流到鵬城二街路面上,後流入了雨水井。針對沿街商戶未履行“包潔化”責任,在城市道路上排放汙廢水的情況,稠江大隊加大查處力度,對7名當事人分別依法作出了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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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依據:

《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城市道路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四):在道路上排放汙廢水,傾倒垃圾及其他廢棄物,堆放、焚燒、灑漏各類腐蝕性物質。

《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並可處以5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例二:擅自砍伐城市樹木

北苑街道春晗三區朱某家的房子一樓用於開包子店,前段時間門前的香樟樹枝葉繁茂把店招牌都擋住了,於是朱某就將店面門前的兩棵香樟樹都砍了,被執法隊員查獲。“門前五包”責任制中“包綠化”明確規定愛護責任區的綠地、樹木和綠化設施,朱某不僅需要賠償樹木的損失,還將因擅自砍伐城市樹木受到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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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依據:

《城市綠化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損壞城市樹木花草和綠化設施。砍伐城市樹木,必須經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補植樹木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

《城市綠化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責令停止侵害,可以並處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案例三:超門窗經營

當事人申某在義烏市城西街道橋頭村上新屋村經營著一家廢品回收店,平時經常就在門口擺放磅秤、鐵架等物品,本著人性化執法的理念,執法隊員屢次勸導,收效頗微。簽訂門前五包責任書後,申某仍然不顧執法隊員的勸阻,在門口擺放物品佔道經營,因其未履行到“門前五包”中的“包秩序”一條,我局責令整改,當事人逾期未整改,終被我局執法隊員再次查獲並立案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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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依據: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沿街和廣場周邊的經營者不得擅自超出門、窗進行店外經營、作業或者展示商品。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三款: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違反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行為,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案例四:擅設戶外設施

2018年9月2日,義亭大隊執法隊員日常巡查至義亭鎮鎮前街時,發現該處經營的賓館未經審批,擅自在該處房屋朝稠義路一側設定電子顯示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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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隊員責令當事人於2018年9月4日10時前自行拆除電子顯示牌,但逾期未整改,因未履行“門前五包”責任制中“包立面”一項的主體責任,執法隊員對其未經審批擅設戶外設施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執法依據: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戶外廣告設施以及非廣告的招牌、電子顯示牌、燈箱、畫廊、條幅、旗幟、充氣裝置、實物造型等戶外設施(以下統稱戶外設施),應當按照依法批准的要求設定,符合城市容貌標準。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三款:違反本條第一款規定設定戶外設施,影響市容的,責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不改造或者拆除的,對戶外廣告設施的設定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他戶外設施的設定單位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案例五:商業經營活動裝置噪音汙染

2018年9月10日,有市民舉報稠州中路上的一家月餅店門口放了一隻音響,反覆播放月餅促銷廣告,音量很大嚴重影響周邊的住戶。執法隊員來到現場發現情況屬實,因為剛剛開張,為了吸引來往的顧客才放了音響在店門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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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隊員對店主進行了警告教育,並責令其立即關閉音響,結果執法隊員剛走開,店主就馬上把音響打開了。該月餅店店主未履行“門前五包”責任制中“包文明”一項主體責任,因商業經營活動使用高音喇叭招攬顧客被市執法局立案查處。

執法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禁止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者採用其他發出高噪聲的方法招攬顧客。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第六十條:違反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造成環境噪聲汙染的,責令改正,可以並處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