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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辯護”系列:共同犯罪

作者:由 道可特律師事務所 發表于 曲藝日期:2023-01-28

過失犯有共同犯罪嗎

“先辯護”系列:共同犯罪

先辯護,即先刑事辯護,也稱為前置刑事辯護、提前刑事辯護,是個人或企業為管控刑事風險,在刑事訴訟前依法設立的合規機制或實施的合規行為。

先辯護將預防、辯護二分法,構建為預防、先辯護、辯護三分法,倡導系統辯護,旨在預防、識別和應對刑事風險。先辯護是刑事辯護的理念創新,也是刑事辯護的有益補充。

摘 要: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的成立故意犯罪,包括

團伙犯罪、聚眾犯罪、集團犯罪

等。共同犯罪中各正犯和共犯共同導致犯罪結果,因此實行“一人既遂全體既遂”,按照“部分行為之整體責任”進行處罰。但是對各參與人定罪量刑,需要根據行為人的客觀行為和主觀責任進行分別判斷,對於主犯、從犯和脅從犯的量刑存在不同。同時,對於一些特殊的共犯,如中途參與的共犯、結果加重犯的共同犯罪、非實行行為實行化,以及共同犯罪與特殊身份和犯罪形態等問題也需要重點關注。本文是對共同犯罪所作的相關介紹。

一、共同犯罪概述

除單獨犯罪之外,刑事司法實踐中還常見共同犯罪這一犯罪形式,如團伙犯罪等。《刑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對共同犯罪做出了基本規定。犯罪構成理論將犯罪區分為客觀不法與主觀責任兩部分,共同犯罪是指不法層面的共同,具體指階層理論中行為主體在犯罪構成要件該當性層面的共同,而不要求各行為人的主觀故意和最終宣判的罪名相同。

共同犯罪理論所要解決的是客觀不法結果是否應當歸責於行為人的問題,即共同犯罪中各參與人的行為共同導致了危害結果的發生,如果認定為共同犯罪,即使只是部分實行,也要對共同犯罪的全部結果承擔責任。如行為人只參與了團伙盜竊中的望風行為,但要對全部盜竊所得承擔責任。但是對於各參與人的主觀責任要進行分別判斷。

共同犯罪具有三種含義,最廣義的共同犯罪包括必要共犯、任意共犯與分則中的共同犯罪,廣義的共同犯罪只包括任意共犯,分為共同正犯、教唆犯和幫助犯,狹義的共犯只包括幫助犯與教唆犯。其中任意共犯指刑法分則規定的一人能夠單獨實施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的情形。必要共犯指刑法分則規定的必須由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的犯罪。

必要共犯可以分為

對向犯、聚眾犯與犯罪集團

三種,其責任承擔方式具有特殊性。對向犯如重婚罪、行賄罪與受賄罪等,按照刑法規定的責任範圍承擔責任,不再按照共同犯罪追究共犯責任。對於聚眾犯罪,如聚眾鬥毆罪、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刑法並不處罰所有的參與者,只處罰首要分子或積極參與者。對於集團犯罪,需要注意與犯罪團伙的區分,犯罪集團是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犯罪團伙只有符合法定特徵才能構成犯罪集團。對於犯罪團伙,按照一般共同犯罪處理;對於犯罪集團,如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擔責任。

二、共同犯罪的認定

1. 成立條件

二人以上:

構成共同犯罪的,參與人必然是二人以上,這裡的參與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同時,如果參與人是自然人的,不要求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不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與成年人之間同樣可以構成共同犯罪,但是應當按照各參與人的主觀責任進行定罪量刑。

共同不法行為:

共同不法行為既可以是共同實行行為,也可以是實行行為和教唆、幫助等非實行行為。但是教唆、幫助等行為從屬於實行行為,因此只有非實行行為的不能成立共同犯罪。實施實行行為的,構成正犯,實施教唆、幫助行為的,構成教唆犯和幫助犯等共犯。

共同犯罪故意:

共同犯罪故意是指各參與人在實施犯罪時具有主觀故意,並且相互之間存在意思聯絡。共同故意的形式可以是實行故意,也可以是具有教唆故意和幫助故意。對於只有一方存在片面共犯行為的,通說認為具有故意的一方可以成立共同犯罪。

2. 正犯與共犯

根據各參與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可以將共同犯罪人分為正犯與共犯,正犯指實行犯,共犯指教唆犯或幫助犯。因為共犯同樣與危害結果具有因果關係,因此應當對共犯進行處罰。幫助犯是在共同犯罪中,主觀上有幫助正犯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幫助行為,對實行行為具有促進作用的,包括物理性幫助和心理性幫助。教唆犯是指以授意、慫恿、勸說、利誘或者其他方法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人。教唆犯是犯罪的“造意者”,因此在共同犯罪中一般為主犯。教唆犯和幫助犯等共犯從屬與正犯,只有正犯實行了客觀不法行為的,共犯才應當對結果承擔責任,共犯一般按照正犯所犯的罪名承擔責任。

