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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54歲男子“騙貸”1.28億,2名銀行員工獲刑

作者:由 澎湃新聞客戶端 發表于 曲藝日期:2023-01-02

老闆騙貸員工是從犯嗎

中國基金報記者 顏穎

連續兩年被同一人騙貸上億元,這樣的慘劇在遼寧某農商行中上演。

日前,中國裁判文書網公佈了一份刑事裁定書顯示,遼寧某農商行被某初中文化的男子佟某以借新換舊、冒用他人名義、提供虛假材料等方式騙取貸款1。28億元,造成損失7915。83萬元。

遼寧54歲男子“騙貸”1.28億,2名銀行員工獲刑

騙局揭露後,佟某一審被法院以騙取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而相關支行行長趙某和信貸員張某也因違法發放貸款,雙雙被判3年。對此,三人均提起上訴。銀行員工張某更是在上訴中提出,違法房貸系農商行的違規操作,自己不存在濫用職權或翫忽職守的履職行為。

實情究竟如何?來看詳情——

兩年騙貸1。28億

英雄不問出處,僅有初中學歷的男子也能操控上億元的騙貸大案。

判決書顯示,佟某出生於1968年,初中文化,系興城市某農業設施加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5年7月至2017年9月,佟某採取“虛構建設大棚基數,多貸款少建棚、陋建棚”的作案手段,以鄉人民政府根據遼寧某農商行的函而開具的大棚物權證為抵押,騙取在該農商行下屬藥王支行、鹼廠支行、望海支行等3個支行共計大棚抵押貸款10筆,貸款金額總計1。28億元。

具體來看,佟某於2015年7月、2015年9月、2017年9月,在藥王鄉支行借用頂名人的名義,採取用“頂名人”借新還舊的方式騙取藥王支行貸款1260萬元;

2015年12月、2016年1月,佟某在鹼廠支行利用其名下企業的名義,以借新還舊的方式騙取鹼廠支行貸款4140萬元;

2015年12月至2017年3月,佟某在望海支行利用其名下兩個合作社及借用頂名人的名義,提供虛假材料、在未建先批的情況下騙取望海支行貸款7400萬元。

據調查,佟某本應建大棚448座,實建大棚279座,經大連鴻泰海洋資源資產價格評估有限公司評估:佟某騙取貸款案涉案抵押物價值為3131。5萬元,涉案抵押物土地經營權價值為236。39萬元。佟某對相關貸款無法償還,造成該農商行損失7915。83萬元。

一審法院認為,佟某以頂名貸款、提供虛假資料的方式騙取銀行貸款,給銀行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行為,構成騙取貸款罪。對佟某判決有期徒刑6年,並處罰金50萬元,並責令其退賠被害單位銀行7915。83萬元。

支行行長認罪

信貸員:沒有翫忽職守

從騙貸手法上來看,佟某的方式並不算高明。尤其是在望海支行分4次套取7400萬貸款,其行為自然得到了“內鬼”的支援。判決顯示,此次涉案的兩名銀行員工趙某、張某分別為該農商行望海支行行長和信貸員。

法院指出,趙某、張某作為銀行工作人員違反《商業銀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發放貸款,在貸款發放前不進行貸前核實,明知佟某提供貸款資料造假,虛構抵押物不實的情況下,仍然為佟某發放貸款7400萬元。

根據《商業銀行法》規定,“商業銀行貸款,應當對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償還能力、還款方式等情況進行嚴格審查”。二人的行為均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法院對二人均判決有期徒刑3年,並處罰金10萬元。

對此,支行行長趙某上訴稱,其對原判認定違法發放貸款罪沒有異議,但對認定其“金額特別巨大”存在異議,導致原判量刑重。且部分貸款具有真實抵押物和已經償還的利息、本金及追加的大棚;請求判處緩刑。辯護人提出,趙某的行為只是“發”,沒有“放”,不構成發放犯罪。本案農商行是“點貸”,趙某隻是執行者,認為其行為不構成犯罪。

信貸員張某及辯護人則提出,該農商行明知大棚不存在,主動幫助佟某獲得虛開的大棚物權證,是農商行違規操作造成違法放貸的後果。張某沒有濫用職權或翫忽職守的履職行為,其行為與貸款被違法發放不存在刑法意義上的因果關係,請求改判無罪。

另外,佟某也提起上訴稱,自己沒有騙取貸款的主觀故意,沒有實施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行為,不構成騙取貸款罪。

法院:駁回上訴 維持原判

對於兩名銀行工作人員及騙貸人的“喊冤”,法院是否能夠改判?答案顯然是否定的。

遼寧省葫蘆島中院指出,佟某為規避農商行對貸款申請的相關規定,以達到騙取貸款的目的,成立諸多合作社,用合作社的名義進行貸款;或者利用他人之名頂名貸款。在貸款過程中,虛構借款人的月收入、虛構房屋產權等手段進行欺騙。

在貸款評估環節,為使評估價格符合事先設定的貸款數額,佟某授意評估人員將價格做高,從而虛增了抵押物價值。佟某騙取貸款的行為使銀行的信貸資金處於巨大的風險之中,導致貸款最終形成不良,造成了銀行特別重大損失。

而對於兩名銀行員工,從職責來看,張某作為農商行望海支行的信貸員、貸款調查經辦責任人,依規應當對借款人的信用等級以及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進行調查,核實抵押物情況。

趙某作為農商行望海支行行長、貸款調查主責任人,應當對調查人員提供的資料進行核實、評定,複測風險度,提出意見,按規定許可權報貸審會審批。

法院指出,趙某、張某作為銀行的工作人員,其分別負責貸款材料的調查及審查。二人在履職過程中,明知佟某用大棚物權證做抵押進行貸款不符合抵押貸款規定,明知借款人提交的材料中借款人基本情況、月收入、房屋產權等資信狀況、還貸能力等與實際情況嚴重不符且部分存在頂名貸款情形,仍出具了向借款人發放貸款的調查報告,其二人行為符合違法發放貸款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

最終,遼寧省葫蘆島中院對三人的上訴予以駁回,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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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又有1。28億騙貸大案!“支行行長”被判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