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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與婚外異性生子就構成重婚罪了?

作者:由 石家莊律師劉新勇 發表于 曲藝日期:2023-01-07

婚外生子能分財產嗎

夫妻一方與婚外異性生子就構成重婚罪了?

重婚罪的概念:

我國實行一夫一妻制,必須禁止重婚,我國《刑法》第258條明確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重婚包括雙方均有配偶的重婚和一方無配偶與已有配偶者的重婚。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應追究其刑事責任,不知對方已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不是重婚的犯罪主體。那麼,夫妻一方與婚外異性生子是否構成重婚罪呢?

重婚罪的具體表現形式:

1.與配偶登記結婚後又與他人登記結婚。

此處前婚和後婚均為法律婚姻。造成這種重婚行為存在的原因主要有二:其一,2012年6月底前,我國並未建立全國婚姻登記管理資訊系統,導致婚姻登記機關在辦理婚姻登記過程中無法進行全國性的資訊比對。2012年6月底,全國已實現婚姻登記資訊聯網目標。目前,民政部已初步建立中央級婚姻登記資料中心,除港澳臺地區之外,全國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均已建立省級婚姻登記工作網路平臺和資料中心,各地婚姻登記機關實現了線上婚姻登記和婚姻登記資訊全國聯網審查。相信,今後這種形式的重婚行為會得到有效避免。其二,有配偶者利用虛假身份資訊騙取結婚登記。這種行為取得的《結婚證》是真實的,只是結婚證上的身份資訊是虛假的。但是當事人結婚目的是明確的,因此,不影響重婚行為的構成,也是重婚行為的重要表現形式之一。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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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配偶登記結婚,又與他人不登記結婚,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3.1994年2月1日之前與配偶不登記結婚,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後又與他人登記結婚。

上述四種情況下,如果“後婚”的相婚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到婚姻登記機關登記結婚,或者雖不進行結婚登記,但是卻與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後婚”的相婚人同樣構成重婚行為或者重婚罪的主體。重婚罪的認定主要涉及兩個重要因素,一是重複辦理結婚登記,二是以夫妻的名義共同生活,如單純夫妻一方與婚外異性生育子女不是認定重婚罪的法定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