3. 不構成共同犯罪的情況

共同過失犯罪:

《刑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共同過失犯罪,包括故意犯和過失犯、過失犯與過失犯之間,由於相互之間不存在意思聯絡,不符合共同犯罪故意要件,因此不能構成共同犯罪。但是交通肇事罪可以成立共犯。

同時犯:

同時犯是指二人以上同時對一行為物件實施犯罪行為,但是數個行為人相互之間不具有意思聯絡的行為。由於缺乏意思聯絡,不符合共同故意要件,因此不構成共同犯罪。

4. 教唆犯與間接正犯的區分

間接正犯指利用不成立共犯的第三人實行犯罪,如:

① 利用無刑事責任能力人實施犯罪;

② 利用他人的合法行為,如利用他人的正當防衛、緊急避險等正當化行為實施犯罪;

③ 利用他人的過失行為;

④ 利用有故意的工具,包括利用他罪的故意、利用有特殊目的的工具、利用無身份的工具實施犯罪;

⑤ 利用他人的無罪過行為,如唆使未成年人自殺等。間接正犯一定屬於主犯。教唆犯同樣具有利用他人實行犯罪的特徵,如指使他人實施犯罪,其與間接正犯的區分關鍵是對被利用的人是否具有支配性,如果存在支配的則構成間接正犯。

四、處罰

1. 處罰原則

共同犯罪的處罰原則為“部分行為之整體責任”,即使行為人只實行部分行為,但仍需要對共同犯罪造成的全部結果承擔責任。但是根據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可以將各共同犯罪人分為主犯、從犯和脅從犯,不同地位的共犯處罰也存在不同。

2. 主犯

主犯是指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對於主犯的認定需要從主客觀兩方面進行認定,客觀上看行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主觀上看行為人的主觀故意與動機,如是否積極主動參加犯罪。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但是如果集團犯罪的參與者實施了明顯超出首要分子概括故意的行為,則首要分子對這一行為不承擔責任。對於其他型別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3. 從犯

從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包括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實行犯,以及沒有實施實行行為,僅僅是提供幫助的幫助犯。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4. 脅從犯

脅從犯是指被脅迫參加犯罪的人。脅從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因此對於開始被脅迫參加犯罪,但是著手實行後變得積極主動的,不能認定為脅從犯。對於脅從犯,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5. 教唆犯

對於教唆犯,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由於教唆犯屬於“造意者”,因此在司法實務中一般認定為主犯。教唆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於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五、特殊的共同犯罪

1. 承繼的共犯

承繼的共犯是指先行為人已經實行了部分犯罪行為,後行為人在犯罪未終了之前,以共同的故意犯罪中途加入犯罪。對於這種事中加入的行為,如何認定是共同犯罪理論中的難題。一般認定後行為人與先行為人成立共同犯罪,但是後行為人只對加入以後行為導致的結果承擔責任。

2. 結果加重犯的共同犯罪

結果加重犯的一般構造是故意的基本犯和過失的加重犯,如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對於傷害結果存在故意,對於死亡結果主觀上是過失。對於結果加重犯,只要客觀上與加重結果存在因果關係,主觀上對加重結果存在過失,就成立結果加重犯的共犯。

3. 非實行行為實行化

非實行行為實行化是指法律將某些預備、幫助和教唆行為等非實行行為直接規定為犯罪,此時這些非實行行為轉變為實行行為,一般就不再適用總則有關預備犯、幫助犯、教唆犯的規定。但是,不純正的非實行行為的實行化不能排除總則關於修正的構成要件的適用,如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按照想象競合處理。

六、其他問題

1. 共同犯罪與身份犯

身份犯是指刑法中規定的必須由特殊身份主體實施的犯罪犯,如貪汙、受賄、挪用公款等職務犯罪只能由國家工作人員,徇私枉法罪只能由司法工作人員實施。對於身份犯,無身份者不能成為實行犯,但是可以成立身份犯的幫助犯和教唆犯。

2. 共同犯罪與犯罪形態

共同犯罪實行的是“一人既遂,全體既遂”,因此其預備、未遂、中止與既遂具有自身的特殊性。成立犯罪預備需要二人以上為實行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但是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都沒有著手實行。成立犯罪未遂,需要參與人著手實行犯罪,但是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而都沒有得逞,如果部分參與人既遂的,則全體參與人都成立共同犯罪既遂。成立共同犯罪中止則較為複雜,不僅僅需要從犯罪中脫離,還需要具有脫離的有效性,即需要切斷對共同犯罪的作用或影響。行為人消除對共犯的影響包括物理性影響和心理性影響,消除心理性影響是指對其他共犯作出表示,使其行為對共犯不再具有正面的心理促進作用。如果主觀上不具有脫離意識,但是客觀上產生了脫離效果,則可以成立犯罪未遂。脫離成功後成立犯罪中止,可以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對於其他共犯,根據具體情況成立各種犯罪形態。