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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紀檢監察機關可依法收集調取證據

作者:由 百度網友5c567ac6aa 發表于 曲藝日期:2022-10-13

單位紀檢能查違法嗎

編者按: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頒佈實施已經半年。學習好、宣傳好、執行好監察法,是各級紀委監委的重要任務,是對廣大紀檢監察干部忠誠履職、乾淨擔當、做好工作的必然要求。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推出《案例解讀監察法》系列報道,結合半年來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學法用法實踐,透過“案例事例+分析點評”的方式,以案說法,幫助大家更好地學習領會、貫徹落實監察法。

【案例】

某縣紀委監委接到人民群眾舉報,反映某小學存在亂培訓問題。該縣紀委監委迅速成立工作組,根據線索到現場進行了走訪調查,發現確實存在上述問題。

經查,該校主管教學的副校長W某未經同意,擅自組織一名語文老師和一名數學老師,在學校附近小區租房,以學校的名義在社會上和網際網路平臺釋出廣告,利用上班時間收費補課,兩個月來共獲利20萬元,其中W某個人獲利10萬元,兩名任課老師分別獲利5萬元。此外,該培訓地點設於地下室,還存在一定安全隱患。

監委工作人員到學校辦公室調取相關人員的人事檔案、簽到表和課程安排,校辦借調人員Z某一開始不願提供,稱相關資料“找不到了”,相關資料屬於“教學秘密”,不經上級領導批准不能對外提供,經批評教育後配合提供。與此同時,縣紀委監委依法分別對W某和兩名任課老師進行了調查談話,核實了相關情況及問題。

調查後,縣紀委監委依法將調查認定的相關事實材料交給W某和兩名任課老師進行了簽字確認。後該縣紀委監委依法履行相關程式,對W某依紀依規進行了嚴肅處理,同時建議該學校對兩名任課老師進行處理,並責令W某及時對該校的相關教育亂收費、亂培訓問題進行整改。

【解讀】

監察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監察機關行使監督、調查職權,有權依法向有關單位和個人瞭解情況,收集、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該款規定了監察機關收集證據的權力,以及有關單位和個人配合取證的義務。監察機關既然代表黨和人民對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進行監督,憲法和法律就要依法授予監察機關相應權力,如果沒有授權,監察機關的監督就會軟弱無力、流於形式。這種授權是來自於憲法和法律,更是來自於黨和人民的信任,是充分授權、高度授權,既授予了監察機關自身權力,又授予了監察機關依法提請其他國家機關予以協助的權力,這樣做的目的就是要讓監督長牙、讓利劍生威。監察機關依法向有關單位和個人瞭解情況,收集、調取證據,是查明事實、懲治腐敗、保障被調查人合法權益的需要。這裡的“證據”包括但不限於與刑事訴訟相關的證據,既包括監督所需的證據,也包括調查所需的證據;既包括證明職務違法行為的證據,也包括證明職務犯罪行為的證據。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是監委開展工作的基本原則。監督的本質是對工作、過程、環節進行監視、督促、管理,目的是發現問題、糾正偏差,防患於未然,更好地使幹部正常成長,更好地使組織目標得以實現。本案例中,W某身為學校副校長,屬於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其違規組織亂培訓、獲取不法收益的行為,屬於違紀違法行為。監委對其進行調查和嚴肅處理,體現了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要求,體現了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覆蓋,也體現了監察機關依法行使監督、調查職權,依法收集、調取證據的要求。監察機關查辦案件和調取證據過程中,對涉及監察物件範圍以外的人員按照管轄許可權提出監察建議,本案中兩名任課教師不屬於監察物件,但其參與了W某的違法行為,所以監察機關依法向其所在單位提出了對其進行相應處理的監察建議。

監察法中的監察許可權和監察程式等章節,明確規定了監察機關了解情況以及收集調取證據的相應許可權和具體程式。監察機關在行使監督、調查職權過程中,應當注意方式方法,充分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開展工作,嚴格依法向有關單位和個人瞭解情況,收集、調取證據。向被調查人所在單位和有關部門收集書證時,與案件事實有關的工作記錄也應注意收集。本案例中,監察人員為確認W某等人的身份和上班時間補課的事實,到學校調取人事檔案、簽到表和課程安排,也是出於這方面考慮,這是對本人、對組織、對事實負責的表現。面對紀委監委的調查取證,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相關證據材料,包括相關財物、檔案、電子資訊以及其他能夠真實反映與監察事項相關的內容、情節、線索等,不得偽造、更改、虛構。學校辦公室借調人員Z某無故拒絕配合,違反了監察法的規定,經批評教育後糾正,否則應追究其相應的法律責任。

——摘自中國方正出版社《<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案例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