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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男子撞倒老人後,將受傷老人隱藏致使其死亡,男子被判無期

作者:由 以身說法 發表于 曲藝日期:2022-06-11

鄭筱萸為什麼被判死刑

“這是故意殺人!”遼寧朝陽,男子甄某發生交通事故,致使73歲老人鄭大爺受傷後,為了掩蓋事實,居然開車將受傷的鄭大爺,拉到6公里外一偏僻處隱藏起來後,獨自離開。

12小時後,因擔心造成嚴重後果的甄某,又開車返回原地檢視,並以路人的身份報警稱,其下車準備買東西時,發現了一名受傷的老人。

公安機關到場處置後,將鄭大爺緊急送往醫院搶救,但不幸的是,鄭大爺最終因搶救無效死亡。次日,甄某主動投案“自首”。

案例:男子撞倒老人後,將受傷老人隱藏致使其死亡,男子被判無期

公安機關與檢察院介入調查後,承辦此案的檢察官,發現此案有諸多疑點。比如說,甄某說想在此處買東西,然而實際上離這個地點最近的商戶,都有幾百遠。又比如說,6公里的距離,為什麼甄某開車要走了4個小時呢?而行車記錄儀的記錄又恰巧被刪除了。

帶著以上疑問,檢察官決定深入調查此案。後經深入調查與走訪、恢復行車記錄儀的影片以及其他證據,還原了甄某撞倒鄭大爺後,為掩蓋事實,而導致鄭大爺錯過最佳搶救時間,並最終致使其死亡的真相。

隨後檢方認為甄某雖無殺人之故意,但其行為客觀上所表現出來的,是放任鄭大爺死亡結果發生的,故其行為符合故意殺人罪的客觀構成要件。

刑法第232條規定,不論行為人使用什麼手段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

需要注意的是,雖然本案甄某系主動投案的,但其在司法部門掌握關鍵證據發現其真正犯罪事實之前,其僅供述交通肇事部分的事實,因此其並非系如實供述的,故甄某沒有被認定為自首。

案例:男子撞倒老人後,將受傷老人隱藏致使其死亡,男子被判無期

刑法規定,行為人只有在主動投案後並如實供述全部罪行的情況下,才能認定為自首,並可減少40%以下的基準量刑。

換而言之,本案甄某因到案後仍存有僥倖心理,所以錯失了可減少40%以下基準量刑的機會。

值得一提的是,雖然鄭大爺家屬接受了甄某的賠償,但其系在以為發生交通事故的情況下,接受賠償的。因此家屬在得知事情真相後,並沒有出具諒解書。故甄某隻能減少20%以下基準量刑。

注意,法律規定,如賠償並獲得諒解的,可減少40%以下基準量刑。

最終,一、二審法院均認定甄某構成故意殺人罪,並判處其無期徒刑。

最後,希望本案能夠起到警示作用。即當錯誤發生後,我們應當積極面對,並盡全力予以補救因錯誤而導致的損害,切勿意圖掩蓋真相,以免因此而造成更嚴重後果的發生時,才後悔莫及!

就本案而言,如果甄某第一時間報警處理,並積極對鄭大爺予以施救,事後又積極賠償的話,或許還能判處緩刑。但其卻因一念之差而導致被判處無期徒刑的後果!真是可悲、可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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